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收入與不徵稅收入(1)

2014-04-04 14:36:56

    一、收入總額

    【新法條款】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新法解讀

    對原內資稅法第五條進行修改後形成的,主要增加了對收入總額的總括性界定,即“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同時增加了“接受捐贈收入”,並將原法的“生產、經營收入”分解為“銷售貨物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這種先總括後分類的概念界定方式,進一步拓寬了收入總額的概念空間,而在收入具體組成部分的進一步細化和增補,則進一步增強了該法條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新法解讀

    新法在文字表述與相關處理上盡量保持與新會計準則的一致,減少轉換成本。

    【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新法解讀

    貨物的範圍是值得關註的,新法對貨物的定義似乎更傾向於存貨,而增值稅的貨物是一切不動產以外的有形動產,差異很大,後面關於視同銷售,新法與增值稅的差異更大。

    ◎舊法規定

    特殊銷售業務的處理:

    (1)國稅函[1997]第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國稅發[2003]第045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適當證明,可沖銷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適當證明”是指購買方退回的原購貨發票或購買方取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

    (3)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涉及的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國稅發[2003]第045號規定: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後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

    (4)價外費用,會計上根據價外費用的性質分別進行處理。財稅字[1997]第022號文規定: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處理,均應並入銷售額計徵流轉稅和所得稅。

    (5)以舊換新業務,國稅發[1993]第154號文規定: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財稅字[1996]第074號文規定: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除銷售金銀首飾以外的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售價確認銷售收入。

    (6)還本銷售業務,納稅人採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7)以物抵債業務,稅收上分解為銷售貨物和償債兩項經濟業務處理。

    案例6甲公司於2008年4月20日以託收承付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成本為60000元,增值稅發票上註明:售價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該批商品已經發出,並已向銀行辦妥託收手續。此時得知乙公司在另一項交易中發生巨額損失,資金週轉十分困難。經與購貨方交涉,確定此項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會計分錄為:

    借:發出商品    60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

    同時將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如下處理:

    借:應收賬款——應收銷項稅額    1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由於發票已經開出,因此,在所得稅處理上,還要確認應稅所得,計交所得稅。

    【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新法解讀

    同貨物一樣,財產的範圍也應該關註,後面的視同銷售用得到。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17—21條都明確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時間,但14—16條卻沒有,不需要嗎?不可能,例如轉讓股權,收入確認的時間要明確才行啊,等具體文件。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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