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監管協調與再監管機制(2)

2014-01-04 11:18:16

  監管聯席會議名存實亡

  雖然2003年9月召開的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就明確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但第二次聯席會議的召開卻是在2004年3月,其間間隔半年。正因如此,三大監管機構之間存在的協調和溝通問題漸露端倪。

  2003年初,數家基金公司將貨幣市場基金推出方案上報證監會,之後,因銀監會和證監會在政策協調上未達成一致,貨幣市場基金出台時間被一再推遲。當時争議的問題之一,就是以貨幣市場金融工具為投資對象的基金,監管權到底該歸屬證監會,央行,還是銀監會?

  2004年3月18日,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根據已建立的協調工作機制,召開了三家監管機構第二次監管聯席會議。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證監會主席尚福林、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出席了會議。

  會議著重就如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進行了溝通、讨論和協商。此外,還就加強金融監管的其他具體問題進行了充分交流和讨論。

  但是這次監管聯席會議的效果並不顯著。這一點從銀行發行次級債方面銀監會和保監會的“鬥法”就可以略知一二。

  2003年底,銀監會通過一項政策,銀行得以通過發行次級債增加資本實力。當時業内普遍認為,保險公司是這種債務的最大買家。但2004年3月末,保監會卻發文對保險公司買入次級債進行限制。此事發生在第二次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後不久。

  事情最終得到解決已經是三個月之後的2004年6月下旬,央行與銀監會聯合發文,以允許商業銀行互持次級債的方式解決了發行通道的問題,一週後,保監會也對其政策進行了調整,放寬了保險公司投資次級債的限制。

  原惠譽評級中國首席代表邬潤揚博士曾表示,央行和銀監會允許銀行間購買次級債券,實屬迫不得已。

  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公佈。但本應在當月召開的季度監管聯席會議也正是這個時候沒有了下文。直到2005年9月,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再也沒有召開。並且除了2004年10月25日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佈《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之外,市場並沒有看到監管機構三方之間或者某兩方之間的密切協作。

  業内人士指出,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設計與安排依然存在著諸多有待完善的問題:

  首先,這種分工協作缺少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參與。“備忘錄”明確了“三會”的職責分工,卻沒有兼顧到“三會”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分工協作關系。而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有必要隨時掌握金融體系的動態,並及時對金融體系的風險作出正確評估。

  其次,“備忘錄”中“三會”之間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難免缺乏足夠的動力和有效的約束將各自信息向對方披露。一旦各監管機構之間對某項政策產生利益糾葛,或出現對各自所監管行業利益的保護行為時,缺乏一種強制力量予以調節。

  更重要的,“備忘錄”所體現出的監管理念仍是一種“部門對機構”的傳統監管方式。

  在沒有監管聯席會議的日子裡,中國人民銀行扮演了協調人的角色。從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分別與監管機構聯合發佈了超過10個政策性文件,其中多項涉及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應該協調的内容。

  改進監管協調機制

  自從中國銀監會成立之後,金融業界人士和金融專家對於改進監管協調機制提出了很多建議。這些建議最核心的是兩條:設立金融監管協調的常設機構;進一步健全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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