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紐約聯儲審批花旗集團的合並(3)
銀行並購的審批過程
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若希望兼並或收購,或組成一個新的銀行控股公司,或收購更多銀行、非銀行機構,需要得到所涉及各個機構的監管部門批準,包括聯邦監管部門(美聯儲¬—— 針對州註冊的聯儲會員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OCC—— 針對聯邦註冊銀行;FDIC—— 針對州註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 針對大批儲蓄信用機構),所在州的州政府銀行廳(如果銀行是在該州註冊的話),所在州的州政府保險監管部門(如果合並牽扯到保險業務),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如果合並牽扯到股票的收購或交換)。
合並的審批結構也得根據合並的性質來定。如果是兩個及以上銀行合並,需要得到收購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批準;如果個人或團體希望購買一個銀行,需要該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批準;如果一個公司想收購銀行、銀行控股公司,或組成新的銀行控股公司,這就需要美聯儲審批,同時會徵求牽扯到的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的意見。這些審批機關和過程都有法律依據可循,明文規定誰為主、誰為輔,同時還附加時間限制,責令監管部門在一定時限內給予答复。花旗集團是由一公司法人(旅行者集團)兼並以花旗銀行為主的花旗公司,組成銀行控股公司,符合上述第三條,所以審批是由美聯儲主持,同時會徵求花旗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OCC的意見。
合並申請並不一定一帆風順,公司的經營管理、安全有效性、資本狀況、社區意見回饋情況,以及合並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都是考慮的要素。如果發現有壟斷現象,或妨礙競爭、銀行經營不善、地區意見回饋投資不夠等,都可以作為申請被拒絕的理由。一個公司或集團若想吞並一個銀行,得要出示證據,證明它有充足資本,經營良好;還要有具體數據證明它的儲蓄集中率不超過一定比率,以免過度集中,造成壟斷。這些數據包括地域性壟斷和產品壟斷,諸如,接受州記憶體款額不能超過全州存款額的30%,接受全國存款額不能超過全國總存款額的10%。另外,還要查核公司過去遵紀守法的情況,諸如《社區投資意見回饋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公平貸款法》(Fair Lending Act),等等。
所以,審批單位需要調動大量的數據資料文件,進行調查研究核實。需要評估每個銀行市場的現狀和未來合並後的模式,有可能會要求取消或停止一些服務專案,甚至關閉某些銀行分行。對於非銀行性質的業務和利益,可能會要求將這些部門賣掉或處理掉。審批單位還要分析產品和地域市場定義和集中度、潛在的反競爭因素、進入市場的障礙,等等。
法律規定聯儲必須在接到正式齊全的申請(complete application)後的90天內作出答复,否則申請就算成功了。這90天不包括聯儲徵求公衆意見、召開聽證會等。在First Union Corp. 收購CoreStates Financial Corp. 的時候,這樣的聽證會就召開過。合並盡管最後還是得到批準,但條件是CoreStates在賓夕法尼亞州的32家分行不能加入合並的行列,因為它們在社區投資意見回饋和公平貸款方面做得不夠。
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團合並成立花旗集團,意味著一個新的銀行控股公司的產生。審批過程不但牽扯到常用於銀行間合並的法律規則,還更因為這裡面包含有非銀行業務,所以涉及面之廣、影響之巨大是前所未有的。旅行者集團中的消費融資(consumer finance)部門不是問題,因為這是商業銀行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還有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部門也不是問題,這是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可以進行的業務;主要問題來自於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合並,以及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並。美聯儲可能會同意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合並,因為限制該合並的《格拉斯—斯蒂哥爾法》案中有一條款section 20,允許銀行做一些投行業務,而聯儲又一再為該條款作單方面為銀行鬆綁的解釋(本章第四節詳述),到了1996年,規定只要投資銀行的收入不超過總收入的25%,便不算違法。所以,SSB與花旗銀行合並,並不一定有嚴重障礙。倒是保險業務被《銀行控股公司法》嚴格定義為非銀行業務,得在兩年之內處理掉,最多可以申請三次一年延期。保險是旅行者集團的主要業務,其一半的盈利來自於保險,所以這將是個大問題。如果法律不作改變,花旗集團就得在幾年內將保險業務剥離。1998年9月,美聯儲初步批準花旗合並,就是基於這個條件基础上。10月,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團正式合並成立花旗集團,新集團的股票開始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買賣,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團股票都按比例兌換成花旗集團股票。當時花旗集團孤註一擲,準備好兩年後將保險業剥離出去,但同時更期待法律上能有所變革,取消《格拉斯—斯蒂哥爾法》和《銀行控股公司法》的限制,使得花旗集團能名正言順實現金融一體化。
本書作者以在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紐約聯儲銀行工作的親身經歷,描述了美聯儲在執行銀行監督管理方面的各種細節。書中穿插了個人的所見所聞和認知感受。本書集知識性、故事性和趣味性於一體,為廣大讀者了解美聯儲系統和金融界,尤其是紐約聯儲和華爾街,提供豐富的第一手的理性和感性資料。讀者還可以從書中看到一個留學生的成長經歷和一個職業人士的心路歷程。
本書是金融相關專業人士和高校學生的重要高端參考書。同時對於愛好金融的普通大衆,也是一本輕鬆有趣的普及讀物。?可貴的,這還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成功勵志讀物。
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若希望兼並或收購,或組成一個新的銀行控股公司,或收購更多銀行、非銀行機構,需要得到所涉及各個機構的監管部門批準,包括聯邦監管部門(美聯儲¬—— 針對州註冊的聯儲會員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OCC—— 針對聯邦註冊銀行;FDIC—— 針對州註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 針對大批儲蓄信用機構),所在州的州政府銀行廳(如果銀行是在該州註冊的話),所在州的州政府保險監管部門(如果合並牽扯到保險業務),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如果合並牽扯到股票的收購或交換)。
合並的審批結構也得根據合並的性質來定。如果是兩個及以上銀行合並,需要得到收購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批準;如果個人或團體希望購買一個銀行,需要該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批準;如果一個公司想收購銀行、銀行控股公司,或組成新的銀行控股公司,這就需要美聯儲審批,同時會徵求牽扯到的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的意見。這些審批機關和過程都有法律依據可循,明文規定誰為主、誰為輔,同時還附加時間限制,責令監管部門在一定時限內給予答复。花旗集團是由一公司法人(旅行者集團)兼並以花旗銀行為主的花旗公司,組成銀行控股公司,符合上述第三條,所以審批是由美聯儲主持,同時會徵求花旗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OCC的意見。
合並申請並不一定一帆風順,公司的經營管理、安全有效性、資本狀況、社區意見回饋情況,以及合並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都是考慮的要素。如果發現有壟斷現象,或妨礙競爭、銀行經營不善、地區意見回饋投資不夠等,都可以作為申請被拒絕的理由。一個公司或集團若想吞並一個銀行,得要出示證據,證明它有充足資本,經營良好;還要有具體數據證明它的儲蓄集中率不超過一定比率,以免過度集中,造成壟斷。這些數據包括地域性壟斷和產品壟斷,諸如,接受州記憶體款額不能超過全州存款額的30%,接受全國存款額不能超過全國總存款額的10%。另外,還要查核公司過去遵紀守法的情況,諸如《社區投資意見回饋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公平貸款法》(Fair Lending Act),等等。
所以,審批單位需要調動大量的數據資料文件,進行調查研究核實。需要評估每個銀行市場的現狀和未來合並後的模式,有可能會要求取消或停止一些服務專案,甚至關閉某些銀行分行。對於非銀行性質的業務和利益,可能會要求將這些部門賣掉或處理掉。審批單位還要分析產品和地域市場定義和集中度、潛在的反競爭因素、進入市場的障礙,等等。
法律規定聯儲必須在接到正式齊全的申請(complete application)後的90天內作出答复,否則申請就算成功了。這90天不包括聯儲徵求公衆意見、召開聽證會等。在First Union Corp. 收購CoreStates Financial Corp. 的時候,這樣的聽證會就召開過。合並盡管最後還是得到批準,但條件是CoreStates在賓夕法尼亞州的32家分行不能加入合並的行列,因為它們在社區投資意見回饋和公平貸款方面做得不夠。
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團合並成立花旗集團,意味著一個新的銀行控股公司的產生。審批過程不但牽扯到常用於銀行間合並的法律規則,還更因為這裡面包含有非銀行業務,所以涉及面之廣、影響之巨大是前所未有的。旅行者集團中的消費融資(consumer finance)部門不是問題,因為這是商業銀行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還有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部門也不是問題,這是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可以進行的業務;主要問題來自於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合並,以及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並。美聯儲可能會同意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合並,因為限制該合並的《格拉斯—斯蒂哥爾法》案中有一條款section 20,允許銀行做一些投行業務,而聯儲又一再為該條款作單方面為銀行鬆綁的解釋(本章第四節詳述),到了1996年,規定只要投資銀行的收入不超過總收入的25%,便不算違法。所以,SSB與花旗銀行合並,並不一定有嚴重障礙。倒是保險業務被《銀行控股公司法》嚴格定義為非銀行業務,得在兩年之內處理掉,最多可以申請三次一年延期。保險是旅行者集團的主要業務,其一半的盈利來自於保險,所以這將是個大問題。如果法律不作改變,花旗集團就得在幾年內將保險業務剥離。1998年9月,美聯儲初步批準花旗合並,就是基於這個條件基础上。10月,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團正式合並成立花旗集團,新集團的股票開始在紐約證券交易所買賣,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團股票都按比例兌換成花旗集團股票。當時花旗集團孤註一擲,準備好兩年後將保險業剥離出去,但同時更期待法律上能有所變革,取消《格拉斯—斯蒂哥爾法》和《銀行控股公司法》的限制,使得花旗集團能名正言順實現金融一體化。
本文摘自《零距離認知華爾街的運籌操作》
本書作者以在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紐約聯儲銀行工作的親身經歷,描述了美聯儲在執行銀行監督管理方面的各種細節。書中穿插了個人的所見所聞和認知感受。本書集知識性、故事性和趣味性於一體,為廣大讀者了解美聯儲系統和金融界,尤其是紐約聯儲和華爾街,提供豐富的第一手的理性和感性資料。讀者還可以從書中看到一個留學生的成長經歷和一個職業人士的心路歷程。本書是金融相關專業人士和高校學生的重要高端參考書。同時對於愛好金融的普通大衆,也是一本輕鬆有趣的普及讀物。?可貴的,這還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成功勵志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