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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 12:07:03
◎新法解讀
只列舉了部分了財產損失,而無形資產、投資、現金的損失都沒有提到,照常理是可扣除。
◎舊法規定
關於企業財產和財產損失的審批範圍,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第13號令規定,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和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辦法》第六條規定,凡是正常銷售、轉讓、變賣,正常損耗,正常清理報廢發生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再需要審批。第七條明確規定8種財產損失的情況才需要審批,大大縮小了審批範圍,減少審批的工作量。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確認壞賬的六個條件:①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②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③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④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⑥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同時,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案例15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賬款5000元已超過三年,屢催無效,確定無法收回,已對該客戶的應收賬款做壞賬損失處理,但事隔二年,此項欠款又如數收回。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沖銷應收賬款時:
借:管理費用——壞賬損失 5000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5000
(2)已沖銷的應收賬款以後又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 5000
貸:管理費用 5000
同時,
借:銀行存款 5000
貸:應收賬款 5000
在稅務處理上,由於納稅人已將收回的確認為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作沖減當期費用處理,因此已增加了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納稅時不用再做納稅調整。
【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稅前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一致的;另一部分是稅法規定與會計制度不一致的,需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的。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可以按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但在申報納稅時,對稅法規定和會計制度規定有差異的,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具體扣除規定: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原外企按實際認定,據實扣除的。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現取消,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對一般雇員而言,企業按市場原則所支付的報酬應該認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內任職的股東及與其有密切關係的親屬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工資違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變相提高的,這些複雜多樣的工資、薪金情況都將對企業所?稅的稅基產生侵蝕,因此,從加強稅基管理的角度出發,《實施條例》在工資、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到時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1)國稅發[2000]第84號文件第18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①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③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④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⑤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⑥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⑦獨生子女補貼。
⑧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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