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納稅義務規定(3)

2014-04-04 23:06:01

    【實施條例】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實施條例】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實施條例】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新法解讀

    港澳台註冊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是居民企業,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外的是非居民企業。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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