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體制過渡中的腐敗問題(5)

2013-12-28 10:21:58

  無論這些案件的屬性究竟是追求利潤還是行賄受賄,與投機和走私相關的指控主要發生在1950~1952 年。當時,中國政府正努力實現對經濟的控制,並對某些關鍵的經濟資產進行國有化改革。隨著國家逐步控制住了國民經濟,交易型腐敗和追求利潤型腐敗的數量逐漸減少。經濟國有化之後,私營部門基本上不存在了,因此沒有人願意行賄腐敗官員。簡單來說,社會主義化經濟確保了經濟活動在國內的正常運作,從而消除了腐敗的需求方。因此在20 世紀50 年代中期,交易型腐敗和追求利潤型腐敗基本上消失了,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但來自四川省法院的數據表明,投機活動的高漲時期不僅包括1950~1953 年這個時期,還包括1959~1960 年和1963~1964 年這兩個時期。1950~1953 年正好是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這一時期的私營經濟發展受到國家的阻礙。1959~1960 年是“大躍進”運動失敗之後的大規模饑荒開始的時期。1963~1964 年是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時期,當時毛澤東及部分國家領導人正努力恢復國家對經濟的控制,因為在這之前的20 世紀60 年代早期,劉少奇、週恩來和鄧小平為了盡快恢復國家經濟並結束“大躍進”運動之後接踵而至的大規模饑荒,曾經一度放鬆了對市場活動的控制。

  因為四川省法院的數據把所有與投機有關的案件都匯總了在一起,包括了非國家行為體的投機倒把活動,所以很難確定在這三個時期內追求利潤型腐敗的惡劣程度。但案件數據表明,在20 世紀50 年代初,追求利潤型腐敗案件的涉案官員數量非常多。關於“大躍進”運動之後的一些逸聞性質的記錄也表明很多官員的確在1959~1960 年和1963~1964 年這兩個時期存在腐敗行為。1963~1966 年的那場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核心目標之一就是整肅官員的腐敗行為,包括投機倒把。四川省法院的數據還表明,投機案件高漲的時期還有第四個。在1974~1978 年這個時期,投機案件從1974 年的218 件增加到了1977 年的1 258 件,增加了將近50 %。然而,這些數據也沒能準確地表明官員存在投機行為的惡劣程度,無論是在官員獨立進行的還是通過與私營部門的投機者勾結進行的案件中。然而,四川省法院的數據卻確鑿無疑地表明,在毛澤東時代的確有很多人為了追求利潤走上了腐敗道路。

  總體來看,可以公開獲取的證據似乎表明,在中國經濟基本上處於國家控制之下的毛澤東時代,交易型腐敗的發生頻率遠遠低於掠奪性腐敗。交易型腐敗往往發生於政治與經濟的交叉範圍內,而在毛澤東時代,由於國民經濟全面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就沒有了私營部門,私營部門的經濟行為體也就隨之消失了,這樣一來,交易型腐敗的機遇和需求也就減少到了幾乎可以忽略的地步。結果,官員就成了腐敗高發的群體,官員利用權力挪用國家資產,以便個人使用和控制。在毛澤東時代,賄賂案件的數量也大幅下降,因為中國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消除了私營部門的經濟行為體,而這一群體原本是主要的行賄群體。

  1978 年以後,中國經濟的市場化改革對腐敗性質變動的影響是非常明顯的,中國官方發佈的系統數據與中國國內外的媒體公開報道的案件數據都能體現出這一點。在改革早期,貪污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總量中佔據非常大的比重(見圖5–1)。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比重相對下降,1979~1980 年,這一比重大致為70%,1991~1992 年,下降到了大約40% 。相比之下,賄賂案件在這一時期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總量中所佔比重則呈上升趨勢,1979~1980 年的比重大約為10% ,到20 世紀90 年代中期增長到了25% 左右,然後到了2006~2007 年,則增長到了40% 以上。從法律角度來講,以挪用公款、追求利潤的形式出現的腐敗在1988 年之前是不存在的,因為即便到了1988 年,利用公款非法放貸的行為仍然被納入貪污罪名的範畴。1988 年,為了打擊官員非法放貸,中國對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了修訂,對挪用公款罪進行了重新定義,並將其列為一項獨立的罪名。到1991 年,挪用公款案件在經濟犯罪案件總量中所佔比重達到了25% ,到20 世紀90 年代中期,這個比重達到了30% 到40% 。

  此後,到了2002 年,這一比重跌至不足25% ,到2005~2006 年跌至20% 。不過,挪用公款案件所佔比重的下降主要是賄賂案件所佔比重逐漸上升導致的結果。因此,從1988 年開始,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經濟犯罪案件類型要麼是交易型腐敗(貪污),要麼是追求利潤型腐敗(挪用公款)。雖然這些數據無法說明我們準確地測量這些交易型腐敗涉及的勒索成分,也無法測量在多大程度上是私人為了避免官方對自己採取不利行動而被迫行賄的,但這些數據卻清楚地表明,在20 世紀90 年代初期,腐敗是發生在政治權力與經濟的交叉範圍內。事實上,在挪用公款案件中,掌握政治權力的人與追求利潤的人頻繁勾結。

  ?研究了4 040 起高曝光腐敗案件之後得出的數據為我們揭示了一幅略微不同但也不矛盾的腐敗圖景。由於一名罪犯可能被同時指控多項罪名,所以這個資料庫總共涉及了5 175 項罪名,其中,在3 677 件案件中官員第一次從事腐敗行為的年份可以確定。根據這些數據,賄賂在改革開放前似乎更加常見,在1978 年以前的罪名中,有1/5 都涉及賄賂(見表5–2)。

  但總體數據表明,賄賂案是隨著改革進程的深入開展而日益普遍的,到20 世紀90 年代中期,賄賂罪在所有罪名中所佔比重將近60% 。與此同時,貪污和盜竊公款罪在改革開放前佔據了將近50 %的比重,但近年來這個比重則下降到了1/4 。在高曝光腐敗案件中,挪用公款罪曝光的頻率較低,這可能是因為西方記者未能完全理解盜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間的區別,因此,把挪用公款罪報道成了盜竊公款罪。此外,這些數據還顯示在改革開放早期投機倒把罪發生的頻率較高。在改革前,投機倒把罪占所有罪名的1/5 。在改革開放的第一階段中,投機倒把罪占所有罪名的1/10 左右。這可能是因為很多官員利用較低的計劃內價格和較高的市場價格從事投機倒把活動。但到了20 世紀90 年代初,價格雙軌制基本消失了之後,投機倒把罪的發生頻率降低到了幾乎可以忽略的水平。

  隨著改革進程不斷深化,原有的計劃經濟日益衰弱,新生的準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公司化和市場化改革深入開展。在國有經濟體制之外,私營部門的經濟行為體再次實現了崛起,結果卻導致賄賂案件的數量大幅上升,更為準確地說,交易型腐敗的數量大幅上升。在20 世紀五六十年代,由於國家逐步控制了國民經濟,消除了私營部門和腐敗的需求方,導致交易型腐敗幾乎已經消失。但賄賂很有可能從未彻底消失。雖然大規模賄賂消失了,小規模賄賂卻仍然存在,因為物資緊缺的情況日益嚴重,助長了利用個人關係“走後門”的風氣。實際上,改革再次創造了賄賂的需求方,到20 世紀80 年代中期,商人等群體在利益的驅使下紛紛利用贈送現金和禮品等方式影響官員的決策。

本文摘自《雙重悖論》


  “腐敗”一直與“經濟增長”密不可分。人們常認為,腐敗問題越嚴重,經濟增長越緩慢,但《雙重悖論》將颠覆你對“腐敗”的理解。作者大膽提出中國的經濟增長與腐敗共存的悖論,腐敗並沒有遏制中國的經濟增速。
  作為一名研究腐敗問題15年的外國專家,魏德安深谙各國腐敗的特殊性。本書中,在剖析了韓國、中國臺灣、赤道幾內亞、塞拉利昂等國家或地區的腐敗問題後,作者總結了發展性、退化性和掠奪性等幾種腐敗形式,然後指出:中國的腐敗具有特殊性,雖然腐敗的本質與上述國家或地區沒有區別,但在對經濟的影響上卻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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