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中國銀監會(3)

2014-01-04 12:03:44

  銀監會成立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決定:

  一、由國務院依照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及相關職責;

  二、由國務院抓緊提出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議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監會挂牌成立。劉明康擔任第一任銀監會主席、黨委副書記;閻海旺擔任副主席、黨委書記。

  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中國銀監會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銀監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銀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銀監局,地(州、市)設立銀監分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在縣(縣級市)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

  銀監會的組建是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和原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責進行整合。組建工作的基本原則有三條:一是人隨業務走;二是一級負責一級,自上而下,上下聯動,統一部署,抓緊進行;三是邊組建,邊工作,保證組建期間監管工作的正常進行。到2003年10月中旬,36個省級(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銀監局全部挂牌,地(市)級以下機構組建工作到2003年底也基本完成。

  經驗、目的和標準

  銀監會成立之初,決定借鑒國際和國內銀行業監管工作的四條經驗,確定銀行業監管的四個目的,明確良好監管的六條標準。

  銀監會認為,國際和國內銀行監管工作的重要經驗主要有四條:第一,堅持法人監管,重視對每個金融機構總體風險的把握、防範和化解;第二,堅持以風險為主的監管內容,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改進監管的方法和手段;第三,註意促進銀行內控機制的形成和內控效率的提高;第四,增強銀監會依法履行職責的透明度。

  銀行業確定了監管工作的四個目的:第一,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第二,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第三,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衆對現代金融的了解;第四,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為了實現上述監管目標,銀監會明確了良好監管的六條標準:一要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二要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三要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四要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五要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六要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大變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金融業正式對外資全面開放,這是中國金融業27年改革開放的一個“水到渠成”之舉。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鄧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成為中國金融業改革的先聲。27年來,中國金融改革伴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共進。中國金融體系已經從中國人民銀行集監管者和經營者於一身的“大一統”金融體系逐步走向監管機構與被監管對象分家,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分家,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分業經營,中資機構和外資機構同台競爭的日趨完善的金融體系。
  在中國金融業對外資全面開放這一具有標志意義的重要時刻,回顧過去27年來中國金融業的改革,回顧其中衆多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對於中國金融業下一步的改革和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長期從事金融領域報道的資深記者和金融行業咨詢的資深專家,兩位作者憑借對於中國金融業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這本試圖較為全面地反映過去27年中國金融業全面變革的著作,希望能夠對廣大的中國金融領域的從業者以及對中國金融改革感興趣的海內外人士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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