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洋務運動開始思考
關於中國的企業家思想,我們所能追溯到的第一個歷史源頭,應該是清朝的洋務運動。現在看來,洋務運動在中國經濟史上是一次彻底失敗的企業案例。這個運動是在政治法律制度意識形態不能根本變革的約束下進行的。因此以堅持清朝政府的經濟壟斷,沒有司法獨立和保護私人企業的法律制度為基础。堅持官辦、官商合辦、官督商辦的企業制度,以此為基础來模仿發達國家的技術和工業化模式。這種方法使得政府壟斷企業的利益,與其作為獨立第三方發揮仲裁作用的地位相沖突,使其既是裁判,又是球員,因此利用其裁判的權力,追求其球員的利益。這種制度化的國家機會主義使得政府利用其壟斷地位與私人企業爭奪資源,並且壓制私人企業的發展。
洋務運動的特點不但是官方對大工業的壟斷,也表現為亦官亦商,官商勾結。商人成功的首要條件是與官府搞好關係和得到庇護。胡光墉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事實上,官商合辦,官督商辦是沒有嚴格定義的概念。大名鼎鼎的李鴻章1872年開辦輪船招商局,1877年開辦開平礦務局,1878年開辦上海機器織佈局。李作為官員是企業的老闆,他使用合股公司的形式從私商籌到資本,任命有捐納的有官銜或半官方地位的人做經理,很像政府有控股權或控制權的企業。這類企業的最大問題就是老闆既是制定遊戲規則的政府大官,又是參加遊戲的主要成員,其雙重地位造成的利益沖突使得國家機會主義制度化,公平和健全的市場秩序不可能建立,私人企業不能發展起來。官督商辦企業有官僚機構的所有弊病,裙帶風盛行,官員濫用資金,貪污成風。
有意思的是,就在這種政府大面積操縱的企業史里,我們發現了中國企業家立志介入民主立憲運動的足迹。
侯宜傑的《20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清末立憲運動史》是一本專門研究立憲與經濟發展和中國企業家階層成長關係的傑出著作。此書詳盡地記載了清朝末年中國的商人是中國立憲運動最強大的推動力之事實。在推動立憲過程中,各級商會形成網路,並逐漸學會英國式商會的自治和民主管理。在預備立憲公會等組織中,商人占明顯優勢。商人們認識到“今日中國之政治現象,則與股份公司之性質最不兼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國之下未由發達,故振興實業之關鍵在於通過立憲確立法治,限制政權,保障民權來改良政治環境與政治組織”。
胡繩先生在《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一書中也引張謇之言為證,清朝當局“但有徵商之政,而無護商之法”,“商之視官,政猛於虎”。當時這種絕對君主專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約,只有法制,沒有法治。君主“超然於許可權之外”,“官員遊行於利祿之中”。
由此,企業家在推動清末的制度改革中,不但對新制度的出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其實行起了關鍵作用。清朝宣佈預備立憲後,企業家在各省咨議局中進一步推動憲政的發展,使咨議局成為獨立於政府的真正議會雏形。全國資政院的議事細則已與現代議會制度類似,首屆資政院提出了速開國會案,彈劾軍機大臣案,赦免國事犯案。它於1911年迫使政府放棄其獨立財權,將財政預算核減掉7790萬兩銀。在各地的咨議局中,企業家們還提出了他們對外交事務權利的要求,反對支付不經咨議機構同意的各項外國債務。這種發展形同提出了類似歐美的“沒有代議制,就不繳稅”的原則。
在當下的中國,很少有人能把經濟學的常識寫得如此靈性而且優美。這是一份不可多得的經濟學美文,以至於讀者不得不感歎,原來經濟學像詩歌一樣美。
洋務運動的特點不但是官方對大工業的壟斷,也表現為亦官亦商,官商勾結。商人成功的首要條件是與官府搞好關係和得到庇護。胡光墉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事實上,官商合辦,官督商辦是沒有嚴格定義的概念。大名鼎鼎的李鴻章1872年開辦輪船招商局,1877年開辦開平礦務局,1878年開辦上海機器織佈局。李作為官員是企業的老闆,他使用合股公司的形式從私商籌到資本,任命有捐納的有官銜或半官方地位的人做經理,很像政府有控股權或控制權的企業。這類企業的最大問題就是老闆既是制定遊戲規則的政府大官,又是參加遊戲的主要成員,其雙重地位造成的利益沖突使得國家機會主義制度化,公平和健全的市場秩序不可能建立,私人企業不能發展起來。官督商辦企業有官僚機構的所有弊病,裙帶風盛行,官員濫用資金,貪污成風。
有意思的是,就在這種政府大面積操縱的企業史里,我們發現了中國企業家立志介入民主立憲運動的足迹。
侯宜傑的《20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清末立憲運動史》是一本專門研究立憲與經濟發展和中國企業家階層成長關係的傑出著作。此書詳盡地記載了清朝末年中國的商人是中國立憲運動最強大的推動力之事實。在推動立憲過程中,各級商會形成網路,並逐漸學會英國式商會的自治和民主管理。在預備立憲公會等組織中,商人占明顯優勢。商人們認識到“今日中國之政治現象,則與股份公司之性質最不兼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國之下未由發達,故振興實業之關鍵在於通過立憲確立法治,限制政權,保障民權來改良政治環境與政治組織”。
胡繩先生在《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一書中也引張謇之言為證,清朝當局“但有徵商之政,而無護商之法”,“商之視官,政猛於虎”。當時這種絕對君主專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約,只有法制,沒有法治。君主“超然於許可權之外”,“官員遊行於利祿之中”。
由此,企業家在推動清末的制度改革中,不但對新制度的出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其實行起了關鍵作用。清朝宣佈預備立憲後,企業家在各省咨議局中進一步推動憲政的發展,使咨議局成為獨立於政府的真正議會雏形。全國資政院的議事細則已與現代議會制度類似,首屆資政院提出了速開國會案,彈劾軍機大臣案,赦免國事犯案。它於1911年迫使政府放棄其獨立財權,將財政預算核減掉7790萬兩銀。在各地的咨議局中,企業家們還提出了他們對外交事務權利的要求,反對支付不經咨議機構同意的各項外國債務。這種發展形同提出了類似歐美的“沒有代議制,就不繳稅”的原則。
本文摘自《我的自由選擇》
在當下的中國,很少有人能把經濟學的常識寫得如此靈性而且優美。這是一份不可多得的經濟學美文,以至於讀者不得不感歎,原來經濟學像詩歌一樣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