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體制過渡中的腐敗問題(6)

2013-12-28 10:21:35

  當中國政府於20 世紀90 年代開展了新一輪改革時,生產企業和國家土地資產的控制權被轉讓給了私人或企業,誰能操縱轉讓條款,誰就有機會獲得巨大的額外收益。於是,企業家、商人、開發商和投機者紛紛通過直接行賄或者通過把部分意外收益輸送給官員的方式行賄,導致賄賂案件的大幅度增加,增幅不止100% 。這一時期的高級別、高風險腐敗案件也大幅增加,這並不足為奇。隨著經濟開始實現增長,企業對資本的需求也越來越大,由於銀行業處於國家控制之下,行政指令在決定信貸去向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很多企業被迫開始行賄主管官員。具有金融管理權力的官員也有機會利用公款非法放貸或進行投資,然後把利息或經營利潤裝入私囊。結果,隨著改革深化,交易型腐敗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迅速增加,但這兩類案件的增加並不意味著原來那種通過貪污和盜竊公款掠奪國家財產的犯罪形式就會相應減少。相反,可公開獲取的數據表明,中國官員一直都存在盜竊國家財產的行為,尤其是當下級官員看到上級這麼做時,便鼓勵了他們更加快速地盜竊國家財產。因此,總而言之,在20 世紀90 年代,由於交易型腐敗和挪用公款案件的數量都有所增加,腐敗的性質也發生了轉變。

  腐敗變成了商業活動?

  除了用罪名來分類,還可以根據腐敗官員從事的行業及腐敗交易的類型劃分腐敗種類。分析腐敗官員從事的工作在中國尤為重要。在大部分資本主義經濟體中,政商的界線是相對清晰的,而在中國,經濟改革先是擴大了準國有集體經濟的範圍,然後又培育了新的、迅速發展的私營部門,將政商之間的界線模糊化。在改革前,國家幹部不但包括官員和黨的幹部,還包括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到了20 世紀90 年代末,大部分國有企業已經改制為由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而其日常管理和內部財務的控制權越來越多地落到了公司經理身上。這些企業管理人員雖然名義上仍為國家工作,實際上已經是企業家。因此,他們在市場經濟中應被叫作“商人”,而且濫用公權力(如發生腐敗行為)的人在中國不可能依然擔任政府官員,會被指控貪污腐敗。隨著時間的推移,國有經濟在經濟中所佔比重逐漸降低,但“國家”在中國代表一個混合的概念,既是行政、政治部門,也依然在經濟中佔據重要地位。

  在改革的大部分時期,腐敗官員中為數最多的是擔任行政和政治職務的官員(見表5–3),這並不令人奇怪。而腐敗人數僅次於行政和政治官員的群體存在於國有企業,這些群體是市場經濟中被列為商業領域中的國家雇員。

  隨著改革的深入,國家開始把更多的經濟所有權轉讓給私營部門,因此被指控腐敗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腐敗官員總數中所佔比重也顯著下降。金融業在市場經濟中應該由私營銀行主導,但在中國,金融業仍然由國有銀行體系控制,這個領域是腐敗的“重災區”之一。在20 世紀90 年代初,金融領域的腐敗在腐敗總數中所佔比重上升;1992 年後的經濟繁榮又刺激了資本需求的增長。在這兩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改革開放的第一個10 年里,金融領域的腐敗官員占腐敗官員總數的近一半,到90 年代初下降至1/3,2000 年後下降至1/4 左右。換言之,在中國官員被指控腐敗罪名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屬於國家部門的,他們的罪名也因此不能稱為腐敗,而是非法挪用資金、偷竊、金融詐騙、違反信託責任,或者在很多情況下進行合法但不道德的利益獲取。我們也許能以此推斷,商業和金融領域的腐敗明顯下降反映了市場化將一部分官員轉型為商人,而他們所犯的罪行也從腐敗(其定義是為獲得個人利益而濫用公權力)變為經濟犯罪(其定義是為獲得私人利益而濫用信託權力)。腐敗官員人數中排名第四的是司法官員,包括法院工作人員、警察等,而且資料顯示,改革越到後期,司法腐敗越嚴重。

  基於上述分析,我們也許可以把後毛澤東時代中國腐敗案件中的部分原因歸於國家對總體經濟的持續控制及腐敗官員參與各種商業活動,盡管這些商業活動很多是灰色的。然而如果根據非法行為的目的對腐敗進行分類的話,我們就能發現,盡管這類交易型腐敗佔據了腐敗案件中的大部分,其中涉及的很多交易是掠奪性的。來自基础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和商業活動領域的腐敗是具有腐敗案件中最主要的三類,它們加起來佔據腐敗案件總數的1/4 (見表5–4)。雖然這些領域的高級別腐敗符合我之前的論點,即從行政命令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滋生了腐敗,但很多其他主要腐敗類別則基於掠奪。明顯的掠奪性行為包括盜用公款、包庇犯罪、參與走私,分別佔據腐敗類別的前五位,這三類加起來占腐敗案件總數的近29% 。但這些行為不一定都是對財物的掠奪。例如,走私可能與宏觀經濟政策,特別是高進口關稅導致的國內外商品價格差價有關。因此,走私犯為尋求官員庇護進行的賄賂可以看作由保護性關稅產生的利益的部分轉移。

  此外,投機分子和牟取暴利者進行賄賂的賄金也可能是從行政規定的物價或人為的商品緊缺造成的利益中產生的。最後,資產剥離和國有資產的轉讓也意味著資源從國家轉向市場,因此也可能是在逐利的動機下進行的。如果我們進一步分析數據,只觀察那些主要罪名是受賄的案件的話會發現,其性質也主要是交易型腐敗。與其他類型腐敗的情況一樣,基础設施建設和房地產開發仍然是受賄案件頻發的主要領域(占20%),緊隨其後的是商業利益賄賂(占15%),走私、金融和投機占了19% 。就是說大部分的賄賂案件(54% )都與商業活動相關,除此之外也有非商業性質的賄賂交易。在納入分析範圍的賄賂案件中,約10% 是犯罪分子及犯罪團伙向官員行賄,此外“裙帶關係”和貪贓枉法所佔比重相當。

  從時間上看,腐敗數據的分佈總體符合我說的腐敗與改革共同演化的觀點。舉例來說,投機倒把和牟取暴利這兩種形式的腐敗在20 世紀80 年代最為普遍,因為當時的價格雙軌制體系給予了官員們利用計劃內價格和市場價格的差價牟取私利的空間,但後來隨著大部分商品的價格都由市場而非行政命令決定,這類腐敗也逐漸消失了。同樣,基础設施建設和房地產開發中的腐敗隨著公共工程開支的增加及國家逐漸把土地的控制權轉讓給開發商而加劇。走私類腐敗則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造成國內外商品價格差距的關稅降低後迅速減少。而國家控制的逐漸放鬆則給非法活動和有組織犯罪可乘之機,與犯罪活動相關的腐敗呈增長趨勢。同樣,政治控制的放鬆和黨紀的弱化也給官員的任命和提拔創造了滋生腐敗的條件,其結果就是文學作品中常提到的“裙帶關係”隨著改革的推進越發惡化。

  總體來說,這些數據並不能清楚地證明交易型腐敗取代了掠奪性腐敗。這一點並不驚人。如前文所說,由於無法準確地衡量腐敗率,我們只能使用不充分的數據,因此對現實的認識可能只是模糊的。盡管如此,這些數據仍足以顯示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這種掠奪性和交易型並存的腐敗形態逐漸向以交易型腐敗為主發展,特別是在20 世紀90 年代。以貪污和侵占公款為主要形式的掠奪性腐敗在中國改革的第一個10 年里始終占有較高比重並持續加劇。但到了80 年代末和90 年代,腐敗的增長則主要源於以賄賂和挪用公款為主要形式的交易型腐敗。案件數據顯示,新出現的賄賂和挪用公款案件中的部分案件與掠奪和敲詐勒索有關。

  但自願和被迫行賄之間的界線並不總是那麼清晰,畢竟賄賂總是有著供給方(腐敗官員)和需求方(私人利益)。有些情況下,企業主和公司化的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不得不行賄以避免官員的騷擾,或防止他們使用手中的權力妨礙企業的商業活動,但如果據此就推斷企業一定是腐敗的受害者那就錯了。事實可能相反,商人很可能是自願參與,甚至主動進行腐敗交易;或如道格拉斯·比茨(Douglas Beets )所言,企業可能是腐敗的受害者,可能是參與者,還可能是作惡者。行賄很可能是商人用以獲取最大利益的手段。如果行賄能讓一個高速公路承包商將合同價格擡高200 萬美元的話,那麼他也許很樂意用100 萬美元賄賂合同管理人員,因為這樣他仍然能從中獲得100 萬美元的利益。同理,一家船運公司也可能希望通過贈送給海關官員幾瓶威士忌或幾條昂貴的香煙的方式說明他們比其他強勁的競爭者更快通關。就像施萊弗爾指出的,企業可能賄賂官員以獲得稅賦或關稅減免,或影響政策和行政規定以獲取利益甚至損害競爭者的利益。

本文摘自《雙重悖論》


  “腐敗”一直與“經濟增長”密不可分。人們常認為,腐敗問題越嚴重,經濟增長越緩慢,但《雙重悖論》將颠覆你對“腐敗”的理解。作者大膽提出中國的經濟增長與腐敗共存的悖論,腐敗並沒有遏制中國的經濟增速。
  作為一名研究腐敗問題15年的外國專家,魏德安深谙各國腐敗的特殊性。本書中,在剖析了韓國、中國臺灣、赤道幾內亞、塞拉利昂等國家或地區的腐敗問題後,作者總結了發展性、退化性和掠奪性等幾種腐敗形式,然後指出:中國的腐敗具有特殊性,雖然腐敗的本質與上述國家或地區沒有區別,但在對經濟的影響上卻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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