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節:勞工的漫漫辛酸路(4)

2013-12-03 09:22:10



  該法案於1868 年得到批準。 顯然,只要被雇佣的中國人在工作結束後立即離開美國,康納斯就不 會因為中國人的存在而受到诘難。美國商會曾想盡辦法,試圖約束這些“劣 等民族”的人,但“勤勞”的中國人像被剥奪了自由的奴隸一樣勤勤懇懇。 為了確保中國人不會像非裔美國人一樣令美國社會頭疼,美國的決策者決 心大刀闊斧地調整美國社會的種族秩序。國會辯論隨即成為決定中國人在 美國社會工作地位的手段,他們想出了一個聪明的辦法:只要中國人無法 成為美國公民,他們就永遠也不會成為美國社會中的問題。為了商業利益, 他們可以允許中國人在美國待一段時間,一旦工作結束,立法部門就可以 全權剥奪中國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使其在定居下來之前離開美國。 《蒲安臣條約》的內容就是依此目的而制定。盡管多數評論家,包 括許多對中國人深表同情的歷史學家,高度贊揚該條約中互惠性所折射出 的自由性質,但他們都忽略了其中一個重要條款,即 “本條款所承載的 任何規定都不得授予在中國的美國公民入籍權,也不得授予在美國的中國 公民入籍權”。而此時,美國政府剛剛與歐洲各國(比利時、丹麥、英國、 德國、瑞丹和挪威)簽署了一份入籍協議,旨在保證各國公民加入美國國 籍後享有的各項權利。顯而易見,這是一個精心設定好的佈局,《蒲安臣 條約》赤裸裸地剥奪了中國公民享受與歐洲移民同等待遇的資格。 在美國的中國社團成員視這份條約為空頭承諾。1869 年,著名商人唐 豐代表中國社團,在衆議院籌款委員面前發表演說,就新的民權法規進行 辯論。唐首先贊揚已簽署了一年的《蒲安臣條約》的美好初衷,但是緊接 著,就中國人長期沒有得到條約中規定的公平待遇和保護進行了控訴。他 舉例說,該條約中並未廢除工人待遇不平等的問題,也沒有廢除西部各州 針對中國人徵收的特殊稅款,且在法庭上中國人的證詞仍被視為無效。唐 指出,中國人仍無法有效保障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無法獲得公正”。 他們既無法保護自己,也無法保護家人和同胞。從法庭對阿王(Ah Wang)案件的審理上就可以看出中國人的無奈。1869 年,阿王向加利福 尼亞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喬治?華盛頓搶劫自己的財物。但阿王很快發現 自己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因為根據1854 年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具有“蒙 古血統的黃種中國人”無權指證白人。另外,盡管喬治?華盛頓屬於非洲 血統,但是根據1868 年批準的《第十四條修正案》和1866 年的民權法案, 他完全受到法律保護。按照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規定,在美國出生的喬治?華 盛頓享有美國公民身份;民權法案則保證他作為美國公民的權利,“就人 身財產安全而言,他與白人公民相同,享有一切法律和條款所賦予的權利”。 在沒有非華裔證人的情況下,喬治?華盛頓被無罪釋放。直到這個時候 中國人才發現,他們的法律地位甚至比非裔美國人還要低得多。 第十五條修正案試圖解決投票權的問題,而中國人同樣被排除在外, 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此修正案通過之前,各州控制著投票權,許多州禁止 非裔美國人進行投票。國會辯論的內容於是再一次聚焦在是否應當授予 “所有公民”投票權的問題上。由於中國人數量少,也幾乎沒有多少人成 為美國公民,因此辯論很少涉及中國人。然而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授 予非裔美國人投票權,則不得不將投票權擴大至其他的非白人。來自紐約 共和黨的國會議員羅斯科?康克林預言:如果將“自由投票權”授予人數 不斷增加的中國人,他們將對加利福尼亞的投票產生巨大的威脅。威斯康 星州的共和黨參議員詹姆士?R?杜麗特爾主張,中國人“進入文明遠比 非洲人要早”,如果將投票權擴大至“非洲人”,從這一點上來說,就沒 有理由不讓勤勞的中國人享有同樣的權利。但是許多參議員和國會議員仍 以唯恐“中國巨獸”影響票選為借口,否定了將投票權擴大至黑人的議案。 這場辯論也提前預示了1870 年,由馬薩諸塞州參議員查爾斯?薩姆 納提請的修正1790 年入籍法案的提議會以國會的否決而落幕。當時,他 是為數不多的幾位主張戰後重建計劃和維護人權的議員。薩姆納建議,入 籍法案不應該以種族作為判斷的依據,而應該公平推廣至“所有人”,他 認為必須對《第十四條修正案》作出相應的調整。關於是否廢止第十四條 修正案的辯論持續升溫,薩姆納的同僚認為,應該將“擁有非洲血統之人” 的描述加入舊法律中“自由的白種人”之列,但是,中國人仍然不具有入 籍資格。內華達州的參議員費奇想通過“除中國和日本公民之外的外國人” 來替代原來條文中的“所有自由的白種外國人”。加利福尼亞州參議員薩 金特警告薩姆納,說他的修正案會毀掉整個馬薩諸塞州,中國人不僅會趕 走白人勞工,他們的學校、教堂還有新英格蘭式的生活特色也會被這群中 國人毀個精光。而薩姆納堅持認為,阻撓中國人成為美國的公民將會是“合 衆國最大的錯誤”,因為它違背了這個國家“最偉大的理想”,更違背了 獨立宣言的初衷。但他的想法沒有得到認同。國會最終宣佈中國人是 “不具備公民資格的外國人”,這條法令日後成為聯邦和州級政府制定種 族歧視政策的基石。直到1952 年之前,入籍法從未對此做過修正。 《蒲安臣條約》《1870 年入籍法》和所有隨後頒佈的法規,完全以 滿足美國商業集團的利益為目的。通過拒絕令中國移民享有美國公民身份, 繼而剥奪他們本該享有的一切法律及受勞動保護的權利。這些制度允許白 人雇主以高壓手段對付華人勞工,因為他們是可任意利用的“外籍工人”。



本文摘自《中國人在美國的發財史》


   170年的發財史:中國人在美國的發財史 本書真實記錄與叙述了中國人在美國170年來的發財史。作者以獨特的視角.從美國移民局檔案中,從各個歷史時期美國主流媒體有關在美華人的新聞報道中,從美國國會有關華人權益的法案中,搜集和篩選了大量在美華人的歷史事件與檔案材料,充滿細節地完整再現了華人在美國奮鬥拼搏的歷史真相。本書不僅是一部具有史詩:基義的華人移居美國史,也是一部有史鑒意義的中美兩個民族互相需求與誤解的交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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