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體制過渡中的腐敗問題(3)

2013-12-28 10:35:27

  我認為中國的腐敗與改革是共同演變的,而且1992 年鄧小平提出大力深化改革的號召之後,腐敗性質開始出現變化。持有這種觀點的並非只有我一個人,事實上,很多分析人士都認為中國的腐敗經歷了演變歷程。比如,孫岩就把中國改革時期區分為“計劃內時期”(1980~1992 年)與“計劃外時期”(1992 年之後)。孫岩認為:在計劃內時期,腐敗的主要特徵是官倒、公共合同欺詐與操縱政府宏觀調控;在計劃外時期,腐敗則蔓延到了公共投資、信貸分配、土地轉讓、區域規劃、稅收等領域。孫岩還指出,在官員任期即將結束時容易出現任人唯親、貪贓枉法的現象。公婷也以1992 年為分界線,她認為在鄧小平視察南方之前,占主導地位的腐敗模式是官員利用計劃內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套利,而改革的拓展與深化導致腐敗蔓延至衆多新領域,包括房地產開發、股票市場、稅收系統、金融系統與商業部門。與此同時,由於對外貿易日益增多、關稅稅率偏高,導致走私活動的猖獗,引發了腐敗行為。公婷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腐敗官員逐漸形成了正式的組織,腐敗過程的組織性大為提高,結果出現了她所謂的“集體腐敗”。

  同孫岩和公婷一樣,何清漣也把後毛澤東時代的腐敗演變歷程劃分為兩個階段,但他認為這兩個階段的分界線應該靠後一點兒。他在《制度性腐敗對未來發展的影響》一文中指出:在1995 年之前,腐敗“局限於個體貪腐行為”;在1995 年之後,腐敗開始由個人行為向組織行為發展,高級別的組織化腐敗司空見慣。組織化腐敗的主要特徵包括: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即“一把手”) 帶頭腐敗;組織機構擁有的公共權力成為該組織成員進行“權錢交換”的主要資本;較低級別的社會組織運用組織擁有的公共資源對上級進行賄賂,從而爭取更多的財政支援、更優惠的政策傾斜以及更多的機會。結果,中國進入了一個體制性腐敗的階段,在這個階段,腐敗官員逐漸把廉潔官員排擠走了。因此,何清漣得出結論認為,今天所有的中國官員都在收受回扣,腐敗已經失控並演變成了“體制性腐敗”。黃亞生(Yasheng Huang )的觀點與何清漣的觀點如出一轍,他於2008 年在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特色的資本主義》(Capit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一書中指出,20 世紀90 年代,中國腐敗進入了“重大盜竊”和“掠奪”的階段,這就預示著類似於拉丁美洲的退化堕落的“權貴資本主義”即將興起。

  因此,我在腐敗演變問題上的觀點在很多方面都反映了孫岩、公婷、何清漣和黃亞生的觀點,不過我的觀點有一個關鍵的獨特之處:雖然孫岩和公婷都把腐敗的演變過程視為一個“漸進式惡化”的過程,我卻認為這是一個“過渡式過程”,即腐敗的演變是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過程中的短暫現象,腐敗性質變化的驅動力來源於不斷深化的改革過程以及國有資產從國家轉讓給市場的過程。因為我把腐敗同國有資產轉讓聯繫起來,所以我認為雖然一開始資產轉讓會導致官員勾結私營企業或國有企業,瓜分價格雙軌制帶來的意外收益,然而一旦這些資產轉移到市場之後,腐敗現象雖然不會一夜之間彻底消失,但官員繼續腐敗和權力尋租的機會會逐步減少。因此,我與何清漣的觀點存在巨大差異,因為他拒絕接受“腐敗具有過渡性”的觀點,並指出腐敗問題的核心是中國共產黨壟斷了政治權力。

  不過,我需要對我的觀點中的三個關鍵點做出說明:第一,腐敗的減少取決於市場運作的透明性和競爭性,只要市場還受制於大量的行政干預,腐敗的機會和動力就仍然很大;第二,腐敗現象的減少幅度取決於能否建立起一套比較安全的財產權保護制度;第三,只有把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分開,才能有效地減少腐敗,否則市場化將催生一套新的權貴資本主義制度。接下來,我將研究掠奪、賄賂與挪用公款之間平衡態勢的變動,並從定性角度分析腐敗案件在不同部門之間分佈情況的變化。

  從掠奪到交易

  關於腐敗問題的文獻資料中,針對腐敗提出了多種分類方法。一些引用較為廣泛的分類方法包括:根據腐敗人員是政治家還是官僚將腐敗分為政治腐敗(或立法腐敗)與官僚腐敗(或行政腐敗);根據涉案官員的級別將腐敗分為重大腐敗或輕微腐敗;根據腐敗行為的規律性和賄金數額將腐敗分為特別腐敗與常規腐敗;根據腐敗行為的政治後果將腐敗分為穩定型腐敗與分裂型腐敗;根據社會對腐敗的容忍度將腐敗分為“黑色腐敗”、“灰色腐敗”或“白色腐敗”。還有一些人根據腐敗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眼前利益還是為了在未來獲得利益或建立關係而將腐敗分為交換型腐敗與擴散性腐敗。很多學者還根據腐敗行為主體是個體官員還是多名官員而將腐敗分為個體腐敗與組織腐敗、集體腐敗或集團腐敗。呂曉波對組織腐敗給出了如下定義:

  組?腐敗指公共機構利用其對市場的調控權或對關鍵資源的壟斷權而組織官員謀求貨幣利益或物質利益的行為。

  根據肖恩·謝的觀點,集體腐敗有別於組織腐敗,因為它涉及多個部門、企業及個體之間的勾結,不僅僅局限於公共機構、國有企業或公職人員,可能還牽涉私營部門的企業和企業家、非政府組織以及犯罪組織。

  公婷解釋說,集體腐敗本質上是一種有組織犯罪,官員以及其他人相互勾結,不僅通過受賄、貪污、勒索和走私等活動獲得非法錢財,還竭力利用

  “保護傘”阻礙外部調查,以掩蓋自己的非法活動。同樣,哈佛大學教授安德烈·施萊弗爾與芝加哥大學教授羅伯特·維什尼共同提出了無政府式腐敗與壟斷式腐敗之間的關鍵區別,他們認為無政府式腐敗涉及一系列彼此之間缺乏協調的腐敗機構或角色,而在壟斷式腐敗中,單一的機構個體有能力控制、策劃政府官員與機構的腐敗活動。

  學者賽義德·侯賽因·阿拉塔斯(Syed Hussein Alatas )則從另一個角度將腐敗劃分為五大類型:交易型腐敗,涉及公私之間的互利交換;勒索型腐敗或自衛型腐敗,一般指官員勒索個人,個人被迫行賄官員以免導致某些消極結果;自發型腐敗,指官員利用內幕訊息掙得或取得非法收益;裙帶型腐敗,指官員以不妥當的方式招聘資質不夠但可靠的朋友與親戚,使其擔任公職;支援型腐敗,指利用暴力或智力手段為腐敗活動提供支援和保護。同阿拉塔斯一樣,多納泰拉·德拉·波爾塔(Donatella della Porta )和阿爾貝託·萬努奇

  (Alberto Vannucci )也對“體制交換”與“腐敗交換”做了區分,他們認為前者指政客與國家代理人之間的非法交換,後者指公方與私方之間的非法交換,這里的私方包括合法私營企業、普通公民,可能涉及有組織犯罪。孫岩在分析當代中國的腐敗問題時也做出了類似的界定,她把腐敗分為“交易型腐敗”與“非交易型腐敗”,認為前者是指官員與公民之間的利益交換,後者則指官員侵吞公共資源,而非私人資源。我在之前的著作中也對“掠奪”、“攫取價格差”、“收取紅利”進行了區分,我的區分依據主要有以下三條:第一,看官員是否為了個人利益直接挪用公共資源;第二,看官員是否為了自己、家屬或仆從者攫取價格差而刻意歪曲經濟政策;第三,看官員是否實行了促進經濟增長的宏觀經濟政策,然後又從私營部門的利潤中收取一部分紅利作為回報。

  為了簡要地回顧我在第三章進行的理論探讨,並且為了便於分析,我現在只將腐敗分為兩種類型:掠奪性腐敗和交易型腐敗。所謂掠奪性腐敗,是指官員利用公權力攫取國家資金或資產,並將其挪到個人控制之下。所以,掠奪性腐敗是官員貪污國家資金、盜竊國家財產,一般情況下並不涉及私營部門,但如果有私營部門的人協助官員隐藏盜竊的財產,則另當別論。我和阿拉塔斯一樣,也認為交易型腐敗是腐敗官員和私人之間的一種非法交換。交易型腐敗可能是正和交換,或者說互利交換。在這種交換中,私人行賄官員以獲得某種利益,比如,如果私人行賄官員,那麼作為回報,官員會將一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這個人。但交易型腐敗也有可能是負和交換,在這種交換中,私人行賄腐敗官員以避免官方對自己採取某些不利措施,比如,一名建築質量巡查員以某種不正當目的搜查質量不達標的地方或者一處非法建築。在負和交易中可能存在官員勒索的情況,但仍然有可能為私人帶來一定的利益,尤其是當私人正在從事非法活動或未經批準的活動時(就像前面舉的那個例子一樣)。

本文摘自《雙重悖論》


  “腐敗”一直與“經濟增長”密不可分。人們常認為,腐敗問題越嚴重,經濟增長越緩慢,但《雙重悖論》將颠覆你對“腐敗”的理解。作者大膽提出中國的經濟增長與腐敗共存的悖論,腐敗並沒有遏制中國的經濟增速。
  作為一名研究腐敗問題15年的外國專家,魏德安深谙各國腐敗的特殊性。本書中,在剖析了韓國、中國臺灣、赤道幾內亞、塞拉利昂等國家或地區的腐敗問題後,作者總結了發展性、退化性和掠奪性等幾種腐敗形式,然後指出:中國的腐敗具有特殊性,雖然腐敗的本質與上述國家或地區沒有區別,但在對經濟的影響上卻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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