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隊的土地到底怎麼了(5)

2014-04-07 18:52:52

  土地習俗權的確認過程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即國家常常會誤解習俗權的性質,有些國家的政府甚至會否認這項權利的存在。在傳統的農村社會,人們常常將土地視為某個社會團體的共有財產,這個社會團體可能是部落、村莊、家族或家庭。根據西方(民法)法律對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指的是登記在冊的、絕對的和無所不包的權利;但是,我們顯然很難用這樣的定義表述傳統農業社會的共有財產。範R26;登R26;博格(Van den Bergh)寫道:“所有權是最高的權利,它包括了其他任何一項權利。所有權是抽象的權利,我們不能通過逐個列舉的方式描述它的內涵。即使列舉出了一個個相應的具體權利,這些權利不但不需要特別加以合法化,而且還與社會普遍接受的目的無關。所有權還是絕對的權利:除了法律明文限定之外,所有者可以任意處置他的所有物,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侵犯他的所有物,不得損害他的所有權,所有者就是他所擁有的物品的最高裁決者。”參見Govaert C?J?J?Van den Bergh,‘Property versus Ownership:Some Cursory Notes’,in Spiertz and Wiber(eds?),The Role of Law in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p?172?正是出於這個原因,人類學家將財產的概念定義為“權利束”,或者更為抽象的“社會關係”。漢恩(C?M?Hann)引用了霍貝爾(E?Adamson Hoebel)在一本教材中對財產權的人類學定義:“財產權,換句話說,財產權並不是實物,它是社會關係的網路;相對於實物的使用和分配,它控制的是人們的行為。”參見C?M?Hann,‘The embeddedness of Property’,in C?M?Hann(ed?),Property Relations:Renewing the Anthropological Tradi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4?羅頓R26;辛普森(Rowton Simpson)對習慣保有的顯著特徵作了詳細的列舉。參見Rowton Simpson,Land Law and Registration,pp?223-225?

  在森林、草原和荒地的所有權問題上,1954年制訂的《憲法》存在種種自相矛盾之處,這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和習慣法之間的較量。在中國,絕大部分森林、草原和荒地都地處邊疆地區,那里的少數民族在不成文的習俗慣例下共同使用這些自然資源。此外,為了鞏固並控制邊疆地區,前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曾多次鼓勵中原人口向這些地區遷移,因此這些地區也形成了大量由漢族移民組成的村落。1954年頒佈的《憲法》規定,森林、草原和荒地都屬於國家所有。少數民族村民和漢族移民突然發現自己昔日的共同財產變成了國有財產。根據1982年的《憲法》修正案,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歸集體所有,但是該條款的增加並沒有彻底解決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問題,因為對於上述這些群體來說,它們缺少的恰恰是國家承認的合法所有權。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參見《黑龍江省有關部門和一些專家、基層單位對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的意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352頁。又可參見Peter Ho,‘The Clash over State and Collective Property:The Making of the Rangeland Law’,The China Quarterly,Vol?161(March 2000),pp?245-6?

  本章的第二條主線正是圍繞上述三大原因展開,這些歷史遺留問題至今仍然困擾著中國的土地管理制度。我們將看到在法院審理的各種土地所有權糾紛案件中,這些歷史遺留問題佔據了極為突出的位置。近幾年來,公開出版的法律資料正在不斷增加,借用安東尼R26;迪克斯(Anthony R?Dicks)的說法:“最有意思的莫過於日漸增多的、有關法庭判決的報道了。”參見Anthony R?Dicks,‘Compartmentalized Law and Judicial Restraint:An Inductive View of Some Jurisdictional Barriers to Reform’,in Stanley B?Lubman(ed?),China?s Legal Reform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82?正是出於這個原因,本章選用了一種特殊的社會學研究方法,該方法先將一些法律案件翻譯成英文,並將研究工作建立在分析這些案件的基础之上。特別是對於那些不是法律專家的研究者來說,事無巨細的法律案例閱讀起來也許有些枯燥難懂。但我之所以要把這些中文案宗翻譯成英文,其原因是由於它們獨一無二的特性。迄今為止,還沒有人嘗試過把這些脫胎於中國本土的有關土地權屬糾紛的案例翻譯成英文。

  

本文摘自《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


   本書啟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兩個概念。一種為社會群體所信賴並確認為可信的制度,其創生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該群體根據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選擇和安排。無視這一條件,不僅會導致對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產生,而且會導致社會不公加劇,甚至引起社會沖突。本書指出要正確理解中國農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訣竅在於理解政府所採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堅持的制度模糊原則的意義,因為這兩者促成了適合不同地方特性並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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