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與分散:土地是維護社會安定的手段?(1)

2014-04-07 23:52:45

  大多數情況下,農民承包的土地由行政村的村委會進行分配。但是在過去,這項工作往往由自然村完成。不知不覺中,土地的所有權似乎從自然村轉移到了更高一級的集體單位手中。然而由於中國農民尚未充分意識到所謂的“財產”問題,所以土地權利方面的沖突並不是太多。但是在不久的將來,這些問題必定會湧現出來……

  (李生,1999年口頭交流)

  一、調整與分散:土地是維護社會安定的手段?

  開篇的引言來自農業部的一位高級官員。這段話恰到好處地點出了中國政府當前所面臨的敏感問題,即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所暴露出的問題。對於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掌控方式來說,其歷史轉變過程可謂歷經了太多的波折。清朝末年和前民國政府統治時期(1912~1949年),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主要採用兩種機制:第一種沿用了中國社會的傳統方式,即由地主權貴階層、宗教機構或鄉村的家族制度等分配土地的使用權;第二種機制套用的是德國和日本的民法制度,政府通過制定類似的法規分配土地的使用權。1949年以後,中國成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一方面,國家在土地產權制度中佔據著主導地位;另一方面,私有土地租賃市場也在迅速發展。然而歷經數次土地制度改革之後,有關土地權屬的諸多歷史遺留問題依舊懸而未決。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土地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幾次重大變革。縱觀這數次變革,決策者和學者或許都抱有這樣的疑問:中國土地產權制度的歷史、現狀和未來究竟是怎麼樣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否可以自由流轉?土地能否可以作為抵押物?土地的所有權是否屬於個人?個人究竟擁有多少土地權利?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被這些疑問所困擾。造成這種結果的部分原因是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個人不允許享有上述權利,而就算法律條文中有明確的規定,政府也不能保證違法亂紀的現象就一定不會出現。了解了以上這些歷史背景,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關註中國農村問題的東西方學者都強調,中國土地產權結構不但模糊而且含混不清。比方說可以參見Wei Hu,‘Household Land Tenure Reform in China:Its Impact on Farming Land Use and Agro?Environment’,Land Use Policy,Vol?14,No?3(1997),p?179?

  過去數十年來,在中國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隨著市場化和城市化進程的飛速發展,這種情勢對農村土地造成了與日俱增的壓力。房地產業的發展一方面導致了農業用地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也促使農村勞動力流向非農業地區,其結果是造成了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形式的多樣化。中國土地產權制度的體制架構中存在不少模糊含混的成分。這些不確定的因素是什麼?造成這些因素的原因又是什麼?只有首先弄清楚這些不確定因素,一系列關鍵問題才可能迎刃而解:有關歷史更叠對土地所有權要求的合理性;引發政府、集體、個人三者之間利益沖突的法律盲點;現有土地產權制度的整體運行狀況;等等。

  

本文摘自《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


   本書啟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兩個概念。一種為社會群體所信賴並確認為可信的制度,其創生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該群體根據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選擇和安排。無視這一條件,不僅會導致對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產生,而且會導致社會不公加劇,甚至引起社會沖突。本書指出要正確理解中國農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訣竅在於理解政府所採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堅持的制度模糊原則的意義,因為這兩者促成了適合不同地方特性並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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