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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4 17:16:41
我國現代農村金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20年代初期,在河北省香河縣成立了我國近代最早的信用合作社。30年代初,在當時國民黨政府統治的地區,面對農村發生經濟危機及農戶破產的嚴重局面,在有關公益性社團開展的農村金融救濟活動的示範及推動下,一些商業銀行參與了向農村放貸的“資金歸農”行動,由中國國民黨執政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也設 立了專門的職能部門和金融機構向農村實行救濟及放貸,這些行動在說明農民還債、贖回土地、購買必需的生產及生活資料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中國共產黨統治的中央蘇區及後來的各個革命根據地,則先後建立了許多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大體上滿足了農村的金融需求,為根據地的鞏固和發展做出了貢獻。
新中國建立以後,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五個時期。
第一個時期是1949—1957年,是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主體的農村金融興起的時期。
到1949年底,全國約有800多家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在1949—1953年期間,由於政府的大力提倡和推動,在農村廣泛試辦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信社)。到1953年底,全國共有農村信用合作組織9 841個,並建立了較完整的民主管理制度。其主體形式是以鄉或行政村為範圍的農信社,農民入社時要繳納一定的股金,年終時按股金分紅。還有一些是附設在供銷合作社內的信用部或信用組。從1955年開始,隨著生產、供銷、信用三大合作運動在各地農村的迅速推開,農信社也得以加速發展。到1957年底,全國80%的鄉都設立了農信 社,共有農信社88368個,吸收存款20.6億元,社員股金3.1億元。盡管這一時期農信社的規模較小,管理也不夠完善,但其合作性質還是得到了較充分的體現,總體上發展也比較健康。
新中國建立初期,農村金融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管理。為了適應土地改革以後農村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加強對農村信用合作組織的領導,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 於1951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了農業合作銀行,負責辦理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的投資拨款業務,並領導農信社。但1952年農業合作銀行就被撤銷,由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管理局負責領導和管理農村金融工作。後經國務院批準,於1955年3月1日正式成立中國農業銀行,其主要任務為指導信用社、廣泛動員農村結餘資金、合理使用國家農業貸款、輔助農業生產發展、促進對小農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但由於縣以下的基層農業銀行與人民銀行之間職責劃分不清及人員經費不足,1957年4月國務院又決定撤銷中國農業銀行,並入人民銀行管理。
第二個時期是1958—1976年,是農村金融發展停滯的時期。
1958年將農信社下放給人民公社管理,1959年進一步下放給生產大隊管理,在“極左”路線的影響下,合作制則被嚴重扭曲。農信社的財務管理和業務經營主要受生產大隊領導,盈虧由生產大隊核算,喪失了獨立自主經營的地位。由於正常的信用關係被破壞,資金被大量挪用,存款也迅速減少,從1958年底的20億元降至1962年底的9.7億元。盡管在1962年恢復了農信社的獨立地位,但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63年又重建了中國農業銀行,統一管理支農資金及農業貸款,並統一領導農信社的工作。但是好景不長,1965年12月中國農業銀行第三次被撤銷,1966年農信社再次下放給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間,農信社名為交給貧下中農管理,實際上卻使其幹部隊伍、資金安全和業務活動均受到嚴重損害,很多地方的農信社幾乎到了破產的邊緣。
第三個時期是1977—1984年,是農村金融的恢復時期。
1977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整頓和加強銀行工作的幾項規定》,明確“農信社是集體金融組織,又是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並規定農信社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管理。1979年2月23日,國務院在[1979]56號文《關於恢復中國農業銀行的通知》中規定,中國農業銀行的主要任務是統一管理支農資金,集中辦理農村信貸,領導農信社,發展農村金融事業;同時還規定農信社既是集體所有制的金融組織,又是中國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由於中國農業銀行集財政性拨款管理、商業性信貸業務經營和合作制金融組織管理於一身,從而確立了中國農業銀行在農村金融中的“官辦”性質及壟斷地位。由於中國農業銀行的所有存貸業務都根據國家的指令性計劃安排,它對農信社的管理也是採用計劃經濟的辦法,按照辦銀行的思想來管理。盡管在此時期內農信社的業務得到了一些恢復和發展,但也逐步失去了自主權,逐漸走上“官辦”的道路。
第四個時期是1985—1995年,是農村金融的發展時期。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發展。
商業銀行開始進入農村。1984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二屆三中全會做出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為了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我國商業金融體系迅速擴張,中國農業銀行在農村金融中的壟斷地位也逐漸削弱。1985年中共中央在《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中,明確中國農業銀行要實行企業化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人民銀行也出台了專業銀行業務可以適當交叉和“銀行可以選擇企業、企業可以選擇銀行”的政策措施,鼓勵四家專業銀行之間開展適度競爭,從而打破了銀行資金“統收統支”的“供給制”,並將農副產品收購業務確定為中國農業銀行的自營業務。根據這一政策措施,一些商業銀行開始將其觸角伸向農村,為當時正在蓬勃發展的鄉鎮企業提供貸款。
農信社在繼續進行改革。 國務院1984年國發105號文轉發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農信社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了把農信社辦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群衆性合作金融組織。之後,中國農業銀行對農信社進行了民主管理、業務管理、組織建設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推動了農信社事業的大發展:1995年底,全國共有獨立核算農信社50 219個,縣級聯社2 409個,所有者權益達632億元,其中實收資本378億元,總資產9 857億元;各項存款餘額達7 173億元,其中儲蓄存款6 196億元,吸收了農村儲蓄的60%以上;各項貸款達到5 176億元,占整個農業生產貸款的60%以上,農戶貸款的80%以上,鄉鎮企業貸款的70%以上。
農村政策金融開始起步。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專門負責管理農副產品收購貸款等業務的政策性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於1994年6月組建,其職能定位為:以國家信用為基础,籌集農業政策性信貸資金,承擔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拨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其主要業務包括:糧、棉、油、肉、糖等主要農副產品國家專項儲備貼息貸款;糧棉油等農副產品收購、調銷、批發貸款;糧棉油加工企業貸款;扶貧貸款、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經濟貸款、貧困縣縣辦工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及其他財政貼息的農業方面的貸款;小型農、林、牧、水利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
郵政儲蓄異軍突起。1986年1月,在國務院主持下,郵電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分別以投資所有者和業務監管者的身份, 聯合發佈了《關於開辦郵政儲蓄的協議》,決定在北京、天津等12個城市試辦郵政儲蓄業務。1986年底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將郵政儲蓄業務法定為郵政企業的業務之一,從而使郵政儲蓄遍佈全國,成為在農村中開展儲蓄業務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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