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登記:界定所有權的權限(2)

2014-04-07 21:38:06

  由於國家推行了“有意的制度模糊”,因此土地登記工作幾乎一路畅通無阻,即便是在行政村中也沒有遇到多少障礙。地方幹部常常有意將“農民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這幾個詞混為一談。再加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之間的界線本來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這給國家地籍冊的建立過程造成了極大的混亂。舉例來說,在內蒙古自治區的某一行政村,當地政府將土地的所有權授予一所小學和一家磚窯廠(參見附錄C和附錄D)。1999年在內蒙古自治區進行的實地考察中,我們發現政府從當地的村莊手中獲取了大量的土地所有證。但是由於篇幅有限,本章沒有就這個問題展開進一步的讨論。更糟糕的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浙江省的幹部甚至拒絕提供上述土地證書。而國土資源部某研究機構的一位資深經濟學家指出,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學校或磚廠纯屬違法現象,因為這些單位並不是“集體經濟組織”。只有在工商部門辦理過正式登記手續的單位才稱得上是集體經濟組織,才可以獲得土地的所有權。令人感到困惑的是一位政府官員聲稱,盡管村民委員會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它並不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因為人們認為它是一個“自治組織”。徐鍵(口頭交流,1999年。為保護訪談對象隐私,中文名為音譯)。國土資源部的一位官員也承認,將所有權授予學校纯屬違法行為。陳憲彬(口頭交流,1999年。為保護訪談對象隐私,中文名為音譯)另一方面,只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做法必將引發一系列問題,鄉村醫療站、寺廟、清真寺等其他集體組織很可能在未來要求享有同等的待遇,即獲取它們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權。比方說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根據伊斯蘭法律,清真寺的土地被稱作瓦庫夫(Waqf),它‘是一種宗教慈善捐贈形式,其概念與現今的委託有幾分相似之處。這些捐贈的私人財產,如建築物、土地或水井等構成了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公共不動產’。參見Peter Ho,‘Rangeland Policy,Pastoralism and Poverty in China?s Northwest:Ningxia Province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Ph?D?dissertation(Leiden University:Leiden,1999),p?55?和Pieter W?Germeraad,Open Space in Human Settlements:The Lesson from the Islamic Tradition(Wageningen:Germeraad,1990),p?33?阿姆斯特丹大學教授彼得斯(Ruud Peters)有關伊斯蘭法(Shari?a)和瓦庫夫(Waqf)的著述(荷蘭文)是該方面研究最出色的論著之一,參見Ruud Peters,‘Het Recht?Recente Ontwikkelingen’[‘The Law:Recent Developments’],in Jacques Waardenburg(ed?),Islam:Norm,Ideaal en Werkelijkheid(Antwerpen:Standaard Uitgeverij,1984),pp?292-310?

  在土地管理和政策制定的過程當中,權力的極度分散是土地登記工作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而這一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土地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央政府設法把土地管理權集中到中央一個專門機構的手中,由它對土地實施統一管理——這個專門的機構就是國土資源部。但是我將在下文中闡明,這種做法反而導致了相當複雜的結果。

  

本文摘自《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


   本書啟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兩個概念。一種為社會群體所信賴並確認為可信的制度,其創生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該群體根據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選擇和安排。無視這一條件,不僅會導致對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產生,而且會導致社會不公加劇,甚至引起社會沖突。本書指出要正確理解中國農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訣竅在於理解政府所採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堅持的制度模糊原則的意義,因為這兩者促成了適合不同地方特性並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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