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專案與不得扣除專案(3)

2014-04-04 13:22:00

    (2)掌握工資薪金支出範圍的關鍵:

    ①存在“任職或雇佣關係”:凡按規定經勞動局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無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括返聘人員)”均視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佣關係的員工”。員工必須按規定與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定與企業存在任職或雇佣關係。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②企業支付給“返聘”人員的收入,視同“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③任職或雇佣有關的全部支出,包括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報酬。

    ④納稅人向有關聯關係的企業支付的借用人員工資,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類似業務支付勞動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費用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合同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予以調整。

    ⑤企業支付給所有者及其家屬的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應推定為股息分配。

    【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新法解讀

    與舊的規定基本一致,以後需要註意的是超標準的三險一金是計入工資還是不予扣除。

    ◎舊法規定

    (1)國稅發[2000]第084號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他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扣除。

    (2)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交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部扣除。非試點地區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繼續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第44號)確定的標準,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出發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後列入成本,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部扣除。

    (3)國稅函[2001]第918號文件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一般在以後五年內均勻攤銷。

    案例16甲公司2008年度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發放了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合計為900萬元,按照《工資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只能將800萬元作為稅前扣除。已計入相關費用科目,但超支的100萬元工資額當年不得從稅前扣除,本年度該納稅人納稅時應將100萬元做為納稅調整增加額。

    【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新法解讀

    商業保險不能扣除。

    【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新法解讀

    增加了對於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資本化為存貨的成本,並依照規定扣除,即該存貨之利息支出,應當於該存貨出售或處置時,才可計入當期損益,作為稅前扣除。與新準則趨同,只能是期間,之前和之後的借款費用都應該費用化。因此,企業應當謹慎處?流動資金貸款用途,如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生產經營用流動資金貸款之用途。

    ◎舊法規定

    原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企業借款用於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價。

    案例17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從金融機構借款100萬元用於建造固定資產,年終結算時支付利息8萬元。甲公司2月1日投入資金60萬元購買工程材料;2008年12月31日,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用40萬元支付工程建造款,並於2008年12月31日交付生產車間使用。

    (1)應於資本化的利息費用=60×10/100×(12-1)/12=5.5(萬元)

    (2)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8-5.5=2.5(萬元)

    借:在建工程——借款費用    55000

    財務費用    25000

    貸:長期借款    80000

    【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新法解讀

    最後一句與金融企業沒有關係,而且可扣除的利息支出還沒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限制,很寬鬆,但此條與財稅[2007]第80號文件有差異。利息支出增加了對於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資本化為存貨的成本,並依照規定扣除,即該等存貨之利息支出,應當於該等存貨出售或處置時,才可計入當期損益,作為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應當謹慎處理流動資金貸款用途,如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生產經營用流動資金貸款之用途。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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