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保險業監管與中國保監會(4)

2014-01-04 12:32:51

  2004年5月,新修訂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保監會2004年第3號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公佈。新《規定》在指導思想上遵循三個原則:一是依法監管,落實新保險法的各項新制度和規則。如關於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的進一步合理界定,條款費率監管體制的改革,對償付能力監管的強化,法定再保險制度的調整等。二是實現制度創新,完善監管,促進保險業發展。在保險監管各項制度的設計上,做到與時俱進,實事求是,充分反映保險業發展的要求。三是深化改革,體現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根據國務院已經公佈的行政審批項目廢止目錄,並結合《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新《規定》對原《規定》涉及的所有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和相應修改。

  新《規定》分別對保險機構、保險經營、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資金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督檢查等5個保險監管的主要領域進行了規定。在内容上,新《規定》在保險機構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保險機構變更事項審批、保險業務經營規則和條款費率管理等方面,與原《規定》相比都有較大的改革和突破,在資金運用、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監督檢查等方面,一些已經施行的新的監管制度也得到了體現。

  2005年5月23日,“中國保險國際論壇”在京召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強調,建立風險防範的五道防線(以公司内控為基礎,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以現場檢查為重要手段,以資金運用監管為關鍵環節,以保險保障基金為屏障)是中國現代保險監管體系的核心内容。中國保監會在努力構築保險業風險防範的五道防線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保險監管的核心原則,把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行為的監管作為中國現代保險監管體系的三大支柱,不斷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逐步實現從以業務規模為基礎的靜態監管向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監管轉變,從結果性的事後監管向過程性的事前事中監管轉變。

  對外開放

  2001年底,中國入世,中國保險業的開放明顯加快。

  一年之後,保監會有關人員總結了中國入世一年來,保險市場開放的3個特點:一是市場主體不斷增加。自入世以來,中國已先後批準6家外國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籌建保險營業機構;批準15家外資保險營業機構開業。二是經營區域逐漸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城市已從上海、廣州擴大到了深圳、大連和佛山。三是法定分保比例逐漸降低。根據承諾,中國保監會於2002年10月下發通知,對法定再保險的比例進行了相應調整,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逐年降低,直至取消法定分保。

  入世之後,按照WTO原則和中國入世承諾,中國政府及時制定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並於2002年2月1日起正式實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保險法》的修改,並於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監會於2002年3月發佈了《關於修改〈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規定》,清理了與WTO原則和入世承諾不相符的有關條款。在此基礎上,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整體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已開始按計劃進行,以更好地適應入世後中國保險業發展的需要。在《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修訂過程中,保監會徵求了部分外資保險機構的意見。這些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完善,將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相配套的監管法規體系,使外資公司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更加有法可依。

  按照WTO透明度的要求,入世後,中國保監會進一步提高了保險法規制訂和監管工作的透明度。

  2003年4月,《亞洲保險評論》發表專題文章,高度評價了中國保險界在兌現加入世貿組織承諾、放松市場管制方面取得的長足進展。

  2003年,中國保監會共批準3家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批準10個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機構開業。外國保險經紀公司第一次被獲準在中國設立營業機構。在農業保險、養老保險、再保險等方面有專長的外國保險公司被引進。外資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進一步擴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在華設立獨資子公司,允許在華外資非壽險公司向國内客戶提供除法定業務外的全部非壽險服務,外資保險公司首次在重慶、成都等西部地區設立營業機構,開展業務。對外開放城市增加到15個。

  2004年5月,保監會發佈第4號主席令,正式出台《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保監會有關人士指出,《細則》根據目前我國保險業發展和開放的實際情況,對2002年2月1日實施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未予明確但在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了補充和細化,符合中國入世承諾。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大變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金融業正式對外資全面開放,這是中國金融業27年改革開放的一個“水到渠成”之舉。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鄧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成為中國金融業改革的先聲。27年來,中國金融改革伴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共進。中國金融體系已經從中國人民銀行集監管者和經營者於一身的“大一統”金融體系逐步走向監管機構與被監管對象分家,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分家,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分業經營,中資機構和外資機構同台競争的日趨完善的金融體系。
  在中國金融業對外資全面開放這一具有標志意義的重要時刻,回顧過去27年來中國金融業的改革,回顧其中衆多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對於中國金融業下一步的改革和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長期從事金融領域報道的資深記者和金融行業咨詢的資深專家,兩位作者憑借對於中國金融業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這本試圖較為全面地反映過去27年中國金融業全面變革的著作,希望能夠對廣大的中國金融領域的從業者以及對中國金融改革感興趣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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