重新認識鹽:被鹽商打破的權力平衡(3)

2013-11-11 22:30:56

  朱元璋又實行“開中制”,商家負責運糧到邊關,政府則給鹽引,商人拿著鹽引到產鹽區取食鹽,之後到指定地區銷售。實行過程中,以自願為主,政府不用行政命令強迫,考慮商人利益也較為全面,兼顧了糧食的生產、收購、運輸、往返路程的食宿和旅費,以及人工費用等。

  然而,軍糧儲運地點在北部、西北、西南等邊關重鎮,而支取食鹽的地方卻在東部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為此,商人要想獲得利潤就需要付出極大的金錢成本、時間成本,以及冒其他不可預知的各類風險,如人身安全和損害健康等。

  鹽商獲取利潤的關鍵,是每引可兌換的糧食和財政補貼。假如每引的鹽無論是淮鹽還是浙鹽都是200斤,根據距離的遠近兌換的糧食數量肯定會不同。例如淮鹽,如果運到臨濠府府倉則可以兌換5石米,運到通州是2石米。浙鹽運到大同、太原、通州可兌換的糧食就分別為0.8石、1石、4石、1.8石。理由很簡單,在距離上浙鹽產區相對北方更近一些。

  鹽引運糧的出現主要是為了邊關糧食供給。它彌補了明初軍事墾田與墾田收入之間的時間差。但因明初朱元璋父子對於軍田的重視,以及軍田的大規模開發,“開中法”在軍糧上的比重不高,否則,朱元璋也不會說出不費民間一粒米的自誇之詞。

  所以,在朱元璋時代鹽引發放並不多,有的年份一例都沒有,有的話最多也只是四例。

  但其後隨著軍田荒廢並被文武官員、太監、皇室、官商家族等大規模兼並,軍田已經難以供給邊關。為此,鹽引的發放越來越多,鹽引運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

  其後鹽商分化為邊商和內商。邊商(以陝商、老晉商為主)交錢得到鹽引,內商(以徽商、晉商為主)則負責看守鹽場和取鹽。因此,邊商和內商都開始在九邊、產鹽區(如揚州、杭州等)附近定居。到了弘治五年(1492年)葉淇變革鹽法,實行了“折色開中”,商人可以不再運輸糧食,只需繳納銀兩就可以得到鹽引。其後一條鞭法實行,國家又開始實行了賦役代銀、邊饷銀制等制度,最終促使陝商、晉商和徽商等商幫的興起與沒落。

  在國家層面,鹽更到了影響國家財政稅收的地步,這個問題解決不好,直接關係到政府對於各項事務的財政支出。萬歷年間的戶部尚書李汝華統計:國家稅收400萬兩,其中鹽稅占一半,兩淮68萬兩,長蘆18萬兩,山東8萬兩,兩浙15萬兩,福建2萬兩,廣東2萬兩,雲南3.8萬兩。如果加上不進入專門儲存白銀的太倉庫的河南12萬兩,以及川陝等地的鹽稅的話,全國鹽稅達240多萬兩。

  鹽的重要性還在於高額的利潤,其利潤率可以達到200%以上。正是這一原因,明中後期發生了一件非常重大的事件。

  

本文摘自《翻翻明朝的老賬》


   本書從明朝的經濟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入手,講述明朝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從而,講述了作為當時世界第一經濟、軍事、文化強國的明朝為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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