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1998: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3)

2014-01-04 14:33:06

  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除了四大銀行之外,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也積聚了極大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是中國金融業的一項重要工作。1998年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排雷。

  僅僅在1998年這一年,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就相繼頒佈了《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銀發[1998]49號,1998年2月11日);《國務院關於在國有中小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4號,1998年6月5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47號令公佈,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期貨市場的通知》(國發[1998]27號,1998年8月1日);《整頓銀行賬外賬及違規經營工作實施方案》,(國辦發[1998]119號,1998年8月10日);《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國辦發[1998]126號,1998年8月11日);《關於進一步做好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頓規範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1998]145號,1998年12月2日)等7項措施,加強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

  從1998年起,中國人民銀行相繼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對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實行破產清算,關閉其他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從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第五次清理整頓,按“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原則,重新界定、規範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信託業和證券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整個信託業推倒重來。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和地方政府合作,動用大量資金化解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的金融風險,妥善解決農村“三會一部”導致的金融混亂。

  經過三年的努力,到2000年底,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基本完成,中國的地方金融風險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化解。但是對於四大國有銀行來說,仍然積聚著嚴重的金融風險,需要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支援來化解。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大變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金融業正式對外資全面開放,這是中國金融業27年改革開放的一個“水到渠成”之舉。
  回想27年前的1979年10月4日,鄧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成為中國金融業改革的先聲。27年來,中國金融改革伴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共進。中國金融體系已經從中國人民銀行集監管者和經營者於一身的“大一統”金融體系逐步走向監管機構與被監管對象分家,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分家,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分業經營,中資機構和外資機構同台競爭的日趨完善的金融體系。
  在中國金融業對外資全面開放這一具有標志意義的重要時刻,回顧過去27年來中國金融業的改革,回顧其中衆多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對於中國金融業下一步的改革和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長期從事金融領域報道的資深記者和金融行業咨詢的資深專家,兩位作者憑借對於中國金融業改革的深厚了解,完成了這本試圖較為全面地反映過去27年中國金融業全面變革的著作,希望能夠對廣大的中國金融領域的從業者以及對中國金融改革感興趣的海內外人士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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