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監管協調與再監管機制(3)

2014-01-04 11:17:51

  設立金融政策協調常設機構

  2004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針對這一條款,設立高於一般部委的金融監管政策協調常設機構是很多業内人士的呼聲。

  有專家建議,為了落實這一條款,可以考慮設立一個高於一般部委規格的常設機構——金融協調委員會,成員由“一行三會”及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等綜合部門共同參加,負責制定金融業監管的有關政策,確定金融體系的重大問題和趨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則由政策制定者轉變為政策的具體執行者。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行長陶為群建議,提請國務院盡快出台《金融監管協調工作條例》,同時建議建立全國金融穩定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一行三會”主要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公安部、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下設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負責辦公室具體工作,負責貨幣穩定、重要監管政策協調和重大金融風險處置政策的制定及部門協調。各省市比照成立省政府領導下的類似金融穩定協調機制,負責本轄區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及工作協調,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

  有專家建議,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當具有國務院和地方兩個層次。首先,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制,由國務院牽頭,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金融監管部門參加,負責對全國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工作進行指導,並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監管問題、重大金融風險問題進行協調處置。其次,地方層面的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由中國人民銀行、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參加,負責對本地區金融監管協調合作進行指導,並對本地區内的金融監管問題和金融風險問題進行協調處置。最後,建立監管協調合作的上下聯動機制。為了確保國務院和地方兩個層面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在維護金融穩定、加強監管協調方面能夠充分發揮作用,必須明確兩個層面協調合作機制在上下聯動、信息傳遞、風險預警、危機處置等方面的權限和職責,明確責任、合理分工、加強配合、制訂預案,形成合力。

  進一步健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目前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缺乏中國人民銀行的參與,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因此,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在監管聯席會議中扮演重要乃至主導角色來健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也是一些業内人士的建議。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長夏斌建議,建立金融監管部門與人民銀行的監管信息定期送達制度。他指出:中國銀監會成立之後中國人民銀行不負責金融監管,但中國人民銀行仍承擔金融體系穩定和最後貸款人的責任。為此,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不僅是銀監會,只向中國人民銀行送達為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的金融機構一般性的資產負債表等統計資料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些資料不能持續地、動態地反映金融機構的實際經營和運行狀況,不能滿足中央銀行為維護金融體系,履行貨幣政策調控和最後貸款人職責需要對各金融機構進行實質性分析的要求。三大監管部門都應該及時、定期將本部門對所監管機構的現場、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以及其他相關的實質性分析報告,及時送達人民銀行。這種做法,在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

  陶為群認為,由於“人民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核心地位”,所以就建立金融監管部門間信息交流機制提出以下方案,具體是: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一行三會)建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制訂可操作的辦法,開展金融監管信息交流和重大監管事項協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具體是:一是以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為平台,建立金融穩定協作長效運作機制。加強監管協調配合,發揮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促進金融業協調發展,維護金融穩定。聯席會議每季召開一次,通報金融業發展情況,研究金融穩定協調重大問題,並形成會議紀要。二是以聯席會議辦公室為抓手,促進金融穩定協作工作日常化。各方確定一個司局為監管協作聯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明確辦公室職責,每季至少召開一次辦公室會議,交流監管信息,組織對重大事項和跨業監管問題進行磋商和協調,並形成會議紀要。三是以信息交流和重大事項合作為基本内容,保證協作機制註重實效。將日常信息交流内容相對固定,列成清單,定期交流。特殊信息需求,協作方在法律法規範圍内積極支撐、配合。協作各方及時通報本單位新出台的監管政策。四是以會議紀要為約束,促進各方抓好協作事項落實工作。聯席會議及辦公室會議的協商結果均要形成會議紀要,各方必須按照紀要内容要求,抓好落實工作。五是以輪流主持為聯席會議召集方式。聯席會議和辦公室會議由協作各方輪流主持,同時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讨論緊急情況時,可隨時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會議由建議方組織召開。這一方式能夠充分調動各方參加協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各省市建立省級中央銀行牽頭的類似金融穩定協調機制。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大變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金融業正式對外資全面開放,這是中國金融業27年改革開放的一個“水到渠成”之舉。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鄧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成為中國金融業改革的先聲。27年來,中國金融改革伴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共進。中國金融體系已經從中國人民銀行集監管者和經營者於一身的“大一統”金融體系逐步走向監管機構與被監管對象分家,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分家,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分業經營,中資機構和外資機構同台競争的日趨完善的金融體系。
  在中國金融業對外資全面開放這一具有標志意義的重要時刻,回顧過去27年來中國金融業的改革,回顧其中衆多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對於中國金融業下一步的改革和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長期從事金融領域報道的資深記者和金融行業咨詢的資深專家,兩位作者憑借對於中國金融業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這本試圖較為全面地反映過去27年中國金融業全面變革的著作,希望能夠對廣大的中國金融領域的從業者以及對中國金融改革感興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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