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2003年以前的中國人民銀行(4)

2014-01-04 13:48:59

  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這一期間的金融監管主要採用的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監管的稱呼並沒有出現,對於金融機構的監管用的是“稽核”。

  198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稽核機構,1986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明確了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稽核檢查,保證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針對檢查出來的錯誤和弊端,提出糾正建議和處理意見,促使金融機構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198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了《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工作試行程序》,各分行普遍制定了稽核工作實施細則,不少分行還制定了稽核檔案管理辦法、稽核人員責任制以及與專業銀行稽核部門的聯系制度等,為稽核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打下了一些基礎。到1986年底,全國人民銀行系統有稽核人員2500多人,比1985年增加1000多人。

  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先後發出《換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通知》和《核查信托投資公司資金狀況的通知》。各地人民銀行結合換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工作,依照有關政策規定對現有各類金融機構的證照、名稱、資本金、主要負責人、地址、經營範圍等情況逐項進行核查,督促部分金融機構進行充實整頓和改進經營管理,撤銷或合並若幹不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

  各地人民銀行在1987年逐步對各金融機構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如對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金數額、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自有資金不足、資金來源不當、固定資產貸款比率過高和違反信貸政策等方面的問題,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信托投資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偏向逐步得到克服。在此基礎上,人民銀行部分省市分行建立並實行了對金融機構的定期檢查制度。

  1987年,針對多家金融機構高息攬儲、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於加強有獎儲蓄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各銀行和儲蓄機構開辦有獎儲蓄必須合理確定額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強行攤派,不得以獎代息,資金和利息之和應與同檔次的定期儲蓄存款利息金額相等,中獎面不得低於20%等。

  1984年到1988年,各類金融機構的迅速發展暴露出不少問題,主要是:專業銀行分支機構佈局不夠合理;綜合性銀行和區域性銀行地方傾向有所發生;各地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不平衡,部分地區信托投資公司機構設立過多,業務發展緩慢,而金融市場中介機構、保險機構的發展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需要;各類金融機構在經營範圍和業務交叉上也存在問題。因而出現了金融行業中的不合理壟斷和不正當競争現象。

  針對上述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於1988年1月份發出《關於專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任意更改行名或升格的通知》。4月份,召開全國金融管理專業會議,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置及審批權限和手續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總行部署,各地人民銀行進一步加強了對各類金融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逐步改善管理方式,使金融機構發展過快而又結構不良的狀況有所好轉。同時,還對交通銀行的機構管理、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的費率的管理,城市信用社的管理等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988年下半年,由於中國經濟出現較嚴重的通貨膨脹,針對國内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管理的中心任務轉為清理整頓非銀行金融機構。

  1988年8月份,國務院重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任何部門都不得以任何名義成立或變相成立金融機構,辦理存款、貨款等業務。並責成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種信托投資機構進行清理整頓。隨即,人民銀行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停止組建區域性銀行,暫停審批設立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9月份,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控制貨幣穩定金融的決定,要求全國各級各類信托投資公司一律停止發放信托貸款、投資和拆出資金,並首先對15家全國性信托投資公司進行清查,整個清查工作也陸續在全國各地展開。清查的重點是:信貸規模、固定資產投資比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業務操作程序、存貸款利率及經營作風等。年底,對全國各類信托投資公司的清查工作結束。另外,9月份後,各地人民銀行陸續對融資公司(中心)、城市信用社和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情況進行了清查。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大變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金融業正式對外資全面開放,這是中國金融業27年改革開放的一個“水到渠成”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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