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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 13:51:59
2007年度的納稅調整:
稅法上應確認收入=600000×60%=360000(元)。
調增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10000×(360000-150000)元。
假設2008年度如果甲公司2008年繼續提供安裝勞務,乙公司仍然效益不好,經營發生困難,後兩次的安裝費是否能收回,甲公司仍沒有把握,會計上不確認收入。
2008年度的納稅調整:2008年度甲公司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600000×40%=240000(元),扣除2008年度發生的安裝費用後的餘額作為200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額。
案例13中洋造船廠2008年7月與萬國遠洋公司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4000萬元的固定造價合同,承建一艘大型集裝箱貨輪,合同規定工期為兩年。合同預計總成本為3200萬元,假定2008年完工進度為30%,2009年全部完成,累計合同總成本為3000萬元。
中洋造船廠2008年末確認的合同收入和費用為
合同收入=4000×30%=1200(萬元)
合同毛利=(4000-3200)×30%=240(萬元)
合同費用=1200-240=960(萬元)
賬務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960
生產成本——毛利 2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
中洋造船廠2009年末確認的合同收入和費用為
合同收入=4000×100%-1200=2800(萬元)
合同毛利=(4000-3000)×100%-240=760(萬元)
合同費用=2800-760=204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40
生產成本——毛利 76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00
案例14甲機械廠與乙模具廠簽訂一份建造精密數控機床的合同,合同總金額為1200萬元,工期為2年,第一年發生工廠成本650萬元,雙方均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機械廠收回當年發生的成本,但無法準確地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
借:主營業務成本 6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50
【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法解讀
與國稅[2006]第56號文件相比少了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多了利潤分配。之所以這樣規定,應與新準則有關,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都屬於企業內部的行為,新準則也不視同銷售,像貨物,上述三種行為並不發生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利潤分配和其他上述行為都發生了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此條與增值稅的差別也很大。
需要註意的是,這里少講了一項行為:投資,以貨物、財產進行投資肯定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難道不視同銷售嗎?第56號文件也是視同銷售的。可惜的是,新準則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規定的也不是很明確,只是在固定資產準則——資產處置中有要做銷售處理的表述,這肯定不屬於非貨幣性交易,須等具體文件明確。
◎舊法規定
《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財稅字[1996]第079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
二、非應稅收入
特別註意:會計視同銷售、增值稅視同銷售、所得稅視同銷售範圍的不同:
(1)將貨物分配給投資者(股東)。
(2)將貨物償還債務。
(3)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4)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捐贈。
國稅發[2003]第045號文件規定,捐贈方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於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對外捐贈,除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新法條款】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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