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和歷史發展(8)

2014-01-06 21:33:07

  事實難道正如T&I所言嗎?筆者認為,從實際的分析情況來看,75號文讓中國和太平洋地區的非公開權益資本家和風險投資家看到了希望,是風險投資人士對11號文—— 《關於完善外資並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29號文—— 《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並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公開權益資本和風險投資引起阻礙的“噩夢”蘇醒。

  《噩夢》一文中提到的重點在於課稅問題,並指出,75號文意味著過去10年內所有在納斯達克挂牌並得到分紅的中國公民(除去持外國護照但仍在中國工作的中國投資者這一未定群體以外),其中包括了阿里巴巴、百度、新浪、搜狐、聚衆傳媒、前程無憂、中芯等,都要進行重新註冊。一旦註冊登記,所有這些公司以及它們的中國創立者必須將他們在國外IPO所獲取的利潤在180天內回歸中國。也就是說,中國這一批因互聯網技術浪潮造就的百萬富翁們將會被劃入個人所得稅徵收類別最高一級,其稅率高達45%。國家外匯管理局並不負責稅收事務,但《噩夢》認為中國政府無疑會利用這次調整允許其稅務機關將數十億未徵收稅款納入國庫。

  然而,筆者並不認為稅率高達45%這樣的要求是由於75號文的頒佈而產生的:其一,關於此類條款在29號文中已經提及,75號文並無新意;其二,我們需要明白的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不是稅務部門,他們不會也不應該對稅務問題做出相關解釋。他們依據的也是中國稅務部門制定的法規,並無權也不會制定出新的稅收條例。中國政府歷來對海外中國公司的納稅有嚴格要求。當前許多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公司創始人很少交納資本利得稅,並不是因為他們故意隐藏了在海外的資金,而是將這筆資金轉化為公司現金,卻不是個人收入。這樣的流程在75號文出台後,仍然將繼續操作;其三,根據環球律師事務所的確認,即使說到納稅,根據中國政府的課稅規定,這些創始人的海外個人資本所得稅也是20%,而不是45%。

  總之,時間會說明一切。雖然75號文離許多業界人士心目中的“完美”還有一定的距離,但是我們應該看到,中國相關部門做出了相當的努力。相比11號文和29號文而言,75號文前進了一大步,並為將來最終全部開放非公開權益資本和風險投資奠定了基础,解放了將近一年的資本套牢。因此,75號文不是聖誕節來臨之前的噩夢,而是噩夢終結者。

本文摘自《中國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的崛起》


   中國的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還處於十分年輕的狀態,但是這幾年得到了非常快速的發展。在本書中,作者介紹了中國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事業的概況,其中包括衆多典型案例以及當前中國一些創新行業、科技行業及傳統行業的大體情況。在涉及的諸多案例中,其中較為詳細的有Flomerics、港灣、掌上靈通、騰訊、噴施寶、金蝶、用友、亞信、賽百諾、寧夏紅、阿里巴巴等。本書還著重描述了一些參與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投資的公司,如華平、IDG、中創、富達、軟銀、英聯、凱雷等。通過閱讀這些案例以及對相關理論的學習,讀者對中國的風險投資和非公開權益資本會有一個宏觀上和微觀上的認識,並能從中吸取成功企業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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