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發展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28(3)

2014-01-06 21:17:11

   (2) 九項措施構建保護機制

  《辦法》的制定是為了建立創業投資扶持機制的法律基础,因此,《辦法》中對於創業投資企業的九項特別法律保護措施尤為引人關註。有關負責人介紹,九項特別法律保護主要內容是:

  1) 對投資者人數和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金額做出規定,為創業投資企業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提供法律依據。

  2) 規定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託管理顧問機構作為經理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為實行委託管理提供法律保護。

  3)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實行承諾資本制度。若承諾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首期到位資本只需1000萬元,其餘資本可在未來5年內補足。

  4)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

  5)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

  6)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應當通過章程、委託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事先約定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為建立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7)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為建立對管理人的業績激勵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8) 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設立有限的存續期,存續期一到即可清盤,從而有利於建立起對管理人的風險約束機制。

  9) 依據《貸款通則》中的“國家規定的除外”條款,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特別值得註意的是,為了扶持創業投資企業,《辦法》中提出了三個方面政策,其中包括: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除適時推出創業闆市場外,還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另外兩大扶持政策分別是:規定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以及明確了對風險投資企業的稅收扶持。

  (3) 備案管理並非行政許可

  一些人將《辦法》中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誤認為是對創業投資企業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而實際的原因是,為了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政策扶持目標的實現,避免一些並非真正從事創業投資的機構以創業投資名義享受國家政策扶持,並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成為專業的創業投資機構,《辦法》規定對希望申請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備案管理的內容:一是從經營範圍、最低資本額和管理團隊等方面,審查備案條件。二是依據《辦法》規定的投資限制條款,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必要的檢查。三是對未按《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備案。

  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備案,並不影響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因此,《辦法》所規定的備案並不構成行政許可。

  4.《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

  中國的外商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企業將迎來春天。

  中國國家統計局的數據表明,2006年上半年,外商直接投資實際使用金額為284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微降0.5%。應該說,2006年上半年中國吸收外資和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中國的投資環境和投資前景依然看好,中國仍然歡迎外資繼續來華投資。充裕的民間資本也使得中國吸引外資的速度有所放緩。目前看來,中國商業的發展更加規範了環保、社保、土地使用、工會等因素,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增加外商投資成本。2004—2005年,中國每年吸引到超過600億美元的外商直接投資的流入。同時,外資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也是其投資的重要因素。但是,中國的外資消化需要一個過程,大量的資金累計並不見得是個好事。

  鼓勵外商投資設立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企業不僅有利於吸引外商投資,而且有利於引進國外優秀的風險投資管理人才。為了顯示外商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不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體現了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基本原則。鑒於商務部、科技部等五部委已於2003年聯合頒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加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在設立和投資運作上具有自身特點,因此《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同時,為了體現政策扶持的國民待遇原則,該條又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2006年7月,商務部在其網站上公佈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的管理對象是外資和中外合資的風險投資企業,其投資主要是向中國未上市非公開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相比2003年出台的規定《意見》降低了外資設立風險投資企業的門檻,將“在申請前三年的管理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美元”降低到了6 000萬美元。同時,亮相的新《辦法》在很大程度上放寬了外商風險投資企業在華業務經營的範圍,外資設立的風險投資企業可以對中國的上市公司進行不超過風險投資企業出資額20%的戰略投資,並可以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中國企業進行投資。

  《意見》還允許外資風險投資並通過債權融資方式提高融資能力。對認繳出資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的,其融資額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4倍;對認繳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其融資額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6倍。

  可以看出,《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新稿出台,主要是向2006年的新《公司法》和新《證券法》看齊。2006年的《公司法》隨歐美公司治理方案,降低了公司的註冊資本,並將債權融資從國有企業擴大至所有類型企業。《意見》中則明確外資可通過具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並購,投資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後新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但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且取得的A股在3年內不得轉讓。

本文摘自《中國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崛起》


   中國的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還處於十分年輕的狀態,但是這幾年得到了非常快速的發展。在本書中,作者介紹了中國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事業的概況,其中包括衆多典型案例以及當前中國一些創新行業、科技行業及傳統行業的大體情況。在涉及的諸多案例中,其中較為詳細的有Flomerics、港灣、掌上靈通、騰訊、噴施寶、金蝶、用友、亞信、賽百諾、寧夏紅、阿里巴巴等。本書還著重描述了一些參與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投資的公司,如華平、IDG、中創、富達、軟銀、英聯、凱雷等。通過閱讀這些案例以及對相關理論的學習,讀者對中國的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會有一個宏觀上和微觀上的認識,並能從中吸取成功企業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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