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納稅義務規定(2)

2014-04-04 23:35:57

    國稅發[1997]8號規定: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但未改變被承租企業的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並仍以被承租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被承租企業與承租方如何分配經營成果,均以被承租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12007年1月,李豐、王明簽訂合伙協議,共同投資設立了A企業,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都規定,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因此,在2007年,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就合伙企業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08年1月新所得稅法實施後,李豐、王明經協商後,決定將A企業的法律形式變更為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便能夠更好向銀行融資,甲公司為《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居民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新法解讀

    新合伙企業法中新增加的類型有限合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限合伙企業裡面的法人的所得稅怎麼交呢?一人有限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範畴,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並且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要明確區分,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舊法規定

    國稅發[2000]第16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的分類

    【新法條款】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新法解讀

    後半段是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主要目的在於防止企業避稅。但該原則只規範了註冊地在國外的企業,國內企業如果註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不一致的話,按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還應該在註冊地納稅,又給註冊地籌劃帶來了空間,雖然新法基本上強調產業稅收優惠,但地區優惠還是存在的,本法第二十九條是指另有享受優惠政策過渡的西部地區。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

 承諾與聲明

兄弟財經是全球歷史最悠久,信譽最好的外匯返佣代理。多年來兄弟財經兢兢業業,穩定發展,獲得了全球各地投資者的青睞與信任。歷經十餘年的積澱,打造了我們在業內良好的品牌信譽。

本文所含內容及觀點僅為一般信息,並無任何意圖被視為買賣任何貨幣或差價合約的建議或請求。文中所含內容及觀點均可能在不被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本文並未考 慮任何特定用戶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和需求。任何引用歷史價格波動或價位水平的信息均基於我們的分析,並不表示或證明此類波動或價位水平有可能在未來 重新發生。本文所載信息之來源雖被認為可靠,但作者不保證它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作者也不對任何可能因參考本文內容及觀點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責任。

外匯和其他產品保證金交易存在高風險,不適合所有投資者。虧損可能超出您的帳戶註資。增大槓桿意味著增加風險。在決定交易外匯之前,您需仔細考慮您的財務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文中所含任何意見、新聞、研究、分析、報價或其他信息等都僅 作與本文所含主題相關的一般類信息.

同時, 兄弟財經不提供任何投資、法律或稅務的建議。您需向合適的顧問徵詢所有關於投資、法律或稅務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