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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8 15:51:35
1996年,娃哈哈合資前效益很好,由於希望能夠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才與達能洽談合作。那時候,達能僅在中國廣州有一家小的酸奶廠,也沒有其他企業。
合資之初,我們雙方簽定了一份商標轉讓合同。達能提出將娃哈哈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我們感覺是娃哈哈轉讓到娃哈哈,然後娃哈哈是一個合資公司,我們還占了大股,所以感覺也沒有問題。後來,國家商標局沒有批準這次轉讓,雙方就改簽了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其中約定“中方將來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在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專案已提交給娃哈哈與其合營企業的董事會進行考慮……”
我當時認為,轉讓合同在前,後面的許可合同確定娃哈哈集團還可以用這個商標生產其他產品,要經過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這中間好像(沒)什麼太大問題。當時也不懂什麼叫資本運作,現在才發現這已變成了一個大問題。
達能最近提出,由我兼任娃哈哈集團與合資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這違背了中國的《公司法》。這段時間,達能以這三個理由拼命地告狀,動不動就揚言運用法律程序,威脅我們。
外界當時普遍註意到了宗慶後掀起的民族主義情緒,不過媒體大多不願渲染這種情緒,而更願意從商業利益糾紛的角度,來看待這場交鋒。
宗慶後親自出馬,令世人獲得冰山一角下更多的信息,然而,在看似劍拔弩張的尖銳表象下,到底有沒有一種方案可以填補雙方的利益鴻溝,這也是當時媒體關註的核心問題。
實際上,4月5日的董事會上,範易謀已向宗慶後提出了四套方案。達能始終沒有透露四套方案的內容,但有知情者指點迷津,“看宗慶後4月8日在新浪聊天的內容就可知”。
宗慶後當時透露說:“4月5日,雙方召開了董事會,娃哈哈提出了以下幾個問題……。”
其實娃哈哈提出的每個問題,都是對達能相關和解方案的表態,只不過宗慶後在聊天時,外界只能看出是宗慶後在亮出自己的觀點,而不知其背後均有深意。
所以,很有必要回顧一下宗當時透露的信息:
一、娃哈哈認為合資合同條款不平等,達能限制我們不能生產與合資公司競爭的產品,對它自己卻沒有限制。這麼多年,達能實際上收購了很多與我們有競爭產品的企業,所以這個條款是不平等的,要修改。要麼取消對我們的限制條款,要麼增加對達能限制的條款。而且,達能必須從現已收購的樂百氏、正廣和、深圳益力、蒙牛、光明、匯源等公司全部撤資。
達能同意修改條款,增加對它的限制條款,並表示將樂百氏、正廣和、深圳益力的資產並入娃哈哈。我明確否定這個方案,樂百氏是虧損的,其他兩家也是做水的,我們現在生產水也是沒錢賺的。達能說可以在半年之內將這三家公司賣掉,但其持有的匯源、蒙牛、光明的股份,它不可能撤出。所以這個條款最終是沒有談定。
二、我提出,達能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實際上是一個變相的商標轉讓合同,娃哈哈集團是商標所有權人,要使用商標反而必須受到被許可人達能的同意。我認為跟法律上特許專用的概念是不一樣的,所以必須要修改。達能也同意將許可權還給我們,並同意不再要求轉讓商標,我方要求合資公司與非合資公司的產品都能夠使用娃哈哈的商標。
達能提出,非合資公司的產品必須要通過合資公司的銷售公司統一銷售,價格按照合資公司與非合資公司平均利潤率來確定。我們不同意,我們要求按實際使用的銷售費用來核定。合資公司主要生產瓶裝水產品,目前幾乎沒有利潤,而非合資公司主要生產娃哈哈新產品,利潤比較高。實際上,達能是希望非合資公司將利潤補貼給它,彌補它的虧損。我覺得這樣做毫無道理,所以這個條款也沒有談好。
三、達能說我違背《公司法》,兼任了這麼多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我原本就是娃哈哈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合資公司董事會選舉我當了39家合資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既然你說我違法,那麼我辞去這39家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再準備委派78個董事參加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時要求達能也必須派不同人擔任不同公司董事。同時,中方股東放棄對39家合資公司進行統一管理,今後各合資公司在自己董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對此,達能否認說過我違背《公司法》,認為我們的管理是受到認可的,是比較優秀的。
四、達能說非合資公司生產了跟合資公司有競爭性的產品,違法了。我認為我們沒有違法:首先,非合資公司生產的產品經過合資公司銷售,是達能允許並推崇的代加工形式;其次,非合資公司使用的商標也是通過達能認可的。
我表示,既然達能說非合資公司違法了,我們現在不給你加工了,轉而生產其他商標的產品。談判過程中,達能又希望非合資公司繼續生產這些產品,為合資公司代加工,通過合資公司去銷售。我說我們不願意背這個黑鍋,一會兒說我們加工違法,一會兒又讓我們加工。所以,這個條款也沒有談成。
範易謀無疑也看到了宗慶後的聊天記錄。他很清楚,宗慶後不僅一一否決了他的四套和解方案,並將其公之於衆。
既然宗慶後已經公開排斥了和解方案,那麼範易謀對宗慶後一方“以戰求和”的猜測也就不成立了。
宗慶後顯然鐵了心要和法國人分道揚镳。
在那次聊天中,達能再次被宗慶後說得一無是處。
新浪:為什麼合資時達能占51%股權,讓給外資控股權?
宗慶後:1996年的原始合資股東為法國達能、香港百富勤、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那時候我們還不懂資本運作,只是將控制權、經營權都掌握在我們手里。現在來講,這中間是有一些問題。
我覺得合資十餘年分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經營權爭奪階段。合資初期,我這個總經理如果使用資金超過一萬元,需要達能的財務總監同意;我們開始打開市場以後,我要增加生產線的投資,達能不同意;我們推“非常可樂”這個新產品,它也不同意。後來我們自己決定投資以後,都有了40%~50%的收益,證明我們的市場判斷是正確的。他們感覺錢賺得比較多、回報比較高,也就沒有繼續爭奪控制權、經營權,但它也感覺到娃哈哈是很難控制的。
第二個階段,達能收購了我們很多競爭對手的企業,包括樂百氏等。當時,我也給達能全球CEO弗蘭克?里佈(Frank Riboud)寫信提出異議,因為他收購我的競爭對手,他都掌握了我的商業機密,肯定會給我帶來危害。但是,他沒有理睬我。最終樂百氏在市場競爭中失敗了。
而與此同時,我們響應國家號召,但對於對口支援、扶貧投資,達能都不願意。娃哈哈員工持股會就決定自己投資一批非合資企業。為了遵守合約,非合資企業的產品也是通過合資公司所屬的銷售公司銷售的,我們使用的商標也是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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