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體制過渡中的腐敗問題(1)

2013-12-28 10:36:15

  經濟改革刺激了經濟增長,而經濟增長又刺激了腐敗問題的惡化。我在第四章里表達的核心論點就是中國經濟在腐敗根深蒂固之前就已經實現了增長,而且中國的經濟改革也沒有因為某些腐敗官員謀求私利而遭到扭曲(我們在第三章讨論過的掠奪性腐敗就扭曲了國家經濟政策)。因為腐敗態勢是在經濟實現增長之後才開始加劇的,我認為腐敗寄生於經濟增長,在某種意義上屬於經濟增長的一種副產品,催生這種副產品的正是20 世紀70 年代末和80 年代初的經濟改革帶來的經濟繁榮。此外,我認為20 世紀90 年代的腐敗加劇是中國採取新一輪改革之後才出現的,因為新一輪改革導致了土地等國有資產控制權的轉移,這些資產從國家手中轉移到了公司經理人手中,甚至是私營部門的企業主手中。

  在這一章中,我的論述重點從腐敗的數量與程度的變化轉移到了腐敗性質的變化。我們可以把某些形式的腐敗同深化改革過程中的某些階段聯繫起來,由於政策變動為官員利用公權力攫取非法收益創造了新機遇,所以新的腐敗形式隨之產生。在本章中,我試圖論證隨著改革不斷深化,腐敗模式從掠奪性腐

  敗以及小規模腐敗變成了形式多樣的交易型腐敗,在這種交易型腐敗中,腐敗官員將“恩惠”賣給尋求盈利機遇的個人或企業。

  但我的論點中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方面:從廣義角度上講,中國的經濟改革促使很多國有資產的控制權從國家手中逐漸轉移到了非國家行為體手中。但這種轉移不一定是完整的所有權轉移,有可能只是使用權或控制權的轉移,包括分享某些資源的經營成果的權利。例如,在改革初期,中國政府就批準建立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根據這種制度,集體所有、耕種的土地被劃分成了很多區塊後承包給家庭,家庭享有耕種土地的權利。

  起初,土地承包期限較短,而且國家實行強制性的公共提留,限制農民公開銷售農產品,致使農戶的收益權利受到嚴格限制。後來,土地承包期限被延長,公共提留逐步削減,農戶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勞動成果。在工業方面,中國先後實行了企業的管理層責任制和公司化改革,提高了企業的利潤留成,並拓寬了管理層在分配留存利潤問題上的自主空間。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的所有權完全從國家轉移到了個人手上,在更多情況下,國有企業被完全轉變成了股份公司,但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在這些企業中,國有控股公司或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控制著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但管理層在該企業的財務管理問題上享有更大的控制權,因此,就更有能力決定該企業收入和利潤的分配方式。到20 世紀90 年代中期,國家不僅將國有企業的控制權轉移給了企業的管理層,還開始把土地使用權從國家手中轉移到了開發商手中。不過在這次改革中,土地所有權仍然歸國家所有,開發商享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只是長期租借給了開發商。非國家行為體有權開發國家轉讓的土地,並享有相應的經營利潤。

  在很多情況下,控制權轉讓為那些獲得控制權的人創造了意外利潤。在國有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中,意外利潤的來源有很多種,例如彻底接管一家現有的企業、賣掉企業的部分資產、逐步賣掉一家企業的所有資產。意外利潤還可能來自於接管業績不佳的企業,然後對該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組,迅速提高生產率。在房地產市場上,獲得意外利潤的途徑之一就是先以國家規定的名義價格購入土地的使用權,然後再以市場價格將其轉賣,這就是所謂的“炒地皮”。開發商以低價購入土地後進行開發,也可以獲得巨額利潤。隨著中國城市的不斷擴張,獲得城郊農田地帶的開發權可能獲利更多。在上述這些情況下,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都是根據名義價值確定的,或者被人為壓低,結果導致使用權的轉讓都能給受讓方帶來巨額的利潤。

  因為腐敗官員通常都是先確定一項國有資產的價值,然後再從多家競標方中間挑選最終誰將獲得這項資產,所以他們能夠操縱轉讓過程,以確保這項資產的國家確定的價值與轉讓後的市場價值出現巨大的差價。然後,腐敗官員才會確定把這個意外之財送給誰。在這一情況下,來自私營部門的競標方的競爭動力非常大,如果誰能夠勝出,便願意把很大一部分利潤輸送給腐敗官員。此外,由於轉讓過程非常複雜,而且競標方需要經過多個部門的批準才能獲得國有資產的開發許可證和審批、融資的權利等,這樣一來,又為腐敗官員以權謀私創造了很多機會。

  換句話說,將國有資產控制權從國家手中轉讓給非國家行為體的過程,自然而然地會為高風險腐敗的產生創造新條件。因為被轉讓資產的價值會與日俱增,所以腐敗的規模也是會不斷擴大。在改革初期,資產轉讓主要集中在農田耕種權上,這種轉讓給農民帶來的收益並不明顯,而且很有限。致使農民根本沒有動力行賄官員,即便有,動力也很弱。當然,也有一些農戶願意行賄那些負責監督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落實情況、有權主導農村土地分配過程的官員,不過賄賂形式可能僅局限於贈送白酒、香煙或者一些現金。但經歷了“大鍋飯時代”,只有少數農戶可能積累起巨額現金,絕大多數農戶由於沒有足夠的現金而無力行賄,因此更有可能單纯利用個人關係的影響力謀求私利。某些農村資產,包括有利可圖的副業經營、集體作坊、農村工廠等,價值或許非常大,所以為了獲得它們而付出巨額賄金也是值得的。實際上,我們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很多更有價值的資產並沒有經過公開公正的招標,而是在權力的運作下直接轉讓給地方官員及其家人。

  隨著改革不斷深化,轉讓給非國家行為體的資產規模也與日俱增,最初,這些資產只包括農村和城市的集體企業,後來發展到小型國企,到最後大型國企也成為被轉讓的對象。由於標的物的價值越來越高,競標方願意給出的賄金也越來越多。其中,土地轉讓領域的賄金是最多的。此時,很多非國家行為體在改革早期已經積累了巨額財富,有能力提供巨額賄金。

  在轉讓資產價值不斷提高的同時,有權決定資產價格和分配的官員的級別也不斷提高。小規模資產轉讓的決策權一般掌握在當地官員手中,但大規模資產的轉讓,比如大型國企、城市與城郊的大片土地,可能只有更高級別的官員才具有決定權。例如,中國很多大型國有企業都是由市級、省級甚至中央級的機構直接管轄,因此,要轉讓這些資產的控制權,就需要高級別官員的批準。如果涉及大片城市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可能也需要由該市的高級別領導批準。因此,隨著轉讓資產的價值越來越高,我們可以預料到涉案腐敗官員的級別肯定也會越來越高。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低級別官員不會偷偷地轉讓他們無權管轄的資產。事實證明,在大量案件中,下級官員偷偷地把國有資產“賣”了出去,而上級官員卻被蒙在鼓里。此外,雖然很多低級別官員無權控制資產轉讓,但要完成整個轉讓過程,需要經過錯綜複雜的程序,蓋不計其數的章,這些低級別官員完全可以在這個過程中索賄受賄。然而,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測,隨著轉讓資產的價值越來越高,高級別官員也會直接或間接地參與腐敗交易。而且隨著越來越多的高級別官員參與充斥著腐敗行為的資產轉讓過程,企業的非法支付(比如賄賂與給予回扣)肯定也會迅速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預期,非法資金的數額越來越大的部分原因在於轉讓資產的預期價值越來越大。但我們還必須認識到,如果高級別官員被逮捕,那麼他們失去的東西也會比低級別官員多,即犯罪成本更大,所以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合法收入評估非法收入的價值,從而要求獲得更多的賄金。總而言之,我們有理由認為,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國有資產控制權逐步轉讓給私營部門或國有企業的管理層,官員接受的賄金數額應該會水漲船高,轉讓過程中所涉及的腐敗官員的級別肯定也會越來越高。

本文摘自《雙重悖論》


  “腐敗”一直與“經濟增長”密不可分。人們常認為,腐敗問題越嚴重,經濟增長越緩慢,但《雙重悖論》將颠覆你對“腐敗”的理解。作者大膽提出中國的經濟增長與腐敗共存的悖論,腐敗並沒有遏制中國的經濟增速。
  作為一名研究腐敗問題15年的外國專家,魏德安深谙各國腐敗的特殊性。本書中,在剖析了韓國、中國臺灣、赤道幾內亞、塞拉利昂等國家或地區的腐敗問題後,作者總結了發展性、退化性和掠奪性等幾種腐敗形式,然後指出:中國的腐敗具有特殊性,雖然腐敗的本質與上述國家或地區沒有區別,但在對經濟的影響上卻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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