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2003年以前的中國人民銀行(9)

2014-01-04 13:33:46

  1998: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

  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撤銷省級分行,按照經濟區劃成立九大區行。這是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14年來,第一次真正實現了當初的按照經濟區域設置機構的目標。

  1984年,在中國人民銀行剛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時候,對於如何設置分支機構的問題,有過一條原則,那就是按經濟區域設立,不普遍設分支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設立分支機構”。這在很大程度上參考了美國聯邦儲備體系和其他一些國家中央銀行的做法。但是,實際執行的結果,卻背離了這一原則。

  1990年,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基本設置告一段落,此時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完全按行政區劃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一級分行,地(市)設二級分行,縣(市)設支行;二是層層都設分支機構,除了京、津、滬三個直轄市,其餘省區大多一直設到縣支行。不僅如此,在省會城市,不但設省分行,還設市分行;同樣,在地區所在地的縣城,不僅設二級分行,還設縣支行。到199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在全國的分支機構(包括省、市分行和縣支行)共有2446個,全行職工共189195人,是世界上分支機構最多、人數最多的中央銀行。

  專家指出,中國人民銀行當時的分支機構設置與當初所確定的原則完全背道而馳,這有其歷史的客觀原因。

  1978年經濟體制改革以前,中國人民銀行也是一家開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的商業銀行,在當時高度集中統一計劃經濟條件下,信貸計劃完全服從於國民經濟計劃,而國民經濟計劃完全按行政區劃下達,因而它的分支機構不僅遍佈全國各地,而且必須按行政區劃設置。當它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時,只能以原有機構為基礎,難免留下一些原有機構設置的烙印。另一方面,當時我國城市改革剛剛開始,政府仍是嚴格按行政系統管理經濟,銀行也不是按行政區劃分配信貸資金。因而,即使此時設立了跨省市的大區分行,下面還得設省分行,信貸資金仍要由省到地(市)再到縣,按行政區劃層層分配下去。因此,當時沒有設立跨省、自治區的大區分行,而是按行政區劃設立了省分行和地(市)分行,但最初的人員並不多,至於縣一級是否設機構,當時並無定論,因為無論是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還是從縣一級實際的業務考慮,中央銀行在縣一級普設機構沒有必要。因此,當時只有一部分縣設立了支行。但是,不設縣支行的地方政府對此很有意見,認為這是不重視他們的表現。在許多地方政府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視為自己下屬部分的背景下,這種抱怨是很難避免的。同時,由於後來工行縣支行代理人民銀行國庫、發行庫職能時與其他專業銀行產生了一些矛盾;又由於在金融機構的發展中,各專業銀行沒有堅持既定的專業分工,在擴大業務範圍時出現了諸多矛盾與糾紛,需要人民銀行出面協調,於是在以後幾年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擴充人員、增設機構。最後,除了京、津、滬三個直轄市,其餘省、自治區的絕大多數縣都普設了支行。

  面對1990年代初期的亂拆借、亂投資情況嚴重,金融秩序混亂的情形,為了加強金融監管,減少地方政府對金融工作幹預,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的改革開始提上議事日程。199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問題的決定》要求:“按照貨幣在全國範圍流通和需要集中統一調節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作為總行的派出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跨行政區設置。”1993年12月,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作為總行的派出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跨省(區)設置。”1995年頒佈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

  但是,1993年以後的幾年,抑制通貨膨脹是中央銀行的首要任務,它沒有足夠的精力去改革自己的分支機構。另一方面,當時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行正在大力轉變職能,加強監管,整頓金融秩序,如果同時進行分支機構的調整結構,顯然不太妥當。同時,在中央銀行内部關於是否按經濟區設置分行機構,認識上仍有不同看法,因此,在1994年進行的那一輪金融體制改革中,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調整沒能進行。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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