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監管協調與再監管機制(5)

2014-01-04 11:02:59

  發揮全國人大的監管作用

  在證監會等監管機構身上,人們更多地看到了監管的變異和失敗。為什麼設計完美的“監管會”一旦真正運作之後就變樣呢?耶魯大學金融經濟學教授陳志武認為,原因其實很簡單:“監管會”和其他行政部門既不受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又不受司法的獨立審查。因此,可以把“監管會”的職權限定在“監管”上,規定只有在“市場失靈”時才可介入或幹預市場,等等。但,如果不同時配有可靠的監督、問責與處罰制約機制的話,書面上對權限的規定再好,實際意義也不大。如果沒有立法機構定期公開地監督“監管會”的工作,如果沒有機制讓司法介入並審查、制約“監管會”的權力擴張,那麼“監管會”沒有理由不去給自己增加、擴大權力。也就是說,在沒有可靠的立法監督與獨立的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多設立一個“監管會”就等於多放出去一個不受制約的“小精靈”,一旦放出去,這個“小精靈”就可無限地給自己增加能力,想有什麼權力就有什麼。

  在中國,只要沒有全國人大的約束機制,沒有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來發揮作用,沒有媒體的監督,誰來約束“監管會”的權力,把他們的監管權力限制在給定範圍内?陳志武認為,這樣的話,這些監管會不會產生太理想的結果。比如說中國證監會就可以通過不停地制定新法規來不受約束地增加自己的權力。通過對上市公司融資結構、發行資格等方方面面的審批,證監會變成了上市公司的主管部,原來企業被控制程度並不比現在的上市公司多。

  因此,陳志武建議,為了使已成立的各部委不超出法定的權限,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各專業委員會(比如,財經委)應定期對相應的行政部門舉行公開的聽證會,對非常事件、重大決策舉行公開的特別聽證會。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大變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金融業正式對外資全面開放,這是中國金融業27年改革開放的一個“水到渠成”之舉。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鄧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成為中國金融業改革的先聲。27年來,中國金融改革伴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共進。中國金融體系已經從中國人民銀行集監管者和經營者於一身的“大一統”金融體系逐步走向監管機構與被監管對象分家,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分家,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分業經營,中資機構和外資機構同台競争的日趨完善的金融體系。
  在中國金融業對外資全面開放這一具有標志意義的重要時刻,回顧過去27年來中國金融業的改革,回顧其中衆多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對於中國金融業下一步的改革和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長期從事金融領域報道的資深記者和金融行業咨詢的資深專家,兩位作者憑借對於中國金融業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這本試圖較為全面地反映過去27年中國金融業全面變革的著作,希望能夠對廣大的中國金融領域的從業者以及對中國金融改革感興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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