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發展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28(2)

2014-01-06 21:32:06

  修訂後的《公司法》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大幅降低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這樣做的目的在於降低設立公司的門檻,鼓勵創業。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原來按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並將最低註冊資本統一降至3萬元,同時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繳清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出資額;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也將註冊最低資本由原法的1000萬元降為500萬元;對於無形資產作價出資,新《公司法》允許無形資產最高可占註冊資本的70%,而原法規定這一比例不得超過20%。

  為鼓勵投資和創業,新《公司法》除了降低設立企業的資本要求以外,還有一個重大創新—— 參照國際慣例,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只有一名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修訂前的《公司法》只承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至少要有2個人,因此,個人以前只能創辦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等非公司組織。允許註冊“一人公司”,明顯鼓勵個人投資創業,這會更有利於經濟發展。同時,對希望單獨創業的投資者來說,最大的好處就是降低了投資風險。以前,無論是個體工商戶還是個人獨資企業,都實行“無限責任制”。即對經營組織所欠的債務,投資人不但要用經營組織的財產,而且還要用個人的財產承擔責任。而“一人公司”則是“有限責任制”的,公司只以自己的財產對所欠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只以自己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而不必用私產“抵債”。

  《公司法》多方面修改可以闡釋為將公司運作的權力交還給公司。同樣道理,公司也應該享有對外投資的自主權。舊《公司法》要求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而新《公司法》删去了這一限制,只是保留了原法中公司不得為被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制度講究制衡,法律也同樣如此。新《公司法》在為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便利的同時,增設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以防公司制度被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又稱“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規定當公司股東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時,該股東即喪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1

  2. 政策指導

  為了促進中國風險投資業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發展和壯大,需要盡快彌補原有政策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為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目前,包括政府在內的有關各方面都在積極推動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業的發展,《風險投資法》現已列入人大的五年立法計劃,希望通過建立一個完整的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法律體系來協調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所產生的各種關係,同時完善和健全與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密切相關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科技成果轉化法》等。

  風險投資與傳統投資相比具有高風險性和收益不確定性,許多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發達的國家都從稅收方面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而中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卻不利於風險投資的發展,應該及早建立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風險資金的形成,推動對高科技企業的投入,加快高技術成果的轉化,帶動國民經濟的發展。

  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出台了《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有利於各類企業籌集資金、滿足多種投資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資本市場體系。中國證監會黨委書記、主席尚福臨指出,《意見》明確了資本市場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任務,對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做出了全面的規劃。2004年5月,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中小企業闆塊終於破殼而出。為中小企業和高技術風險企業直接融資提供了可能,也為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渠道。2004年7月16日,《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頒佈實施,強調要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3.《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32

  中國的創業投資發展曾在2000年掀起一個高潮。但由於建立創業投資機制的配套措施遲遲沒有到位,2001年和2002年,無論是創業投資機構還是創業投資資本的增長速度均明顯減緩;到2003年以後,機構和資本規模開始負增長;2004年,繼續呈現負增長態勢。根據《中國創業投資發展報告》的最新統計資料,截至2004年底,中國各類涉及創業投資活動的機構僅為217家,註冊資本為240億元,所管理的創業資本不足500億元。2005年,由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十部委聯合起草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推出實行。該《辦法》將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創業投資資金的投資運作、創業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政策扶持、監督管理做出明確規定。此舉標志著中國風險投資制度的重大創新,對促進中國風險投資的發展有著積極的導向作用。

  (1) 三大限制性條款界定風險投資

  對於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這兩個概念究竟該如何界定,《辦法》將創業投資界定為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其中,創業企業包括處於種子期、起步期、擴張期、成熟前的過渡期等創建過程中和處於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主要是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

  同時,為了能將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清晰地區別開來,《辦法》在投資運作環節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條款:

  一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等限制,避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業務,並引導其專業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

  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只能以股權或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促使其在投資決策時,為了與這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相適應,就只能選擇具有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進行投資。

  三是通過提出組合投資要求,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使得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資金分散投資於多個企業,從而與投資控股公司區別開來。

本文摘自《中國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崛起》


   中國的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還處於十分年輕的狀態,但是這幾年得到了非常快速的發展。在本書中,作者介紹了中國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事業的概況,其中包括衆多典型案例以及當前中國一些創新行業、科技行業及傳統行業的大體情況。在涉及的諸多案例中,其中較為詳細的有Flomerics、港灣、掌上靈通、騰訊、噴施寶、金蝶、用友、亞信、賽百諾、寧夏紅、阿里巴巴等。本書還著重描述了一些參與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投資的公司,如華平、IDG、中創、富達、軟銀、英聯、凱雷等。通過閱讀這些案例以及對相關理論的學習,讀者對中國的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會有一個宏觀上和微觀上的認識,並能從中吸取成功企業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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