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1984:中國人民銀行成為中央銀行(1)

2014-01-04 15:03:50

  1983年,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責,同時分設中國工商銀行。1984年1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分家。至此,以國家專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組織體系初步建立。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標志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在經濟改革全面展開階段,金融體制改革受到高度重視。《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在價格改革的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改革財政體制和金融體制。”

  從1984年到1992年,中國金融體系開始了多元化的改革。在金融機構改革、建立金融宏觀調控體系、發展金融市場、建立金融機構現代化管理體系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

  中國人民銀行改革的前奏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金融改革起步不久,國家領導層就很關心中國人民銀行發揮中央銀行作用的問題。1981年1月,姚依林副總理在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行長會議的講話中提出:“人民銀行總行要積極發揮中央銀行的作用,各省、市、自治區人民銀行分行,也要在總行領導下發揮這個作用。”國務院研究中心總幹事、經濟學家薛暮橋應邀到會講話,他也提出:“有必要改革和充實現在的銀行管理體系。舊中國是中、中、交、農四大銀行,現在我們是中、中、建、農。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成為國家的中央銀行,是全國金融業務的中心,擔負起中央銀行的作用。”同月,國務院發出的《關於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中更明確指出:“人民銀行要認真執行中央銀行的職責。”

  在國務院重視關心中國人民銀行要發揮中央銀行作用的同時,金融界、理論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問題,也開展了熱烈讨論。當時有三種意見。一種意見主張維持現狀,即中國人民銀行既執行中央銀行職能,又經營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同時保留部分專業銀行;一種意見是主張恢復過去中國人民銀行“大一統”的體制;再一種意見是應該專門成立中央銀行,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從中央銀行分離出去。第三種意見最終獲得了國務院的認同。

  中國人民銀行成為中央銀行

  1983年9月,國務院經過多次醞釀讨論後,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能,並於同月17日正式頒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決定》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行使金融監督管理的職責。

  這個《決定》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職責。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信貸業務,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國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保持貨幣穩定。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和擬定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基本制度,經批準後組織執行;掌握貨幣發行,調節市場貨幣流通;統一管理人民幣存貸利率和匯價;編制國家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管理國家外匯、金銀和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代理國家財政金庫;審批金融機構的設定或撤並;協調和稽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工作和管理金融市場;代表中國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第二,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系統。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成立有權威的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理事會由中國人民銀行正、副行長,少數顧問、專家,財政部一位副部長,國家計委、經委各一位副主任,專業銀行行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經理組成。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任理事長。理事會在意見不一致時,理事長有權裁決,重大問題請示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原則上按經濟區劃設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在銀行業務和幹部管理上實行垂直領導、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原來實行企業管理,經國務院研究仍為經濟實體,不列入政府的序列;

  第三,決定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承擔原來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

  第四,中國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行政上不是隸屬關係,但在業務上是領導和被領導關係。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採取經濟辦法進行管理,加強金融監督;

  第五,實行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並規定財政性存款歸中國人民銀行支配使用,使人民銀行掌握40%—50%的信貸資金,用以調節平衡國家信貸收支。

本文摘自《中國金融大變革》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金融業正式對外資全面開放,這是中國金融業27年改革開放的一個“水到渠成”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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