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專案與不得扣除專案(4)

2014-04-04 11:52:32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舊法規定

    (1)國稅函[2003]第114號文規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2)關聯方借款——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資本化。(國稅發[2000]第084號文件第三十六條)

    (3)國稅函[2002]第837號文件和財稅字[2000]第7號文件規定,對於集團母公司從金融機構統一取得的貸款,再轉貸給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證明有關資金確系從金融機構取得的貸款,可不作為關聯方貸款處理。

    (4)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再計稅時扣除;其超出部分,不準予扣除。(國稅發[1994]第132號)

    (5)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發[1997]第191號)

    (6)國稅發[2003]第045號文件規定,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暫行條例》第六條和《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第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新法解讀

    所謂已經計入資產成本的匯兌損失,也就是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的規定,而計入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同時需要提醒關註的是,匯兌損失按照新稅法新條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那麼,匯兌收益應該按照新稅法新條例的相同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舊法規定

    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於匯兌損失可以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益,而無論該等損失發生於籌建和生產、經營中。國稅發[1994]第12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由於匯率變動而發生的匯兌收益,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從企業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線法在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轉入應納稅所得額;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應按稅法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清算期間發生的,應按稅法規定計入清算期間應納稅所得額;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計入有關資產價值。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新法解讀

    (1)已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按工資薪金總額14%據實扣除。福利費的開支範圍,按《會計準則第九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都屬於職工福利費支出,新稅法對職工福利費支出規定範圍更寬泛。

    (2)以前年度結餘的職工福利費稅務處理未明確。無論是新發生計入成本費用的,還是動用以前年度的結餘,以後稅務機關還會嚴格控制企業職工福利費的使用。

    ◎舊法規定

    原來內資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大多數企業就只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醫療費或醫療保險了,內容太少。外企實際發生的不屬於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範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後年度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企業拨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新法解讀

    工資薪金無計稅工資限制的總額多了,基數大了。

    【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新法解讀

    實際支出統一按工資薪金總額2.5%的扣除,超支可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舊法規定

    原舊內資實施細則規定提取比例為1.5%,財稅[2006]第88號文件規定,對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新法解讀

    業務招待費是由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混合而成的,其中個人消費的部分屬於非經營性支出,不應該稅前扣除。因此,就需要對業務招待費進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通常是難以劃分的,國際上的處理辦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間人為規定一個劃分比例,比如意大利,業務招待費的30%屬於商業招待可在稅前扣除,加拿大為80%,美國、新西蘭為50%。借鑒國際做法,結合現行按銷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經驗,採取了兩者結合的措施,將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規定為發生額的60%,同時規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舊法規定

    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都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列支:全年銷貨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收入的5‰;全年銷貨收入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收入的3‰;外資企業多了一項,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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