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隊的土地到底怎麼了(1)

2014-04-07 19:53:25

  我在第一章中已經談到,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得到了各級政府和廣大農民的信任和認可。此外我還就這一可信度的來源——制度安排——進行了探讨。為此,第一章所關註的對象是中央的政策和法規的制定,而這些政策和法規在基層的實施情況則暫時不在我的考慮範圍之內。然而由於中央政府有意模糊了地權的性質,即“有意的制度模糊”,上述政策和法規的實施難度不但因此大大增加,而且這也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農地產權制度的運作原理。值得註意的是,當前中國的地權之所以處於含混不清的狀態,它並不是中央政府生搬硬套的結果。這一現象隨歷史的推進自發產生,中央政府在此不過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既然黨中央的各項政策已經明文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於最基本的集體單位即生產隊,那麼為什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仍然具備不確定性呢?這個關鍵問題正是本章開篇將要讨論的內容。

  首先我想解釋一下中國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單位。我們必須時刻牢記於心的一點是,從民國時期直到現在,自然村一直都是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單位。至於“自然村”這一傳統概念,正如王斯福(Stephan Feuchtwang)所言,它指的是“村民們長期以來約定俗成的地方性認可,無論它實際的延續性是否以任何的文件形式存在”至於傳統習慣和國家對“地方”一詞理解的差異,斯蒂芬R26;福強(Stephan Feuchtwang)曾有過很好的描述,參見Stephan Feuchtwang,‘What is a Village’,in Eduard B?Vermeer,Frank Pieke,and Woei Lien Chong(eds?),Cooperative and Collective in China?s Rural Development:Between State and Private Interests(New York:M?E?Sharpe,1998),pp?47,59-60,61-66(about the administrative village).。雖然這個詞語頻繁出現在各種官方和非官方的文件中,但是在中國現行的法律條款中,我們卻完全尋找不到這一術語的蛛絲馬迹。為了方便稅收管理,前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曾嘗試著為每個村莊劃出明確的邊界。這樣做的結果是,村莊的界線不斷變更,村莊的名稱一改再改,而規模較大的村莊或集體吞並較小村莊的事件則更是不勝枚舉。到了農業集體化時期,土地的基本管理單位分為了三級: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然而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非集體化改革”卻令情況變得更趨複雜化了。除個別因行政單位變遷或地區差異而產生的特例以外,例如,當人民公社包括兩個層級而不是三個層級時,這樣的特例常常發生。《農業六十條》第2條也這樣寫道:“人民公社的組織,可以是兩級,即公社和生產隊,也可以是三級,即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參見中國(轉下頁註)一般說來,人民公社變成了現在的鄉(鎮),行政村取代了生產大隊,而生產隊則成為自然村和村民小組。值得註意的是,盡管生產大隊和行政村是管理自然村的行政單位,但它們本身也是由自然村組成的。同自然(接上頁註②)共產黨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黨史研究室主編《中國黨史教學參考資料》第23卷,國防大學出版社,1986,第137頁。村一樣,它們也有著傳統的邊界,並在傳統邊界的範圍內維護自己的土地所有權。我將在下文就這一點展開詳細論述。目前還沒有迹象顯示,行政村同樣要求得到更大範圍的土地所有權(即包括幾個自然村在內的範圍)。

  

本文摘自《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


   本書啟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兩個概念。一種為社會群體所信賴並確認為可信的制度,其創生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該群體根據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選擇和安排。無視這一條件,不僅會導致對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產生,而且會導致社會不公加劇,甚至引起社會沖突。本書指出要正確理解中國農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訣竅在於理解政府所採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堅持的制度模糊原則的意義,因為這兩者促成了適合不同地方特性並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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