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制度供給的滞後性與能動性

2013-12-29 16:35:24

  本文作者為賈康、馮俏彬。本文發表在《財貿經濟》,2004年第2期。

  已有的關於制度變遷問題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制度變遷是一種均衡—不均衡—均衡的動態反复過程;制度變遷的因素分析;制度變遷的方式分析等。在大多數讨論制度變遷的文獻中,都使用了供求理論和成本收益模型的分析工具。其中,在使用供求理論進行制度分析時,一般的做法是將制度的供給和需求兩方面分開進行讨論,但將雙方聯結到一起作時間維度的探讨還不充分。

  諾斯在《制度變遷與美國經濟增長》第三章中論及制度創新時說“我們所使用的模型是非常傳統的經濟學家常用的,即‘滞後供給’模式的一個變形。在這個模式中,某一段時間的需求變化所產生的供給反應是在較後的時間區段里作出的。”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2003:296-279.但對這一思想的進一步的闡發還不多見。少數新制度經濟學家在有針對性的分析中運用了諾斯的制度供給滞後的觀念,如舒爾茨在《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一文中說:“人的經濟價值的提高產生了對制度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來滿足這些需求的,它們是為適應新的需求所進行的滞後調整”。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2003:251.我們認為制度供給滞後在理論上很有意義,有助於我們正確理解制度的演進過程和人類理性在其中的作用,本文擬對此進行一些探讨,並進而簡要考察制度供給一旦形成便會產生的能動性。

  一、制度供給滞後模型

  這里我們讨論的前提有兩個:一是範圍為一個確定的社會,二是就本文中所考察到的正式制度而言,國家或政治決策者(集團)是唯一的制度供給者。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簡化。其實,後面的讨論也適用於非正式制度。

  第一,制度結構=制度安排之和。本式的意義是:在一個特定時期內,一個社會完整的制度結構是由系統內全部的制度安排所組成。

  第二,制度供給函數: St+1=f(Dt),其中,S為制度供給,D為制度需求,t代表制度需求產生的時間。本式可從兩個方面來解釋,一是在整個制度結構上看,本期的制度供給是上一期制度需求的函數,二是從一個個具體的制度安排上看,某一個制度是上一期相應的制度需求的函數。換一種說法,即一個制度安排是對上一個時期中某一種制度需求所作出的供給回應,該社會某一時期的整個制度結構可視為一個由方方面面的、相互之間存在某種聯繫的需求體系所引致的制度供給回應。

  第三,制度需求是自然條件、要素相對價格的變化、技術狀況、已有的知識存量、市場規模、與其他經濟體的相互往來等等因素的函數。不同的需求引致不同的制度安排。這些因素既可能對制度變遷提供一種機會,也可能產生制約,從而內在地決定著制度變遷的走向。

  第四,制度供給的過程。在靜止的狀態中,制度的供求狀況均為零。假定第1個時期產生了對制度1的需求,根據前述公式,國家在第2個時期供給了制度1;第2個時期產生了對制度2的需求,國家在第3期供給了制度2……以此類推,一直到第n期,國家共供給了n-1個制度,供求滞後地達到均衡。

  第五,下一輪的制度需求將產生於前述3中任一個因素的變化,這種變化往往被謀求效用最大化的個人(熊彼特意義上的“企業家”)首先識別到,進而擴散至有共同利益的團體,團體通過成本收益的計算後,如果潛在收益將大於為此所付出的成本,就會採取行動,並最終通過政治行動將這種制度需求轉為現實的制度供給。制度結構在從不均衡到均衡、再到不均衡的循環往复中實現制度變遷。

  第六,總之,基於某種因素的激發,一個社會將產生對某種特定制度的需求,個人、集體、國家將通過三輪重點不同的成本收益計算漸次作出回應,如果可行,將最終由國家供給這種制度。

  二、對制度供給滞後模型的檢驗——假想與經驗

  所謂制度無非是一組行為規則,它們的功用是提供某種約束和服務。舒爾茨曾據此種認識將制度分為四大類,一是用於交易費用的制度(如關於貨幣、期貨市場),二是用於影響要素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制度(如關於合約、分成制、公司、保險等),三是用於提供職能組織與個人收入流聯繫的制度(如關於產權、資歷等),四是用於確立公共品和服務的生產與分配框架的制度(如關於學校、農業試驗站等)R.科斯,A.阿爾欽·D.諾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2003:253.,每一類的制度都是應經濟增長中的某種需求而產生。在此,舒爾茨的分析視野僅限於經濟制度,實際上,如此邏輯廣泛適用於人類社會的一切制度,不僅適用於經濟制度,也適用於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不僅適用於整個的制度結構,也適用於某一具體的制度安排;不僅適用?法律、規定等正式制度,也適用於習慣法、傳統、風俗等非正式制度。實際上所有的規則都是對某種需求的響應,馬斯洛的“需求層次論”在制度演進中可觀察到和表現為從反應自然條件,到反應不同時期相對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再到反應人的權利與尊嚴的路徑。

  1.制度起源中的供給滞後——從假想的狀態開始分析。

  正如經濟學家們為了讨論的便利,將人類社會劃分為“一個人的經濟”和“兩個以上人的經濟”一樣,我們也可以設想出“有制度的狀態”與“沒有制度的狀態”兩種情境,後一種情境類似於盧梭之“自然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依據本能而行動,或遊蕩於原野之上,或覓食於山河叢林之中,或栖息於洞穴之內,行之所致,發乎自然,絕無約束,這是真正的純粹意義上“自由”的人。不過,“自由人”面臨著嚴重的生存危機:個體力量太小、食物不足、猛獸飛禽隨時威脅著生命。到一定的時候,他可能會發現,如果與別的自由人一起較容易找到更多的食物,獲得更大的生存可能性,於是合作的“人群”出現了。一旦實現從“人”到“人群”的跨越,制度狀態就發生了從“沒有”到“有”的飛越,因為根本上來說,制度是人類分工與合作的潤滑劑和必要條件,只要在存在合作的人的社會中,制度便成為必須。在這里,正是“人群”內分工、合作的需要,促使了制度的產生。

  因此,從邏輯的起點上講,規則的產生滞後於需求。當然,這時的制度形態還比較鬆散隨意,主要是一些習慣、風俗或禁忌等。

  2.我國封建集權制度的產生——巨大環境壓力下人類生存需要反應的一個案例。

  我國自秦以後,就走上了高度中央集權的道路。後世對此多有批評和遺憾之意。為什麼劃土分疆的春秋戰國不能長期存續?為什麼中央集權能存在2000多年?我們可以從制度需求與供給的角度對此作出解釋。

  中華民族的發祥地黃河中下遊地區,地理位置大約處於東經100度,北緯35度的區域。每年春夏之交,來自於南太平洋的副熱帶高壓氣流在此與來自西北的低壓氣流交匯,後者若在時間與強度上戰勝前者,則長時間幹旱無雨,反之,則洪澇遍地;黃河本身挾帶大量泥沙,河床經常淤塞,引起堤防決潰,造成大量生命和財產損失;此外,北方遊牧民族的長期襲擾也需要國家保持強大的軍事力量。在這種巨大的環境壓力下,分散的小國既不能在上下遊之間有力協調,興建龐大的水利設施,在災害發生以後也不能在大範圍內調集救災資源,更無力抵抗外來侵略。只有一個高度集權的、能在全社會範圍內有效動員資源的中央政府,才能應對這種巨大的、分散形態下不可抗拒的環境壓力。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長期的集權政治制度,是嚴酷環境給人類生存所帶來的巨大壓力在制度上作出的帶有一定滞後性的回應,具有歷史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3.各類產權制度是對要素相對價格變化的滞後反應。

  從中西方的歷史上看,產權制度的演進有一定的共同性,都先後經歷一個由“物權”到“人權”的過程,即先界定勞動力、土地、資本等物質財富的權利歸屬,進而發展到近、現代在“自由、平等、博愛”的大旗下爭取因國因時而重點不同的公民權利。這一過程是與不同歷史時期要素相對價格的變化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或者說,產權制度是應要素相對價格變化而產生和發展的。

  人類社會發展的早期,人少地多,各部落與各國之間主要的爭奪對象是勞動力。與這種要求相適應,早期的產權制度界定的主要對象是勞動力,奴隸國家(包括西歐中世紀封建國家)都通過法律明確奴隸主或封建主對奴隸和農奴的人身所有權,奴隸成了“會說話的工具”。隨著人類生產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類的平均壽命增加了,人口出生率提高了,中西方歷史上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人口增長。人口壓力改變了勞動力與土地的相對價格,土地變得稀缺起來,與此需求相適應的產權制度便主要在於界定土地所有權,如我國在公元前356年以秦國“商鞅變法”為標志,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代替了從前的土地國有制這時,完全沒有人身自由的奴隸被法律上自由的農民所代替。。進入18世紀以後,西歐國家大都走上了為交換而生產的道路,貨幣資本的價值遠遠超出了土地,一系列保護私有財產、組織與運用資本的制度漸次發展起來,典型的如股份公司制、銀行制及各類合同法最早的商業法形成於羅馬,這是與其時羅馬帝國發達的商品交換需求相適應的。。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人的經濟價值的提高已產生了新的制度需求,一系列滿足這類需求的制度已經或正在形成,如對從法律上保護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權利已形成共識。

  4.非正式制度如傳統、風俗的產生,也源於對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不同需要的回應。

  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是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兩部分共同組成的。總的來說,非正式制度如風俗、傳統、禁忌、道德和價值觀等與其時社會需要有著密切的關係,表現為跟從和服務於當時的經濟、政治需要。如我國封建社會的“三綱五常”、“名教倫理”等,就與保持中央集權的政治需要緊密相符;政府理財上“量入為出”的主流傳統,則與整個封建社會期間經濟結構和財政收支狀況有關。人類日常的所?行為規範,都源於某一具體的需要。而所有這些規範,不論是寫入國家法律的,還是存在於人們頭腦之中的,其形成都晚於相應需求的產生。

  三、制度供給滞後的原因分析

  以上我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制度供給的滞後性進行了邏輯和經驗的檢驗。現在我們要問的是,制度產品究竟有何特殊性?為什麼在一般商品和服務的供給中並不突出的滞後問題,在制度供求中會成為我們所強調的一條規律?

  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分析和尋找答案。首先從制度需求的產生上考察需求的非均質、非同一性。前面我們已提到制度的功能在於提供某種行為約束與規範服務,其產生必然源自社會生活中已出現了相關的需求,而需求的發生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即在社會成員和各利益集團之間需求形成的先後及強度分佈,不可能均勻同一。在某個社會中,有些人可能比另外一些人更早地認識到新的獲利機會,比如他們可能擁有更多的信息、比別人受過更好的教育、或者他們相對於其他人來講處於一種更不利的境地更強烈地要求和期待社會變革,更富於創新傾向,或者更強烈地要求和期待社會變革,等等。總之,現存的制度已經使他們處於無法改善的境地,需要突破某種制約,進入另一種制度狀態,在那里,他們將憑借新制度安排獲得比現在更多更大的收益。由於制度的公共性質,創新的個人面臨著巨大的成本約束,或曰成本—收益在其個體上的極大不對稱性,所以非得矛盾積累到不得不“揭竿而起”的程度義無反顧地採取集體行動而不能實現制度創新。我們可以在公共性和集體性這一個層次觀察到,一個國家和社會,是由各式各樣的利益集團所組成的,這些集團內部利益一致,但集團之間利益各異。即使某種制度創新能使所有的集團和個人普遍獲益從而阻力最小,不同集團之間對新制度的認識或者說各自對制度需求的產生在時間上也是不可能一致的;對那些在全社會範圍內“非帕累託改進”的制度創新來說,需求的分佈、強度的大小更不可能均勻。利益對立的集團,對於某種新制度的需求更會迥然不同,並因此而常常表現為導致激烈的對抗與沖突、動亂與革命。制度需求的不均勻而引致的磨合與沖突(及沖突的解決)過程,是制度供給滞後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與之相聯的另一方面,制度供給滞後性的原因還在於以公共選擇方式實施規則來達到均質、同一的難度:制度供給本質上是一種政治行為,必須通過集體行動,一旦形成就成為全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但自階級國家產生以來,人類社會以真正的“一致同意”方式通過並得到實施與執行的制度基本上不存在,現實的制度大都是對一部分社會成員有益,而對另一部分社會成員有損,因此,在任何時間地點,制度供給的主體都是在“暴力潛能”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國家。制度由國家供給直接體現了制度的“政治”性質,從而在本質上有別於市場行為。一種新制度供給與否,必須通過該社會事先選定的政治程序與規則,或者完全颠覆這套程序、規則而另起爐竈。無論政治模式是專制的還是民主的,不論是在原政權框架下還是要沖決這一框架,制度供給實際上都屬於一種“公共選擇”,都是社會對已經存在的需求的回應,差異僅在於回應的準確度、表現方式和代價的大小不同。如果某種制度創新屬於全社會意義上的“帕累託改進”,情況相對簡單;但更為經常的普遍的情況是,新制度確立前必須要在具有不同利益的社會成員、集團之間權衡、比較或讨價還價,甚至發展為暴力沖突、流血革命,發生政治過程中的激烈較量。這一過程可能耗費相當長的時間或相當大的資源。總之,制度供給的集體行動的性質以及潛藏於其後複雜的政治性,決定了它的供給必然滞後於需求。

  與政治制度和正式制度相比,對纯技術性、管理性的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需求,往往在時間上比較集中,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佈上比較均勻,即就某一個時期而言,一個社會中的大多數成員(有時甚至是全體成員)面對同樣的約束條件,有著大致相同的需求,不需要政治行動正面介入其中也能自然地產生出一些為全體成員所接受的一般管理規則、傳統、風俗、習慣等。這種因需求均勻而接近於“一致同意”所產生的纯技術性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只是由於需求的同一度較高而減省了正式制度供給所必需的政治程序以及其中內含的一定的強制性,總體上這並不否定制度供給的滞後性質。

  在市場上,有一些行業,如農業、鋼鐵、大型機械制造等,應對產品需求的改變,調整其供給也需要較長時間,客觀上也存在著供給滞後於需求的現象。但更多的商品和服務是由千千萬萬在市場上活動的中小企業和個體來提供的,總體來講是靈活的私人行動和小集團活動,生產者從識別需求到調整生產經營的時滞比較短,糾錯也相對容易,因此供給滞後問題在大多數行業中不僅不是一個突出問題,而且,富有前瞻與創新才能的企業家還能以供給去引導需求,從中獲得超額利潤。但這一情況在讨論制度供求問題時一般並不適用。

  四、從制度供給滞後性引申出的一些重要推論和認識

  1.從根本上講,制度變遷是一個自然演進的過程。

  人類制度變遷的軌迹為我們提供了充分的經驗,不論是在宏觀的制度結構層次上還?在微觀的制度安排層次上,供給滞後都是一條客觀規律。從某種角度上,我們可將一項制度的供給視為對已在一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或其他方面所存在的制度需求所作出的反應,正如自然界生物種屬與器官的進化是對改變了的環境、氣候、食物等進行的適應性反應一樣,推動制度變遷的力量主要不是來自精英人物的設計與靈感,而是人類基於生存和發展的制約條件和這些條件的變化而謀求更大、更高經濟福利與文明程度的內在需要。在人類社會不同組成部分(各個國度和區域)的需求由低到高的層次性與制度演進的路徑之間,往往有著明顯的相似性和內在的默契。

  從本質上講,制度反映人與人的關係,是一切人際關係、行為規則在法律層面上的正式表達或在習俗層面上的非正式表達。生產是人類社會存在的前提,生產中所結成的人與人的關係決定一般人際關係。由生產力決定的生產關係之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基础,生產關係在法律、意識形態上的反映則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畴——以歷史唯物主義的思路和術語來講述,即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經濟基础決定上層建築。而我們如把這一定理用制度學說的語言來表達,就是以經濟發展為第一位的需求在本原層次決定著制度供給的發展方向、內容與節奏。故深而言之,在制度的產生與變遷問題上,人類理性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主要表現為認識規律、順應規律而不可能創造規律;極而言之,這將從根本上排斥人類理性超越現實需求進行具體的所謂制度“設計”。一些終極意義上的制度取向的東西,一旦具體化地去作設計,便極易滑入“烏託邦”、極端主義和偏執主義的境地,並往往要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同時,歷史的發展已反复證明,但凡人類濫用理性設計的制度,充其量都不過是將歷史拉著拐了一個小彎,最終仍將回歸本來之道。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制度變遷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人類社會生產關係的核心內容——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遷生動地證明著這一點。

  2.制度創新中應自覺引入規範的公共選擇。

  制度供給是對需求的反應,需求來源於千千萬萬的個體。一種制度供給如能比較準確地對需求作出反應,需要有一種機制,將有巨大差異的個體需求集合成社會需求而扭曲度最小。簡單地回答,制度供給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由“政治精英”(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一組)根據自己的知識、經驗和判斷力來決定,二是由“公共選擇”過程來決定。已有頗具影響力的研究者強調,由於存在個人理性的有限邊界,即使是道德高尚的智者聖賢也不可能以一人之力識得天下人之心願,更何況“政治人”本質上也是“經濟人”,也要追求私利佈坎南說:“多少年來,逐利的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個人,很少在道德哲學家和政治哲學家中找到朋友”,“在政治領域,個人參與者對私人利益的追求,幾乎總是被譴責為惡”,他對此進行了強烈的抨擊。(《同意的計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P.21)。。如何從制度上防範掌握公權的人以公權追逐私利,是任何一個政治體需首先回答的問題。歷史上集權專制的統治集團一意孤行、“官逼民反”造成的改朝換代、制度更替,說到底也是一種公共選擇,但社會代價極其昂貴。而現代社會代價較小的、以和平方式下的政治程序完成的公共選擇,我們稱之為規範的公共選擇。用比較直觀、通俗的表述,可以說這種規範的公共選擇機制,就是法治化、民主化的一整套政治和公共決策程序,屬於現代意義的“政治文明”。這種“公共選擇”,由於提供了協調不同個體或集團之間利益沖突的和平妥協機制、較溫和的糾錯機制和公民權利上的地位平等和選擇上的機會平等,在準確反映社會上不同群體的制度需求、防止政治人以公謀私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這一點,在我們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化的過程中,在對制度創新的認識不斷得到深化的今天,已漸成共識。因此,如果我們希望通過制度的創新和改變為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提供可持續的、源源不斷的推動力,在制度創新的過程中就應自覺地匯入規範的、法治與民主框架下的“公共選擇”。

  3.制度供給的滞後性,既表明制度在其形態上的相對穩定性,又表明制度在其作用上的顯著能動性。

  前述關於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分析,已經包含著制度形態的穩定性問題。作為社會成員行為規範的一套制度一旦確立,就會表現出一種與活躍的需求變化相對而言的穩定性,它成為社會生活相對穩定性的保證因素,當然也會在社會已愈益需要得到制度創新的供給時,表現為一種守舊的惰性。要一直等到需求強大到和成熟到足以沖決舊的制度形態時,新的制度安排才會上升為、變現為一種現實存在。於是這種制度穩定性又包含著制度能動性的命題。一種新的制度安排一旦落腳,就可能憑借其穩定性而能動地支撐其所適應的新需求的擴展與實現,極大地解放生產力,發展社會新生勢力;一種舊的行將退出歷史舞台的制度安排,也正是憑借其穩定性而能動地維護舊式需求和舊的勢力,輕易不肯被淘汰。制度在其作用上的能動性,正與上層建築對經濟基础、生產關係對生產力的能動性是一樣的道理;同時由於制度的相對穩定性,使得這種能動作用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得往往非常顯著。正因為如此,?較短的時間段上,決策主體對制度選擇的主觀意願,往往會表現為當時或短期內社會活動態勢的決定性的因素。不論是行將退出歷史舞台的制度,還是剛剛走上歷史舞台的制度,都具有這種巨大的能動性,因而制度的創新或制度的維護,必然要成為新、舊兩種力量全力爭奪的關鍵所在。

  4.制度創新思路上的“少數理性”和“個人理性”,如果能先導地、正確地集中反映制度需求的歷史趨勢,就會成為人類整體理性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推動力量。

  制度的能動性問題之後,還緊跟著人類理性由“認識世界”而“改造世界”的能動性問題。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人的理性認識和主觀作用處於什麼位置?是否承認制度的自然演進,就意味著人們可以消極被動地等待?如果觀察一下歷史,很容易發現在現實社會中的矛盾沖突,首先會促使一部分人不甘於無所作為地等待——哪怕有種聲音一廂情願地強調“既定方針”或呼籲“告別革命”,革命(包括當代中國“改革”這種社會主義的“自我革命”),還是必然地發生了。制度需求會最終強制地為新制度開辟道路。但在這一過程中,由於人類理性不可能整體地齊頭並進式提升,真理往往首先掌握在少數先進分子或先進群體手里。制度創新思路上的“少數理性”和“個人理性”,如果能前瞻地、正確地集中反映制度需求的歷史趨勢和前進方向,就可能成為解決矛盾沖突的觸媒和提升人類整體理性、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引導力量。一部經濟史和社會發展史,就是人類社會中先進思想的持有者用“少數理性”提升“整體理性”,不斷改變人與自然和人與人的關係,增進文明的發展史。滞後的制度供給,需要先導的個體理性之火,照亮正在生成的、並終將被滿足的制度需求,促成整體理性的提升和改造世界的制度創新、人類進步的偉大實踐。

  總之,作出上述粗線條的分析考察,我們認為會對中國現實生活中的財經改革和社會變革,為中國現代化途程上的制度、管理、技術諸層面的創新,勾畫和提供一些有意義的啟示。

本文摘自《經濟學理論的中國創新》


  近現代100多年來,埋藏在中國經濟學家們心中始終不泯的願望,就是要構建、創造出中國人自己應運而成的現代經濟學。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歷代中國經濟學人薪火相傳,砥砺前行,不懈奮鬥,待成大願。2011年初以來,來自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清華大學、重陽投資等機構的十餘位人士,滿懷當代經濟學人的強烈責任感,在前人基础?和經濟學界諸多前輩和同行鼓勵下,面對改革開放新階段“黃金發展”與“矛盾凸顯”交織而成的現實挑戰,組成了“中國新供給經濟學研究小組”,會同陸續加入的數十位特邀研究人員,力求在理論密切聯繫實際的取向上,深刻反思近幾十年歐美主流經濟理論框架,踐行“求真務實融匯古今,開放包容貫通中西,努力打造與未來中國經濟地位相適應的一流智庫”的指導思想,積極研讨構建中國的“新供給經濟學”理論。
  研究小組明確提出,中國改革開放35年的成功實踐需要系統地給予“中國式創新的經濟學解釋”,未來“中國夢”的實現需要高度重視構建創新型的經濟理論支撐;更多註重供給端、基於生產力和競爭力的以改革為核心的“中國新供給經濟學”框架,是實踐基础上的理論創新,可以適應於、服務於這種現實需要,支援“中國夢”願景的實現,同時也可以為全球經濟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提供有益的思想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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