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專案與不得扣除專案(1)

2014-04-04 12:36:56

    一、基本原則

    【新法條款】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法解讀

    實際發生的、有關的、合理的,這三條太重要了,所有稅前扣除事項的衡量都離不開。

    【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新法解讀

    符合常規、必要的、正常的。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

    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首要條件。真實性是指除稅法規定的加計費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確屬已經真實發生,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任何不是實際發生的支出,也就沒有繼續判斷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斷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支出的真實性時,納稅人必須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足夠”的“適當”憑據。足夠和適當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根據會計法和發票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提供發票的,發票就是適當的憑據;可以自制憑證的,如工資費用分配表、折舊費用分配表等,自制憑證就是適當憑據;境外購貨,如果沒有境外發票,進口報關單就是適當憑據。合法性是指無論支出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規定可作為費用支出,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合理性是指可在稅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該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管理。稅前扣除的支出在真實、合法的基础上必須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如果支出的發生既是為了經營目的,又是為了投資者個人目的;既與經營活動有關,又與非經營活動有關,就必須進行合理分配。合理性具體判斷,主要是看發生的支出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一般經營常規,如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是否相吻合;再如,新建的辦公樓裝修,牆上是挂一幅普通的裝飾畫呢,還是挂一幅明清的名家手筆呢?還有,企業老總住月租幾萬元的別墅,職工住月租幾百元的宿舍,哪個合理?

    【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新法解讀

    不徵稅收入,只有新法第七條的三項,不包括免稅收入。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

    【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新法解讀

    銷售成本是指申報納稅期間已經確認的銷售商品(包括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和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和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因此,銷售(營業)成本與會計準則中的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支出的計算口徑不是直接對應。

    ◎舊法規定

    國稅發[2000]第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同時,國稅發[2004]第82號文件規定:取消納稅人成本計算方法審批後,納稅人改變了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

    (1)主管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查納稅人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變計算方法前後銜接是否合理,有無計算錯誤等有關事項。

    (2)要求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改變計算方法的情況,說明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並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的文件。

    (3)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未說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變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資料,或雖說明但變更沒有合理的經營和會計核算需要,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後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由於改變計算方法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並補徵稅款。

    【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新法解讀

    費用指申報納稅期間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因此,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只要符合稅前扣除基本條件和一般原則規定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凡沒有計入成本,沒有資本化的支出,以及稅法沒有禁止和限制的,都應計入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

    ◎舊法規定

    國稅發[2000]第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稅字[2000]第25號文件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培訓費用,首先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超過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3]第045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信費用標準,由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協商確定,據真實、合法憑證據實扣除,以辦公通信費名義向職工發放的現金不得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新法解讀

    企業所得稅、進項稅,沒提已交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進成本。

    【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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