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收入與不徵稅收入(3)

2014-04-04 14:35:55

    貸:累計攤銷——專利權    5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2009年末應確認使用費收入=1500000×10%=    150000(元)

    借:銀行存款    15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50000

    借:其他業務支出    12500

    貸:累計攤銷——專利權    5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7500

    【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舊法規定

    國稅發[2003]第045號文件規定,受贈方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並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國稅發[2004]第82號文件規定,取消上述審批專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方面加強管理:

    (1)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2)納稅人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說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攤收入情況。

    (3)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一個納稅年度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納稅人建立台賬管理,並監督其收入分攤情況。

    案例9甲公司於2008年1月1日接受乙公司捐贈設備一台。乙公司開具發票註明的金額為60萬元,甲公司無其他費用發生,預計使用10年,所得稅稅率為25%。

    (1)甲公司接受捐贈並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和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有關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6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0000

    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    450000

    (2)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大,經批準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

    【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舊法規定

    (1)包裝物押金收入。

    ①一般貨物包裝物押金收入。國稅發[1998]第228號文件規定: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應確認為收入,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所謂“逾期未返還”,是反映在買賣雙方合同或書面約定的收回包裝物、返還押金的期限內,不返還的押金。期限的確定:從收取之日起計算,已超過一年(指12個月)仍未返還的,原則上要確認為期滿之日所屬年度的收入。也有例外情況:包裝物週轉期間較長的,如有關購銷合同明確規定了包裝物押金的返還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包裝物押金確認為收入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企業向有長期固定購銷關係的客戶收取的可循環使用包裝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環使用期間不作為收入。

    ②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包裝物押金收入。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當期銷售額徵稅。國稅發[1995]第192號文件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當期銷售額徵稅。既徵消費稅,也徵增值稅。

    (2)煙草公司罰沒收入。

    國稅函[2000]第238號文的規定,煙草公司(煙草專賣局)收到財政部門返還的罰沒收入,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煙草公司(煙草專賣局)辦案經費支出,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準予在稅前扣除。

    (3)拆遷補償費收入的稅務處理。

    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入,凡搬遷後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餘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及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稅字[1994]第7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以及取得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家另有文件指定專項用途的,都應並入納稅人經營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

    ①即徵即退、直接減免的,應並入企業當年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對先徵稅後返還或先徵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③國家另有文件指定專項用途的除外,如國稅函發[1997]第021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字[1993]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賬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賬款”,不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④財稅字[2000]第25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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