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流失和經濟增長(2)

2014-04-08 09:22:25

  一些學者從多個角度有力地驳斥了佈朗的觀點。首先,我們很難估計耕地流失究竟會給糧食供應造成多大的影響。由於統計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往往對一些耕地的流失情況隐瞞不報,這直接導致政府公佈的流失統計數據嚴重偏低,官方統計資料同實際流失情況之間的出入可高達25%~50%。因此,中國耕地的總面積目前尚屬未知數。其次,佈朗忽略了土地的增產潛力——依靠先進的農業科技和改善種植結構,單位土地的糧食產量可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就中國現今的實際情況而言,絕大部分農田的產量還很低,因而這些土地還蘊涵著大量的潛力有待挖掘。最後,佈朗並未指出中國究竟損失了哪些土地。阿希(Robert F?Ash)和埃特蒙德(Richard Louis Edmonds)的見解在此頗值一提,他們覺得有必要對照剩餘的耕地,對土地流失情況進行定性評估。在他們的研究成果中,最有價值的發現是:“截至目前,農業結構的內部調整是造成土地流失的最主要原因(比方說耕地變為林地、牧場或是水產養殖地等等),……中國流失的耕地中有50%都屬於這種情況。”參見Ziping Wu and Alan W?Kirke,‘An Assessment of Some Key Chinese Agricultural Statistics’,China Information,Vol?9,No?1(Summer 1994),pp?42-76?和Smil,‘China?s Agricultural Land’,p?414;Ash and Edmonds,‘China?s Land Resources’,p?847?目前學術界普遍認為,農田的長期損失仍然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但是,未來的研究必須給出有關土地損失的更為具體的定性評估。

  至於(耕地)土地集體所有制和(耕地)使用之間的關係,學術界探讨的中心問題正是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們經常思考的問題:在中國,社會、經濟和人口的狀況瞬息萬變,而土地的所有者(農村集體)又掌握有絕對的土地權利,那麼在這些前提之下,現有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結構能否給土地承包者以足夠的經濟刺激,從而保證經濟的穩定增長呢?換句話說,在社會行為者的眼中,土地產權制度的設定是否具備一定的可信度,從而保證經濟持續而穩定地增長?就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而言,上述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下面我將具體加以解釋。首先為了充分了解這些問題的理論和實踐背景,我在這里有必要做一些附帶說明。無論從規模還是從目標上看,中國選擇的土改路線在(前)社會主義國家中都算得上是獨一無二的:一是土地全部收歸國有或農村集體所有;二是政府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了一個由它掌控的土地市場。這些舉措不但取締了土地的私人所有制,而且還杜絕了土地的自由買賣。但與此同時,政府又做出了適當的妥協,通過與農民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的方式授予他們土地的使用權,並允許使用權的流轉。這一狀況非常類似越南的制度。也可參見Anita Chan,Benedict Kerkvliet,and Jonathan Unger,Transforming Asian Socialism:China and Vietnam Compared(Rowman and Littlefield:Lanham,1999)?一些學者認為,所謂“發展”,也就是經濟的穩定增長必須建立在下列條件的基础上:“法治”保障下競爭的市場、自由的個人,以及公民的言論自由、行動自由及參與政治活動的自由。正是以上述先決條件為前提,“民主和自由”的發展模式才得以確立,而其中私有產權又是這些條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少研究成果表明,民主和自由是構築現代文明國家的基石,根據塞缪爾R26;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的說法,從1973~1992年,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國家的比例從25%上升到68%。轉引自Adrian Leftwich,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Cambridge:Polity Press,1996),p?3?這些成果進一步鞏固了上述觀點的不可動搖性。正如馬克思所言,在廣大的社會主義國家,從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再到共產主義,也就是在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里,產權始終是一個突出的問題。在建立一個平等的共產主義社會的過程中,私有制或是銷聲匿迹,或是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取而代之的則是國家和集體所有制。

  

本文摘自《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


   本書啟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兩個概念。一種為社會群體所信賴並確認為可信的制度,其創生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該群體根據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選擇和安排。無視這一條件,不僅會導致對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產生,而且會導致社會不公加劇,甚至引起社會沖突。本書指出要正確理解中國農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訣竅在於理解政府所採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堅持的制度模糊原則的意義,因為這兩者促成了適合不同地方特性並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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