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2014-01-11 12:15:59

  實行法治,即符合公認正義的法律(“善法”)的統治,是發達市場經濟的共有的特徵。而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價值,而且是非人格化交換占統治地位的發達市場經濟所必需的制度支撐,因而實行法治乃是實現政治穩定和經濟繁榮的必要條件。所以講英國走向興盛的歷史,通常都要從作為法治濫觞的1215年《大憲章》講起。

  在法治的問題上,有兩個問題值得認真研究。

  第一,分清“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rule by law)兩個不同的概念。自從先秦法家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思想,中國的大多數皇朝都強調“法”和“法制”(有時也寫作“法治”)的作用,加之中國就像毛澤東所說,“百代都行秦政制”毛澤東:《讀〈封建論〉呈郭老》,《毛澤東詩詞選》,人民文學出版社1996年版。,於是有人就認為,法治是中國“古已有之”的,我們只要“恪遵祖制”就可以了,大可不必向西方學習和引進法治的思想和制度。其實,先秦法家所說的“任法而治”和我國歷代帝王所說的“法制”,跟現代社會的“法治”完全不是一回事。韓非說得很清楚,法家所說的“法”是與“勢”、“術”相並列的帝王手中的統治工具,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而他們自己卻可以“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鄧小平在粉碎“四人幫”以後最先提出以法治取代人治。1997年的十五大又正式提出了“建設法治國家”的口號。但是我國法治國家建設推進得並不順利。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對法治的性質和內容缺乏明晰的認識。而且實行法治必然要求約束政府和官員的權力,這是不符合某些官員的意願的。所以即使在十五大以後,黨政領導機關的一些正式文件也經常用“法制”來代換“法治”,把法律降到了政府統治和管理人民的手段的地位。就以《大國崛起》這部電視片來說,好幾位學者論述法治的講話在變成字幕或解說詞的文字時,也都變成了“法制”。只說“法制”而不說“法治”,實際上抽掉了法治的精髓,回到以法律作為統治工具的人治。

  第二,法治與民主的實施順序。

  在有些國家的歷史上,法治和民主二者的實施是有先有後的。以英國為例,1215年的《大憲章》可以說是法治的濫觞,1688年“光榮革命”才是民主制度的開端。可見二者的構建是可以有先有後的。但是歷史經驗也表明,法治歸根結底要以民主制度為基础,要靠民主制度來保證。有人以回歸前的香港為例,認為只要在英國派出的總督治下實行法治和“積極的不干預政策”,也能保證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穩定。這種論證似乎忽視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就是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律體系是依託於它的宗主國——英國的政治制度的,而英國實行的是民主政治。如果換一個國家,例如前西班牙殖民地如菲律賓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法治始終無法確立,與前英國殖民地新加坡、香港等形成鮮明對比,就是一個證明。關於這一點,在D?諾斯的著作中有十分精辟的分析,很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本文摘自《呼喚法治的市場經濟》


   改革的兩種前途嚴峻地擺在我們的面前:一條是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場經濟道路,一條是權貴資本主義即官僚資本主義的道路。在這兩條道路的交戰中,後者的來勢咄咄逼人。本書收錄了世紀之交以來作者的五十餘篇文章,這些文章從理論和政策層面分析了當前社會病害的制度根源,指出權貴資本主義的危險,呼籲切實推進改革,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場經濟制度,對於傳統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體制的捍衛者提出的一些重大問題,作者也做出了回答和辨析,希望與正在嚴肅思考中國的前途與未來的人們共同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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