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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 11:36:55
④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財稅[2000]第21號)
⑤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3]第204號)。
(2)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扣除。
①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範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國發[2000]第41號)如:
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衆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專案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②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國稅函[2002]第890號)
③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捐贈法》的規定,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衆開放的天文館(站、台)和氣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公衆開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在年度內納稅所得額的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財稅[2003]第55號)
(3)其餘的是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扣除
(4)企業通過中國境內國家指定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可以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全額列支。
案例20某企業按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報規定,年度利潤為2000萬元,該年度通過國家機關向貧困地區捐贈100萬元,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50萬元。計算法律規定的允許扣除額。
說明:一般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2000×12%=240(萬元),因此,向貧困地區捐贈100萬元屬於按12%計算扣除,實際捐贈額100萬元小於扣除限額240萬元,按實際捐贈額扣除。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扣除可全額扣除。
因此該年度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額為=100+50=150(萬元)。
三、不得扣除的支出
【新法條款】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滞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新法條款】第十條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新法條款】第十條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新法解讀
(1)股息、紅利是對被投資者稅後利潤的分配,本質上不是企業取得經營收入的正常的費用支出,因此,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2)企業所得稅稅款本質上是企業利潤分配的支出,是國家參與企業經營成果分配的一種形式,而非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如果企業所得稅稅款作為企業扣除專案,則會出現計算企業所得稅稅款時循環倒算的問題。
(3)稅收滞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是行政處罰,如果允許行政處罰在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話,那就等於在稅收上承認其違法經營,並用國家應收的稅款彌補其罰沒的損失。因此,罰金、罰?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4)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贈支出是與取得經營收入無關的支出,不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原則上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二是如果允許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往往會以捐贈、贊助支出名義開支不合理、甚至非法以及避稅收等容導致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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