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隊的土地到底怎麼了(4)

2014-04-07 19:37:50

  土地習俗權的確認過程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即國家常常會誤解習俗權的性質,有些國家的政府甚至會否認這項權利的存在。在傳統的農村社會,人們常常將土地視為某個社會團體的共有財產,這個社會團體可能是部落、村莊、家族或家庭。根據西方(民法)法律對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指的是登記在冊的、絕對的和無所不包的權利;但是,我們顯然很難用這樣的定義表述傳統農業社會的共有財產。範R26;登R26;博格(Van den Bergh)寫道:“所有權是最高的權利,它包括了其他任何一項權利。所有權是抽象的權利,我們不能通過逐個列舉的方式描述它的內涵。即使列舉出了一個個相應的具體權利,這些權利不但不需要特別加以合法化,而且還與社會普遍接受的目的無關。所有權還是絕對的權利:除了法律明文限定之外,所有者可以任意處置他的所有物,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侵犯他的所有物,不得損害他的所有權,所有者就是他所擁有的物品的最高裁決者。”參見Govaert C?J?J?Van den Bergh,‘Property versus Ownership:Some Cursory Notes’,in Spiertz and Wiber(eds?),The Role of Law in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p?172?正是出於這個原因,人類學家將財產的概念定義為“權利束”,或者更為抽象的“社會關係”。漢恩(C?M?Hann)引用了霍貝爾(E?Adamson Hoebel)在一本教材中對財產權的人類學定義:“財產權,換句話說,財產權並不是實物,它是社會關係的網路;相對於實物的使用和分配,它控制的是人們的行為。”參見C?M?Hann,‘The embeddedness of Property’,in C?M?Hann(ed?),Property Relations:Renewing the Anthropological Tradi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4?羅頓R26;辛普森(Rowton Simpson)對習慣保有的顯著特徵作了詳細的列舉。參見Rowton Simpson,Land Law and Registration,pp?223-225?

  在森林、草原和荒地的所有權問題上,1954年制訂的《憲法》存在種種自相矛盾之處,這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和習慣法之間的較量。在中國,絕大部分森林、草原和荒地都地處邊疆地區,那里的少數民族在不成文的習俗慣例下共同使用這些自然資源。此外,為了鞏固並控制邊疆地區,前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曾多次鼓勵中原人口向這些地區遷移,因此這些地區也形成了大量由漢族移民組成的村落。1954年頒佈的《憲法》規定,森林、草原和荒地都屬於國家所有。少數民族村民和漢族移民突然發現自己昔日的共同財產變成了國有財產。根據1982年的《憲法》修正案,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歸集體所有,但是該條款的增加並沒有彻底解決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問題,因為對於上述這些群體來說,它們缺少的恰恰是國家承認的合法所有權。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參見《黑龍江省有關部門和一些專家、基層單位對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的意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352頁。又可參見Peter Ho,‘The Clash over State and Collective Property:The Making of the Rangeland Law’,The China Quarterly,Vol?161(March 2000),pp?245-6?

  本章的第二條主線正是圍繞上述三大原因展開,這些歷史遺留問題至今仍然困擾著中國的土地管理制度。我們將看到在法院審理的各種土地所有權糾紛案件中,這些歷史遺留問題佔據了極為突出的位置。近幾年來,公開出版的法律資料正在不斷增加,借用安東尼R26;迪克斯(Anthony R?Dicks)的說法:“最有意思的莫過於日漸增多的、有關法庭判決的報道了。”參見Anthony R?Dicks,‘Compartmentalized Law and Judicial Restraint:An Inductive View of Some Jurisdictional Barriers to Reform’,in Stanley B?Lubman(ed?),China?s Legal Reform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82?正是出於這個原因,本章選用了一種特殊的社會學研究方法,該方法先將一些法律案件翻譯成英文,並將研究工作建立在分析這些案件的基础之上。特別是對於那些不是法律專家的研究者來說,事無巨細的法律案例閱讀起來也許有些枯燥難懂。但我之所以要把這些中文案宗翻譯成英文,其原因是由於它們獨一無二的特性。迄今為止,還沒有人嘗試過把這些脫胎於中國本土的有關土地權屬糾紛的案例翻譯成英文。

  中國的法律制度遠不像西方法學家們評論的那樣。它的特徵是法律自身過於零散,法院依賴於地方政府,法律服從於政策。換句話說就是司法和行政之間的權力界限模糊不清。安東尼R26;迪克斯(Anthony R?Dicks)寫道:同一法律體系內法律制定和法律裁決部門過多,其中一個後果就是權力的過度分散化,不僅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權,而且最終是法律自身的過於零散,並孕育著法律和司法沖突的潛在危險。郭丹青(Donald C?Clarke)說道:“並不僅僅是出於對地方領導的某種模糊的尊重,法院才不願意違背他們的意願。這里有一個非常具體的制度基础:地方法院的工作人員在職位和財政上依賴於同級的地方政府。”參見Donald C?Clarke,‘The Execution of Civil Judgments in China?,in Lubman(ed?),China?s Legal Reforms,p?71?阿爾伯特R26;陳(Albert Hung?yee Chen)認為這違反了孟德斯鸠(Montesquieu)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國家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高於中國共產黨頒佈的通知、政策文件和規章,以及高級領導幹部的命令、指示和意見,這一原則還沒有在憲法中牢固確立……這些因素的直接後果是模糊了政策和法律的界限。”參見Albert Hung?yee Chen,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ong Kong:Butterworths,1992),p?77?在這種前提之下,法庭在進行判決的時候面臨重重困境:它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做出一些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的判決。至於那些冤假錯案,它們則很少有希望能夠得到平反。當處理土地糾紛案件時,中國的法官必須依據法律主持公道,但是因為“有意的制度模糊”,法律本身就經常是模棱兩可的。村莊和農民個人成為上級行政機關盜用土地的直接受害者。但想要主持公道也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那些非法挪用者在土地上的投資會越來越可觀,這樣他們自然而然地會聲稱自己擁有土地的習俗權,從而使得土地“簡單”的歸還工作愈加困難。本章下文的案例分析將涉及這些內容。

  根據前文提到的三個原因,我把土地糾紛案例分為若幹部分,每個部分和其中的一個原因相對應(盡管可能會出現某些重疊):法律框架缺乏連貫性和人們“法治”觀念的淡薄;土地登記工作的缺失;以及習俗權的相關問題。本文涉及的所有案例都來自劉新華編訂的《新土地管理法全書》(上,下)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編纂的《人民法院案例選,行政卷:1992~1996年》。參見劉新華主編《新土地管理法全書》第1、2卷,中國物價出版社,1998;最高人民法院主編《人民法院案例選,行政卷:1992~1996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本文法律術語的翻譯參照餘叔同和文嘉主編《新漢英法學辞典》,法律出版社,1998。我將忽略原案例中涉及的與裁決無關的材料,或將它們放在尾註中。我在翻譯過程中對它們進行了必要的改動。按理說翻譯者的職責是忠於原文,忠實地用另一種語言傳達原文本的所有信息。但是我在翻譯這些文件時遇到的困難是,對於那些對中國土地問題感興趣的人來說,這些文本不僅充斥了著大量無關緊要的細節,而且文本中還存在著大量的錯誤和矛盾。為此,我不得不對原文件做出了較大幅度的修改。

  這些案例的發生時間大約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在此之後,兩大事件標志著有關土地問題的相關法律制度出現了顯著的進步:(1)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訂案的出台;(2)國務院於1995年發佈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為“1995年規定”),它取代了1989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的《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為“1989年意見”)。參見1995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的通知《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孫建宏主編《土地權屬實務指南》,中國大地出版社,1998,第282~293頁。以及1989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的《關於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幹意見》,引自中國土地管理總攬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土地管理總覽》,法律出版社,1992,第68~71頁。“土地權屬”和“土地所有權”分別譯作land title和land ownership。註意這里的“權屬”指的是特定法律體系中,可以用於證明對一塊土地享有的若幹權利的正式文件。這種權屬不一定由國家給予;比如說當地村民賦予自己的習俗權。然而對於當地村民來說,一個普遍的問題是,他們並不擁有其所要求土地的實際所有權。至於這些新出台的法規對我們即將讨論的案例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我將在必要的時候一一加以分析。我省略了1989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中文參考文獻。因為這些文獻主要讨論的是訴訟程序問題,與我們關註的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規無關。有必要提醒大家註意的是,本章所說的土地管理局就是現在的國土資源部,前者於1998年進行了改組。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中國的司法制度和社會經濟條件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我們沒有必要翻出許多陳年舊案進行分析。但是本章涉及的六宗案例仍然可以算作是中國土地糾紛案件的典型案例,特別是其中的幾起案件,經由上訪和訴訟,直到最近幾年才得以公之於衆。根據李連江和歐博文(Kevin J?O?Brien)的研究,在過去的十年中農民的上訪數量呈急劇增長的態勢。參見Lianjiang Li and Kevin J?O?Brien,‘Villager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Modern China,Vol?22,No?1(1996),pp?28-61?

  

本文摘自《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


   本書啟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兩個概念。一種為社會群體所信賴並確認為可信的制度,其創生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該群體根據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選擇和安排。無視這一條件,不僅會導致對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產生,而且會導致社會不公加劇,甚至引起社會沖突。本書指出要正確理解中國農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訣竅在於理解政府所採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堅持的制度模糊原則的意義,因為這兩者促成了適合不同地方特性並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產生。

 承諾與聲明

兄弟財經是全球歷史最悠久,信譽最好的外匯返佣代理。多年來兄弟財經兢兢業業,穩定發展,獲得了全球各地投資者的青睞與信任。歷經十餘年的積澱,打造了我們在業內良好的品牌信譽。

本文所含內容及觀點僅為一般信息,並無任何意圖被視為買賣任何貨幣或差價合約的建議或請求。文中所含內容及觀點均可能在不被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本文並未考 慮任何特定用戶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和需求。任何引用歷史價格波動或價位水平的信息均基於我們的分析,並不表示或證明此類波動或價位水平有可能在未來 重新發生。本文所載信息之來源雖被認為可靠,但作者不保證它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作者也不對任何可能因參考本文內容及觀點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責任。

外匯和其他產品保證金交易存在高風險,不適合所有投資者。虧損可能超出您的帳戶註資。增大槓桿意味著增加風險。在決定交易外匯之前,您需仔細考慮您的財務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文中所含任何意見、新聞、研究、分析、報價或其他信息等都僅 作與本文所含主題相關的一般類信息.

同時, 兄弟財經不提供任何投資、法律或稅務的建議。您需向合適的顧問徵詢所有關於投資、法律或稅務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