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保險業監管與中國保監會(2)

2014-01-04 12:33:41

  保險業監管

  1995年《保險法》生效之前,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業的監管很少,1995年之後,保險業的監管開始成為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工作。199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保險司,專司對中資保險公司的監管。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設立、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再保險業務、資金運用、各項準備金提取等諸多方面進行了嚴格監管。逐步從一般性監管轉移到審慎性監管上來,改變目前保險業發展水平低下,經營方式粗放,管理手段滞後,重業務數量、輕業務質量,過分依賴擴充機構、增設網點、增加人員的舊發展模式。

  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業監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對設立保險公司進行審批。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保險法》的要求,對保險公司的設立實行審批制度。設立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符合《保險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健全的内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全國性保險公司總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各分行也對轄區内的保險分公司進行了年檢。通過年檢工作進一步督促保險公司合法經營,規範經營,保證各公司公平參與競争。對在年檢工作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進行了通報,予以糾正,履行了保險監督管理職責。

  1997年是中國人民銀行首次全面整頓保險業的一年。

  1997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全國保險監管會議,研究佈置了監管工作任務和措施。會後,連續下發了全面整頓市場秩序、繼續整頓航空旅客人身意外險保險市場和整頓規範機動車輛險業務的3個通知,各級人民銀行成立整頓工作領導小組,開展以機構的合法性、業務的合規性、經營的安全性為主要内容的全面、系統的清理整頓。其中,在對永安保險公司半年整頓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於12月1日委托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對弄虛作假、違規經營的永安保險公司採取了全面接管的措施,表明人民銀行的監管手段和措施日趨完善和加強。

  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組織修改了保險監管報表,建立健全了保險監管報表報送制度。從6月起,各保險公司和人民銀行各省分行開始按期報送保險監管報表,並加強了對報表的綜合分析,還會同財政部對統一保險公司會計報表共同進行了研究。1997年,對保險公司普遍進行了年度檢查和專項檢查,並提出改進意見,使得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到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分行均成立了保險科,充實了保險監管力量,保險監管隊伍數量有所增加,素質有所提高。許多分行在清理保險機構合法性的基礎上,按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建立了保險機構的檔案。在清理高級人員任職資格合規性的過程中,建立了各級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檔案;在完善備案工作操作程序的基礎上,建立了保險機構、保險條款費率備案審批的業務檔案資料管理。

  保險機構改革

  1995年,《保險法》頒佈後,保險體制改革邁出重要步伐。

  按照產險和壽險分離的原則,1995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設財險、壽險、再保險三個子公司的改革進展順利;1996年7月23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公司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制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中保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分別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和再保險業務;1998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原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海外經營性機構劃歸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31年成立於上海,2002年8月20日更名為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原中保集團港澳地區控股公司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

  1999年1月,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公司。3家公司均成為獨立經營的一級法人。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大變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金融業正式對外資全面開放,這是中國金融業27年改革開放的一個“水到渠成”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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