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發展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28(1)

2014-01-06 21:32:36

  “法律與風險投資密不可分,沒有法律保障的風險投資,那種結果是不可想象的”,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這樣說過。這非常科學和準確地界定、總結了法律與風險投資的關係以及法律在風險投資中的作用。

  以色列是一個人口僅580萬、自然資源又十分匮乏的小國。自1948年建國以來,前後經歷過5次戰爭,同時還接納了來自世界各國的260多萬移民。領土糾紛、戰爭壓力和移民給以色列經濟發展帶來了沉重的負擔,而作為一個市場十分狹小、以外向型經濟為主的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又不得不面對國際市場空前激烈的競爭。然而,就是在這種不利的條件下,以色列卻創造了經濟發展的奇迹。1997年,以色列人均GNP達到1.7萬美元,步入了發達國家的行列。與此同時,一些高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其技術水平已經居於世界領先地位。以電子、通訊、計算機軟體、電子醫療設備、生物制品等高技術產業為支柱的產業發展結構,成為支撐國家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動力。由於高技術產業的發展,以色列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大大提高。1992-1997年5年間,其出口額增加了1倍以上,其中高技術產品的出口在整個出口中的比重由22%增加到31%,成為出口增長的主要動力。在以色列發展經濟的過程中,一個值得借鑒的做法就是政府通過大力扶持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事業,有效地推進了科技水平的提高和高技術產業的發展。29對中國而言,要使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獲得大力發展,政府必須要有一系列相應的政策引導和支援,要有對應的法律體系和資本市場體系與之相配套。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引入風險投資以來,為了促進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業的發展和壯大,從政策環境上為其提供良好的實現基础,中國曾先後出台了一系列促進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發展的政策法規。

  1985年,中共中央在《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對於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技術開發工作,可以設立風險投資給予支援。”同年9月,國務院批準成立了中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公司—— 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這是一家專營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機構。

  1991年,國務院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幹政策的暫行規定》中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於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創辦風險投資公司。”這標志著風險投資在中國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

  1996年,中國頒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該法第21條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中國的風險投資加以規定,其中寫明:“國家財政用於科學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經費,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家財政經費,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用途。”該法第24條規定:“國家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由國家、地方、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於支援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1998年3月,民建中央在全國政協九屆一次會議上提出了《關於盡快發展中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提案》,被列為政協“一號提案”,在社會各界引起廣泛影響,其內容包括應該制定《風險投資法》,推動中國風險投資新一輪的發展。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指出:“要培育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本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發展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建立風險投資撤出機制,加大對成長中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援力度。引進和培養風險管理人才,加速制定相關政策法規,規範風險投資的市場行為。優先支援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進入中國和國際資本市場。”

  緊接著,國家科技部、計委、經貿委、人民銀行、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七部委聯合出台《關於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幹意見》,界定風險投資為“主要向屬於科技性的高成長性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資本,並為其提供咨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獲取中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其提出通過“支援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來構建中國的風險投資體制。這標志著中國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政策法律實踐步入了一個全面推進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投資體制建設的新階段,同時也提出要研究制定有利於風險投資發展的財稅、金融扶持政策。

  2002年6月29日,《中小企業促進法》頒佈實施。這是針對中國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它的頒佈實施明確了中小企業的法律地位,?定了其合法權益,明確了政府的責任,把現有的政策法制化,並強調“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各類依法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

  2003年1月30日,科技部、外經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及外管局五部委又聯合頒佈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為中方投資者提供了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並由外國基金管理專業人士管理其投資的合法途徑,為風險投資創造了更為寬鬆的政策環境。

  以下將詳述新《公司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等。

  1. 新《公司法》為風險投資預留退出通道,鼓勵創業

  作為中國基本的經濟法律,《公司法》涉及經濟活動主體的各個方面,是與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相關的最重要的政策法律之一。自1993年施行以後,公司法歷經三次修訂,其中又以本次修改幅度為最大。法律界人士甚至認為新《公司法》的修改幅度之大讓人看上去幾乎是一部重新制訂的法律。新舊對照,可以發現新《公司法》的幾乎每一個條款都由原《公司法》經不同程度的修改而來。30

  2006年1月1日實行的新《公司法》特別為風險投資的進入與退出預留了通道。1993年版《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自上市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新《公司法》把發起人股與風險投資基金持股區別開來,創業發起人仍將實行3年禁售期,而風險投資基金的禁售期可能縮短至12個月,此舉大大方便了風險投資基金的套利退出。

本文摘自《中國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崛起》


   中國的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還處於十分年輕的狀態,但是這幾年得到了非常快速的發展。在本書中,作者介紹了中國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事業的概況,其中包括衆多典型案例以及當前中國一些創新行業、科技行業及傳統行業的大體情況。在涉及的諸多案例中,其中較為詳細的有Flomerics、港灣、掌上靈通、騰訊、噴施寶、金蝶、用友、亞信、賽百諾、寧夏紅、阿里巴巴等。本書還著重描述了一些參與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投資的公司,如華平、IDG、中創、富達、軟銀、英聯、凱雷等。通過閱讀這些案例以及對相關理論的學習,讀者對中國的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會有一個宏觀上和微觀上的認識,並能從中吸取成功企業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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