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6)

2013-12-30 23:20:02

二、第一卷的結構

第一卷分為九部分。最開始部分是一些綜述性的論文,包括我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獎演講,以及一個關於信息經濟學對於20世紀經濟學發展貢獻的評論文章。第二部分闡述一般甄別理論——為什麼和怎樣對那些本應當被同樣對待的不同的市場主體(人們)進行區別對待,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區別,以及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和不平等理論。其中一個最引人註目的結論是多重均衡的可能存在——一些均衡實現完全的信息披露(從而能力各不相同的個體被區別地對待),而另一些均衡完全沒有信息披露(從而能力各不相同的個體被混同在一塊)。沒有信息披露的均衡有可能比完全信息披露的均衡具有帕累託最優;關於信息的支出是浪費的;它代表了那些能力較高的個體為了使自己不用同那些低能力的人分享自己的高能力所帶來的租金的一種嘗試,但是這樣做的後果是他們同那些低能力者的境況都變壞了。論文還有另一個觀點:我們所觀察到的受過更多教育的人與較少教育的人之間的收入差別並不一定是生產力提高的表現,有可能只說明了那些受過更多教育的人的能力更高罷了。教育成功地將高能力的人從低能力的人中區分出來。教育的社會收益也許要比其私人收益少得多。
一般甄別理論之後是關於區分的最重要基础——個體的行為披露信息(自選擇理論)——的文章。雖然我和羅斯切爾德的文章早於我的關於壟斷和自選擇的文章而出版,但是,從思想上來說,後者要比前者更具有前瞻性。壟斷者的問題遠比分析競爭性均衡複雜得多。壟斷者希望從消費者那里獲得盡可能多的利潤。在完美信息的環境下,壟斷者可以扮演一個完全歧視性的壟斷者,從而完全占有消費者剩餘。在標準理論框架中這並不會造成任何的無效率。
從某種意義上說,標準模型並不令人滿意——因為它假設了完美的信息,但是卻並不允許壟斷者使用這些信息。“壟斷、非線性定價與不完美信息”為壟斷的真正的扭曲理論提供了基础;只要壟斷者企圖從消費者那里獲取信息,經濟的無效率就產生了。
文章還證明了他怎樣使用複雜的(非線性的)保險合同,區分誰是風險厭惡的,誰是風險偏好的保險人。它基於這樣一個最簡單的思想:壟斷者可以構造一系列的保單,使得個體在自身選擇中披露關於自身類型的信息。壟斷者可以構造完全信息披露的選擇集,也就是說,不同類型的行為人選擇不同種類的保單。當然社會成本是存在的:為了使個體充分披露自己的類型,保險公司必須提供帶有更優惠條款的部分保險合同,從而誘使那些風險程度較低的投保人購買部分保險。但是,這里其實也存在私人的成本:相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部分保險合同的條件下是那麼有利,因此保險公司從中獲得的利潤也更少。事實證明,保險公司有可能並不追求完全地區分。
許多學生和同事都曾經證明更複雜的合同結構如何被用來實現部分歧視的——捆綁銷售、隨機定價、非線性定價函數等。 同樣,確定無疑的是最優結構嚴重依賴於什麼是可觀察到的。例如,如果壟斷者不能監督轉手銷售的情況,那麼它就只能使用線性定價函數(單一價格,外加一個固定的費用,就像標準理論中的那樣)。讓人奇怪的是在四分之一個世紀以後的今天,教科書仍然著重於這些關於壟斷的舊的(且是邏輯不一致的)理論。

希望發現不同“代理人”特徵的一般壟斷理論應用在許多方面。莫里斯(Mirrlees)的研究是當代的一個應用,它探讨了當納稅人的類型並不是直接可觀察的時候,政府如何通過稅收制度區分不同類型的納稅人。 就像壟斷定價結構取決於什麼是可觀察的一樣,對於稅收,情況也是一樣的。如果消費者整個的消費束(consumption bundle)是可觀察的,那麼一般而言,同時徵收非線性的收入稅和商品稅是更優的,雖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只徵收收入稅是更優的。 第二個問題就是,當被監管者比監管者掌握著更多的信息時,比如說關於技術,政府如何設計監管體系。

羅斯切爾德和斯蒂格利茨(1976)的文章的貢獻在於:它說明了這些思想如何被拓展到競爭性市場中去。個體的選擇是基於市場上可獲得的合同集——市場均衡本身的一部分。競爭性的均衡就是這樣一組合同集,所有的合同至少能夠持平,沒有人試圖提出一個新的合同。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描述出帕累託有效合同集;正如在一般甄別理論(1974)中那樣,帕累託有效可能 包含一個混同均衡(pooling equilibrium,不同類型的個體購買同樣的保險合同)。當其是一個分離均衡(seperating equilibrium,不同類型的個體購買不同類型的合同)時,該均衡是可以通過一個競爭性市場得以保持的;而如果是一個混同均衡的話,將不能通過競爭性市場得以保持(這個論述過於簡單化——因為它假設只有一種商品,當存在多於一種商品的時候,市場均衡就不是帕累託最優的)。

在羅斯切爾德—斯蒂格利茨(1976)的文章中,(低風險個體)從分離中所獲得的收益就是被避免了的對於高風險個體的補貼。一方面,如果只存在相對少量的高風險個體(或者如果高風險個體與低風險個體相差較少),那麼這個收益也較小。另一方面,其成本就是低風險個體只獲得部分保險;而且“最優的”分離合同並不取決於兩種類型個體的數量。所以,當存在較少數量的高風險個體時,成本將超過收益,從而競爭性均衡不存在。
在這一直覺下,我們對下面的現象就不足為奇了:當存在連續統個體時,帕累託最優總是保證了至少部分的混同——那些具有最高的風險水平的個體被混同在一塊。 這就意味著,如果存在連續統種不同的個體類型,那麼將不會存在競爭性均衡(從羅斯切爾德—斯蒂格利茨模型的意義上說)。
後續的文章(沒有出版過)證明羅斯切爾德—斯蒂格利茨模型中的帕累託有效本質和市場均衡仍然在很多方面與標準模型有區別:
(a)均衡時可能具有正的利潤水平(如果高風險水平的個體對風險的厭惡程度要低於低風險水平個體對風險的厭惡程度)。 自我選擇均衡的合同就是滿足下述條件的且最大化低風險個體期望效用水平的合同:給定約束i)高風險水平的個體不會購買該保單;ii)該保單至少持平。當“單一交點特性”(single crossing property)不存在時,第二個約束有可能不是那麼有力的,也就是說,均衡意味著正的利潤。任何想通過降低保費率吸引顧客的公司將發現自己被淹沒在高風險消費者的海洋里,從而蒙受損失。
(b)帕累託最優有可能使低風險消費者補貼高風險消費者。在前面我們解釋了為什麼混同均衡會優於分離均衡,在分離均衡下高風險消費者購買剛好持平的全額保險合同。但是低風險消費者會發現:如果他們補貼高風險消費者,他們的境況會更好。
(c)如果保險公司宣佈一項出售兩種不同保單的策略:一種零扣除,另一種高扣除,並且比例固定,那麼帕累託有效保險合同集合(一種合同交叉補貼另一種)可以構成納什均衡。當然,有這樣一種保險合同存在,這種合同對低風險消費者有吸引力,但是對高風險消費者(相對於均衡時他們購買的保險政策)無吸引力,而且如果該合同只出售給低風險消費者,那麼將產生正的利潤。但是,如果保險公司企圖通過出售這種政策來“撇脂”,那麼它會發現市場上將會出現“流動”的高風險消費者。對於高風險消費者來說,這種政策是有吸引力的。當高風險消費者和低風險消費者都購買這種保險政策時,保險公司就不再有利可圖。因此,沒有公司會有“撇脂”的動力。

本文摘自《斯蒂格利茨經濟學文集第一卷》


   斯蒂格利茨教授是當今世界上負有盛名的經濟學家,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教授。他1943年生於美國印第安納州,1960年考入美國東部著名大學———阿赫斯特學院(Amherst College),畢業後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進修經濟學,師從保羅•薩缪爾森,獲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博

 承諾與聲明

兄弟財經是全球歷史最悠久,信譽最好的外匯返佣代理。多年來兄弟財經兢兢業業,穩定發展,獲得了全球各地投資者的青睞與信任。歷經十餘年的積澱,打造了我們在業內良好的品牌信譽。

本文所含內容及觀點僅為一般信息,並無任何意圖被視為買賣任何貨幣或差價合約的建議或請求。文中所含內容及觀點均可能在不被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本文並未考 慮任何特定用戶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和需求。任何引用歷史價格波動或價位水平的信息均基於我們的分析,並不表示或證明此類波動或價位水平有可能在未來 重新發生。本文所載信息之來源雖被認為可靠,但作者不保證它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作者也不對任何可能因參考本文內容及觀點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責任。

外匯和其他產品保證金交易存在高風險,不適合所有投資者。虧損可能超出您的帳戶註資。增大槓桿意味著增加風險。在決定交易外匯之前,您需仔細考慮您的財務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文中所含任何意見、新聞、研究、分析、報價或其他信息等都僅 作與本文所含主題相關的一般類信息.

同時, 兄弟財經不提供任何投資、法律或稅務的建議。您需向合適的顧問徵詢所有關於投資、法律或稅務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