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體制過渡中的腐敗問題(2)

2013-12-28 10:35:50

  從涉案金額的多少和涉案官員的級別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腐敗的嚴重性越來越大,但從理論上來講,資產控制權的轉讓應該是一次性的,一旦國有資產被全部轉讓,這種腐敗形式就終結了。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合理預期,即由於被轉讓的國有資產的計劃內價值和市場價值存在巨大差價,所以轉讓價格就被人為壓低了。那些受讓人一旦獲得這些資產,肯定會享有大量的意外收益,因此,他們願意把一部分預期收益輸送給負責分配這些資產的官員,而且這些官員也會要求受讓人把部分利潤分享給自己。由於一旦轉讓完成,受讓人就獲得了國有資產的控制權,所以賄賂、回扣也只是存在於轉讓過程中,如果全部或絕大部分國有資產被全部轉讓,那麼在國有資產轉讓的過程中滋生的腐敗就會慢慢減少。

  但我們必須註意到,大多數轉讓都無法確保受讓人能夠完整地獲得國有資產的控制權。因此,我們可以預料到,賄賂與給予回扣等行為會在轉讓結束後繼續存在。受讓人可能需要無止境地向官員輸送部分利潤。但大多數情況下,受讓人並不願意這樣無休止地同官員分享利潤,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受到各方面條件的限制,官員索賄的能力也會下降。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認為,企業大多數非法支付的目的都是由於想要從轉讓控制權的過程中獲取意外收益。

  當然,國有資產轉讓及其帶來的意外收益並非唯一的腐敗源頭,腐敗還與宏觀調控密切相關。因為官員有權操縱規章、政策,使其保護或傷害經濟行為體的利益。如果宏觀調控架構錯綜複雜,有關部門出台的宏觀調控政策具有高度的模糊性、重疊性、矛盾性,而且實施部門享有高度的自主裁量權,執行缺乏透明度,那麼這種宏觀調控一般都會導致官員的高度腐敗。面對模糊不清的規則及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不可預期性與武斷性,經濟行為體可能就會願意通過賄賂去影響官方的宏觀調控結果。

  在經濟改革伊始,中國的宏觀調控體系並不完善,調控能力薄弱,無法適應新興的準市場化經濟體制。隨著改革不斷深化,難免會在準備不足的狀態下制定宏觀調控政策,以至於政策隨機性強、彼此之間缺乏良性協調。不久便形成了一套錯綜複雜的宏觀調控體系,在這個體系下,地方級和中央級的多個機構及部門都享有一定的宏觀調控權,同一個經濟實體或企業必須同時接受多個機構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政策難免是“迷宮式”的、隐性的,甚至是秘密的,而且企業通常沒有任何追索權,即使有,也非常有限。簡而言之,在這種情況下,官員進行大規模賄賂與勒索的時機已經成熟了。中國的宏觀調控體系似乎是為了促進腐敗而設計的。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宏觀調控工作的規律性和透明性越來越強,個別官員在行使權力時的自主裁量空間被削減,宏觀調控環境有所改善。但即便到了今天,中國的宏觀調控體系仍然易於滋生較為重大的腐敗案件。

  中國的金融體系同樣存在高級別腐敗。在改革過程中,雖然中國政府在農業、工業與商業領域逐步放鬆控制,賦予私營企業及國有企業更大的自主經營權,借用狄忠蒲(Bruce Dickson )的話就是中國形成了一批“紅色資本家”。但就金融體系而言,政府堅決維護自身的高度控制權。絕大部分銀行信貸都流向了國有企業,至於具體哪家企業有權獲得信貸,行政決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相比之下,非國有企業能夠獲得的銀行信貸非常有限,需要依賴非正式的資本市場。在這些條件下,大部分借款人都面臨著強大的阻礙,不得不行賄能夠控制信貸分配的官員,希望以此影響他們的決策。資本稀缺性還促使官員在未經上級批準的情況下,利用國家資金進行非法放貸與投資,然後將收益裝入私囊。在中國的法律中,這種非法行為被定義為“挪用公款”。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把改革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國家逐步削弱對經濟的直接控制,國有資產控制權逐步轉讓給私營企業或國有企業(所有權仍歸國家),這些資產在轉讓前的計劃內價值與轉讓後的市場價值之間的差價為腐敗加劇提供了強大動力。為了以優惠價格獲得這些資產,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都願意從預期利潤中拿出一部分輸送給主管資產轉讓的官員。而官員發現自己的收入水平與新興的企業家和經理人階層相比呈現逐漸下降的趨勢,並且他們知道這些資產的轉讓前價值與轉讓後價值肯定會出現很大差價,所以他們也迫切希望把這些資產拍賣給那些願意與其共享利潤的人。從理論層面而言,由此引發的應該是一股短暫的腐敗浪潮。之後,由於大部分寶貴資產都被轉讓了,高級別腐敗應該呈現下降趨勢。但由於轉讓過程是曠日持久的,而且最初轉讓的只是價值較低的資產(農田使用權轉讓給農戶),結果卻導致了一個漫長的腐敗過程。1992 年鄧小平視察南方後,資產轉讓的規模與價值都大幅提升,間接地對腐敗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到20 世紀90 年代末,中國共產黨最後一次對國有經濟進行結構調整,開始把房地產開發權轉讓給開發商,從而把腐敗程度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

  推動腐敗日趨惡化的還有其他一些因素。宏觀調控體系不盡完美和資本獲取嚴格受限是私營企業與國有企業面臨的共同問題,為了獲得銀行信貸,企業主不得不行賄官員。這樣一來,宏觀調控體系、金融體系等結構性力量就容易催生高級別腐敗。而且一些轉型問題,比如國有資產控制權從國家轉向市場,也容易催生一股短暫的腐敗浪潮。從理論層面而言,在這種复合型腐敗模式中,轉型問題催生的腐敗應該呈現出“先加強、後衰落”的趨勢,因為資產轉讓的範圍和規模會逐步下降,經濟的市場化程度會越來越高,削弱了官員利用權力謀求賄賂與回扣的能力。如果腐敗真的寄生於改革中,那麼我們應該能看到腐敗的演變態勢形成了一個倒立的U 型,在這個圖形中,隨著改革逐步深化以及資產轉讓的規模越來越大,腐敗會首先出現增長態勢,之後,隨著轉型過程接近於尾聲,腐敗便呈現下降態勢。然而,因為在宏觀調控和體制因素的影響下高級別的腐敗仍會加劇,而且資產轉讓過程往往比較漫長,所以雖然腐敗上升的趨勢比較迅猛,但下降的趨勢比較平緩。

  然而,還有一個因素也能影響到腐敗態勢的演變。我們將在第六章中講到中國的反腐問題。如果說改革刺激了腐敗的加劇並為其創造了易於滋生的環境,那麼中國政府的反腐決策則抑制了腐敗的加劇。雖然我們認為中國政府的反腐運動在改革早期比較鬆懈,未能預料到改革會導致腐敗問題嚴重惡化,但我們必須認識到中國共產黨從來沒有忽略過腐敗問題惡化的迹象。中國共產黨在1982 年發動了自改革開放之後的第一場反腐運動,隨後又在1986 年、1989 年和1992 年發動了三次反腐運動。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沒有掩蓋腐敗,也不能說明中國的反腐決心堅定不移。相反,一個很明顯的事實是,中國的反腐工作一直都是不完美的。

  雖然不完美,但中國的反腐工作卻很重要,因為它在一定程度上對腐敗蔓延起到了遏制作用,起碼讓有腐敗企圖的官員明白了腐敗行為具有一定的風險性,腐敗官員可能面臨著嚴厲的法津制裁,甚至被判處死刑,而且每年被懲處的腐敗官員數量非常大。從更加廣泛的角度來看,可以發現中國政府持續性的反腐工作與那些從來不反腐或者反腐工作純粹由政治內部鬥爭驅動的國家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但我要說明的一點是,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的反腐工作沒有政治因素的驅動。顯然,地方政府會掩蓋某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腐敗案件。我也不認為政治因素不會影響被起訴的對象。但中國政府的確曾經打擊過一些政治上的“大老虎”,包括北京市原市委書記陳希同和上海市原市委書記陳良宇,二者都曾是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雖然我們認為在這些案件中派系政治可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一個無可辯驳的事實是在這兩起案件中涉案官員都曾處於中國共產黨領導層,可最終卻都被曝光、起訴、被判入獄了。所以,我在第六章指出,在改革逐步深化、國有資產逐步轉讓給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刺激腐敗加劇的同時,中國共產黨持續的反腐運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敗的加劇。

  如果說中國的腐敗加劇真的是轉型時期的特殊現象,那麼我們應該能看到中國腐敗的性質以及腐敗高發領域都出現了很大變化。具體來講,我們應該能看到自體腐敗(比如官員盜竊國家財產)與交易型腐敗(比如官員與私營部門之間的利益交換)之間的平衡態勢出現了變化。在改革早期,大部分有利可圖的資產都被國家控制著,結果試圖以權謀私的官員就會盜竊、掠奪國家財產,而後來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的興起為官員出賣權力、收受賄賂、以權謀私創造了新條件。因此,我們應該能看到中國法律定義的貪污和行賄之間的對比態勢會發生變化,而且我們還應該能看到挪用公款的情況越來越多。挪用公款是一種腐敗形式,是指官員在未經批準、不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非法利用公共資金放貸或從事經營活動,將利息或利潤據為己有的行為。除了掠奪與賄賂之間的對比態勢發生了變化,我們還應該看到涉及國有資產非法轉讓、金融交易、土地轉讓以及商業賄賂的案件也呈現出日益增多的趨勢。

本文摘自《雙重悖論》


  “腐敗”一直與“經濟增長”密不可分。人們常認為,腐敗問題越嚴重,經濟增長越緩慢,但《雙重悖論》將颠覆你對“腐敗”的理解。作者大膽提出中國的經濟增長與腐敗共存的悖論,腐敗並沒有遏制中國的經濟增速。
  作為一名研究腐敗問題15年的外國專家,魏德安深谙各國腐敗的特殊性。本書中,在剖析了韓國、中國臺灣、赤道幾內亞、塞拉利昂等國家或地區的腐敗問題後,作者總結了發展性、退化性和掠奪性等幾種腐敗形式,然後指出:中國的腐敗具有特殊性,雖然腐敗的本質與上述國家或地區沒有區別,但在對經濟的影響上卻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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