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收入與不徵稅收入(6)

2014-04-04 13:22:29

    財政拨款;

    【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拨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拨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法條款】第七條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新法解讀

    我國組織形式多樣,除企業外,有的以半政府機構(比如事業單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還有其他複雜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等。這些機構嚴格講是不以營利活動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財政拨款以及為承擔行政性職能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按照《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字[2002]第22號),政府性基金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援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以及專項收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過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對其徵稅沒有實際意義。

    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拨款中的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按照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屬於政府補助的範畴,記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針對一些地方政府違規向企業搞所得稅返還(以財政拨款方式)要有所限制,這類應並入收入總額納稅。

    【新法條款】第七條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新法解讀

    為了保證稅法的嚴謹,稅法規定“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設定“其他不徵稅收入”這一兜底條款,主要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非營利性組織可能會取得一些新的不徵稅收入。其他不徵稅收入的界定權屬於國務院。

    ◎舊法規定

    財稅字[1997]第022號文件規定:

    (1)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2)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3)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不得稅前扣除,必須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

    另有財稅字[1997]第3號文件規定: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基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础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和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共13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徵企業所得稅。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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