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隊的土地到底怎麼了(3)

2014-04-07 19:22:59

  圖2-1(1951年4月1日,也就是土改期間,山東省政府頒發給山東省慶雲縣張牌村農民張雲清的土地房產所有證。)

  第三個原因同(歷史上)習俗權的認可有關。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農村集體在爭取國家承認它們的土地習俗權時面臨著一個巨大的挑戰,那就是習俗權通常都沒有書面的證明。有大量文獻讨論這個問題,它們的關鍵詞是“公共財產資源管理”、“共享資源”和“法律多元主義”等。比方說可以參見Daniel W?Bromley,Making the Commons Work:Theory,Practice and Policy(San Francisco: Institute for Contemporary Studies Press,1992)和Elinor Ostrom,Governing the(轉下頁註)從另一個角度說,所有權的認可問題源於兩種文化之間的沖突:一個是邁向“法治”的工業社會,(接上頁註①)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及Joep Spiertz and Melanie G?Wiber(eds?),The Role of Law in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The Hague:VUGA,1996)?最近有一項研究很有意思,其研究的對象是蘇里南的地權狀況,時間範圍從殖民地時期至今,可參見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and Maroons in Suriname(Copenhagen:International Work Group for Indigenous Affairs,1999),written by the jurists Ellen?Roos Kambel and Fergus MacKay?一個是建立在“人治”傳統之上的農業社會。而中國恰恰處於兩者的夾縫之間。有關中國“人治”問題的讨論,參見Ronald C?Keith,China?s Struggle for the Rule of Law(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94),p?12?此外,習俗權的模糊性和多變性也反映在學術界有關“習慣法”這個術語的爭論之中。如果我們把習慣法定義為“長期使用中形成的不成文法”參見A?W?Motion cited in R?Rowton Simpson,Land Law and Registr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220?,那麼一個問題就會隨之產生:究竟多長時間才能算得上是“長期”呢?

  比如在英國,如果某項習俗存在的時間太過久遠,以致“人們再也無法在記憶中找到與此相反的做法”,那麼它就具有法律效力。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國家將人們記憶的上限定於公元1189年理查德一世(Richard I)登基之時,在此之前的事件統統忽略不計了。參見A?W?Motion cited in R?Rowton Simpson,Land Law and Registr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p?220-221?如果中國採取了同樣的制度安排,那麼一旦現有的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社會爭端就會隨之蜂擁而至。各地自發或政府支援的土地移民現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不論是民國時期,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建立地籍冊的一個主要障礙來自所謂的“熟荒”,即開墾後的荒地和不上稅的“黑戶”土地。一些地區連年遭受兵荒馬亂或是嚴重的自然災害,那里的農民被迫離開土地外出逃難。到了局勢較為穩定、社會秩序恢復正常的時候,或是出於土地原主或新主人的自發耕作,或是因為政府強制推行的大規模墾荒計劃,這些地區的土地往往得到重新開墾。然而如何處理這些開墾後的荒地仍然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當時寧夏省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寧夏省屬於中國典型的邊疆地區,它的面積比目前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還大,範圍還包括了內蒙古(前綏遠省)和甘肅省的部分地區。農墾局的一份報告指出:“墾荒相對來說較易開展。但是(政府收回所有權的)過程會極端困難。這恐怕不能在一夜之間完成。”有關邊疆地區土地開墾的詳細情況,參見Peter Ho,‘The Myth of Desertification at China?s Northwestern Frontier’,Modern China,Vol?26,No?3,pp?359-366(the quotation from the Land Reclamation Head Office is on pp?362-3)。何R26;彼特(Peter Ho)還給出了一個實例,講述的是一個邊疆地區村莊的變遷史,它最初是由一個自發移民家庭慢慢發展起來的。有關這方面的內容,參見Peter Ho,‘China?s Rangelands under Stress:A Comparative Study of Pasture Commons in 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Development and Change,Vol?31,No?2(March 2000)pp?385-412,at p?402?也可參見Flemming Christiansen,‘New Land in China,1900-1937:State Intervention and Land Reclamation’,Leeds East Asia Papers,No?10(1992),pp?61-65?開墾後的荒地通常不會登記在稅收登記簿中,但這並不表明新定居者和村莊不能享有荒地的所有權。

  

本文摘自《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


   本書啟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兩個概念。一種為社會群體所信賴並確認為可信的制度,其創生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該群體根據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選擇和安排。無視這一條件,不僅會導致對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產生,而且會導致社會不公加劇,甚至引起社會沖突。本書指出要正確理解中國農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訣竅在於理解政府所採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堅持的制度模糊原則的意義,因為這兩者促成了適合不同地方特性並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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