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節:麻旦旦處女嫖娼案(2)

2013-12-10 12:26:29



  一位法學家告訴記者,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可以向有過錯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既然這樣,財政支付只是一個暫時的行為,最終的賠償責任還是落在違法執行職務者本人的頭上。他說:“如果擔心賠償數量過多而不規定賠償,只能說明立法者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的信心不足。這只能對違法行使職權者造成縱容。”

  有人在網上發表文章評論說,精神損害賠償只在民事法律中體現,而被排除在行政法之外,這是我國國家機關特權思想的體現。因為這樣的規定明顯背離了公平的原則,而法律本來是追求公平正義的。

  記者曾經在網上做過一次小調查,在回复的126人中,只有一個人表示無法把握,其他的人全部贊同國家賠償應當包含精神損害賠償。還有近80%人認為,不僅是精神損害賠償,其他民事法律中規定的民事侵權責任,國家賠償都應該涵蓋。

  二、《刑法的疏漏》

  當“處女嫖娼”索賠案一審判決結果出來之後,社會各界反響強烈。有人主

  張麻旦旦應提起民事訴訟,向有關辦案人員直接索賠;有人主張麻旦旦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要求追究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罪的同時,向逼供者主張民事賠償。

  辦案人員是“執行職務”,其行為後果由所屬單位承擔,因此,直接索賠不可能得到實現。

  那麼,麻旦旦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刑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有缺陷。”法學專家如是說。

  我國《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這位專家解釋說,按照刑法的這條規定,刑訊逼供的對象,必須是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也就是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人員。而麻旦旦在被訊問的過程中,僅僅是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的過程中的行政相對人。也就是說,刑法設立刑訊逼供罪,所保護的範圍沒有包括普通公民。

  一位律師對刑法第247條的評價是:“事實上起了縱容、保護刑訊逼供犯罪的作用。”  

  三、行政法的尴尬

  在有關本案的爭論中,一涉及到逼供者的行為性質問題,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由於警察的行為是在行使職務過程發生的,因此,這種行為的後果只能由行政機關來承擔。給人的印象就是,只要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就可以為所欲為,而不用擔心自己個人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也至今尚未看到檢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違法犯罪的調查訊息。

  一位法學專家認為,這實際上涉及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有多大限度的保障問題。“如果將行使職權者的行為不加辨別地歸責於國家,勢必造成行為人的不負責任。”

  而雖然國家規定了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等。但由於對如何處理違法行使職權的規定過於籠統,在很多時候,發生了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後,違法者本人沒有被追究個人的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本案還有一個涉案者:雇佣司機。這暴露出另外一個問題,公安機關隨意讓諸如雇佣工等非警務人員參與辦案。這種行為的責任該如何確定,也沒有明確的說法。對於這種現象,有人一語道破天機:有時候,警察不便親手刑訊逼供,就指使一些臨時工去打人,以為這樣就可以逃脫懲罰。

  “處女嫖娼”索賠案二審已經庭審結束,對結果人們並不樂觀。但我們仍然希望,麻旦旦們將來面對的,不只是法律的疏忽、尴尬和缺陷。作為國家主人,麻旦旦們的權利應該得到切實的保障;而作為麻旦旦們的“公仆”,他們的違法行為理應遭到比常人更嚴厲的處罰。

  (20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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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手記:無奈的匿名

  陳傑人

  在中國的國家賠償法歷史上,“麻旦旦”三個字註定會成為一個永難抹去的銘刻,而她曾被判賠的74元,也註定會成為國家賠償制度史上一個永遠的耻辱。



本文摘自《底線》


   底線:新聞背後的真相 獨家爆料,揭秘新聞背後的故事:誰見證了“文強老大”的最後四小時?誰先知先覺以租代徵近三萬畝建高爾夫球場?誰“謀殺”了溫州樂清市蒲岐鎮寨橋村的村主任?誰一篇帖子換來被囚八日?誰見過“處女嫖娼”?誰親自揭開鬆原高考舞弊案?誰將上訪者被抓進學習班?誰讓洱海成了富人的後花園?誰無意間戳到了醫改的痛處?……什麼是百姓安身立命的底線、什麼是媒體工作者的底線、什麼是觸及底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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