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納稅義務規定(4)
三、納稅義務
【新法條款】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2法國甲公司在上海設有經營銷售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並作為甲公司在中國制造和銷售的營業基地。雖然甲公司在上海設立的辦事處不具有法人地位和獨立的核算地位,但亦屬於我國稅法上的“常設機構”,我國稅務機關有權對該類外國公司常設機構在中國形成的收入來源中的淨所得部分按2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並出具納稅證明。
【實施條例】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實施條例】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新法解讀
交易活動發生地在以前的稅法條例中似乎很少提到,在買方?在賣方?或是在貨物所在地?看來只能等具體文件明確了。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新法解讀
這個就更麻煩了,僅按勞務發生似乎不全面,有特例:咨詢、運輸等勞務發生是否應在註冊地納稅。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實施條例】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繫,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