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與納稅義務規定(1)

2014-04-05 08:06:57

    一、納稅人

    【新法條款】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新法解讀

    企業包括各種性質所有制的內、外資的公司制企業,在國際上,對企業徵收所得稅一般採用公司法人所得稅的形式。以公司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單位,有利於合理規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主要是指:

    (1)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事業單位。

    (2)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社會團體。

    (3)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除上述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

    ◎舊法規定

    (1)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納稅人規定獨立核算、獨立建賬和獨立計算盈虧三個條件,但由於缺少有限責任或自負盈虧的實質性條款,背離了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單位的原則;存在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劃分不清的問題。此外,確定納稅人的三個條件在實際工作上也存在不好操作的問題,致使納稅人的範圍可以人為擴大或縮小,增大了執法的難度。原外資企業法則以依法註冊登記來界定納稅人,其實質就是承擔有限責任或者自負盈虧,基本是以法人作為外資企業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2)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特殊規定。

    ①企業依法合並、兼並後納稅人的規定。

    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實施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並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②企業分立後納稅人的規定。

    分立後各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各企業為納稅人。分立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由分立後的企業承繼。

    ③企業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經營後納稅人的規定。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

 承諾與聲明

兄弟財經是全球歷史最悠久,信譽最好的外匯返佣代理。多年來兄弟財經兢兢業業,穩定發展,獲得了全球各地投資者的青睞與信任。歷經十餘年的積澱,打造了我們在業內良好的品牌信譽。

本文所含內容及觀點僅為一般信息,並無任何意圖被視為買賣任何貨幣或差價合約的建議或請求。文中所含內容及觀點均可能在不被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本文並未考 慮任何特定用戶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和需求。任何引用歷史價格波動或價位水平的信息均基於我們的分析,並不表示或證明此類波動或價位水平有可能在未來 重新發生。本文所載信息之來源雖被認為可靠,但作者不保證它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作者也不對任何可能因參考本文內容及觀點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責任。

外匯和其他產品保證金交易存在高風險,不適合所有投資者。虧損可能超出您的帳戶註資。增大槓桿意味著增加風險。在決定交易外匯之前,您需仔細考慮您的財務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文中所含任何意見、新聞、研究、分析、報價或其他信息等都僅 作與本文所含主題相關的一般類信息.

同時, 兄弟財經不提供任何投資、法律或稅務的建議。您需向合適的顧問徵詢所有關於投資、法律或稅務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