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析制度變遷、信用和產權(1)

2014-04-08 10:07:07

  全書考察的中心議題是中國的制度變遷,也就是說,我把註意力集中在制度安排的變動情況上。這些變遷全都指向最基本的資源之一,即人類的生存之本——土地。通過對制度變遷的考察,我試圖回答這樣一個問題:從土地改革到經濟改革,當前中國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動力究竟來自哪里?要想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必須對中國農村各類土地的相關制度進行整體回顧,然後再對它們進行逐一研究。總體說來,土地可以分為耕地、草原、森林和荒地等類型。除此之外,我偶爾也會涉及城市的土地。在闡述制度變遷的過程中,我將研究工作分為兩個不同的層面進行:一是全國的制度;二是地方的制度。兩者之間可能還存在有中間層面,但我並不將其列為本書的研究對象。地方制度由基層官僚邁克爾R26;利普斯基(Michael Lipsky)率先提出了“基層官僚”這一術語。參見Michael Lipsky,‘Street?level Bureaucracy:The Critical Role of Street?Level Bureaucrats’,in Jay Shafritz and Albert Hyde(eds?),Classic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Belmont: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2).的等級制度構成,這些地方官員既和平民百姓的生活密不可分,又和上級的行政管理機制息息相關。結合中國的特定背景,地方制度的實施對象主要是鄉、縣、地級市(盟)等行政單位。

  本書涉及的兩個理論術語是“制度”(或制度安排)和“產權”,它們可謂概括了本書的中心思想。根據諾貝爾獎獲得者道格拉斯R26;諾斯(Douglass North)的說法,所謂的“制度”指的是“一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參見Douglass 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3?對於社會學家來說,“制度”這一術語指的是某種認同機制,它具有集體生活的某些一般性特點。正如巴比(E?R?Babbie)所說,“制度是一個相對穩定而完整的集合,它由符號、信念、價值、準則、職責和身份等組成,這些要素分別和社會生活的某些方面相聯”。參見E?R?Babbie,Sociology:An Introduction(Belmont:Wadsworth,1980),p?114?因此,經濟制度就是某種特定的公共制度,它掌管著商品和勞務的生產與分配。經濟制度學派的主要代表人之一是康芒斯(J?R?Commons),他對制度的解釋是:“有時制度就類似於一棟大樓,大樓的框架結構是法律和法規,個體在其中所處的地位就好比是大樓的居民。有時制度又似乎是居民們自己的‘行為’。”參見J?R?Commons,Institutional Economics(Madison: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61),p?69?有關制度改革以及制度和經濟行為之間的關係問題,目前已有許多著作可資利用。伍爾夫(C?J?Wolf)於1995年完成了《制度和經濟增長》(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一文,它是這方面早期最具影響力的論文之一。參見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45(1955),pp?867-883?。但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制度”和道格拉斯的定義其實並不完全相同。我使用的“制度”一詞要更為狹義一些,它指的是國家政策、成文法規、習慣規則,以及政府部門背後蘊涵的“制度安排”。我個人認為,制度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和經濟現象,例如耕地面積日益萎縮,土地管理和使用不當,以及對土地資源的投入滞後等等。但與此同時,這些社會和經濟現象也對制度本身造成了一定的反作用力。換句話說,制度並不是高高在上的決定性因素。如果單從理論的角度探讨制度變遷,人們很容易陷入“雞與蛋”的兩難境地:是先有雞呢,還是先有蛋?是制度先產生呢,還是社會經濟狀況首先發生了變化?

  實際情況就更加複雜了。以中國社會和經濟的轉型為例,我認為制度在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受到了後者的影響。由此可見,如果制度和社會經濟狀況都無法在社會經濟的轉變過程中發揮積極的作用,那麼產權的改革就很可能以失敗告終。但是對於國家的決策者來說,認識到這一點還遠不足以說明問題。在創建和改造制度的工程(“制度工程學”)中,決策者希望了解的是以下兩點:一是什麼時候必須建立新的制度,以指導社會經濟轉型的正常進行;二是社會經濟狀況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制約了制度的結構。這兩個問題目前都還沒有確切的答案,因為無論是制度本身還是支配制度的社會經濟因素,二者都處在不斷的流變過程當中。誠然我的見解不一定完全正確,但是我在書中確實試圖證明,如果當社會經濟狀況發生了變化的時候,制度變遷反倒停滯不前,或是制度變遷在“錯誤”的時間進行,這兩種情況都會埋下一系列的隐患:首先由於農民的土地權利遭到了粗暴的踐踏,社會矛盾將日趨激化直至最終的大爆發;其次一個新興的農?階層將由此誕生,這一階層是由那些喪失土地、一貧如洗的農民組成;最後,由於短期內的過度開發,自然資源將遭受一場浩劫。正如我始終強調的,由國家進行制度建構所具有的另一個缺陷是,政府常常會建立一種沒有任何實際作用的制度,即所謂的“空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新興的制度只不過是一紙空談,或是徒有其表,實際上它對社會行為者的行為幾乎不構成任何的約束力。如果希望對“空制度”和“可信的制度”這兩個概念有進一步的了解,參見Peter Ho(ed?),Developmental Dilemmas:Land Reform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China(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5).本書將以中國的草原政策為例,通過剖析這一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揭示出“空制度”的特點。

  另一方面,我們也發現,如果國家在關鍵時刻採取“無為而治”的方式,那麼這不僅有助於催生新制度,而且社會行為者普遍認為,這樣形成的制度具備一定的可信度。事實上多方資料顯示,中國的農村改革之所以會取得成功,關鍵在於中央政府經過審慎的考慮之後,決定將本該成綱成條、沒有任何歧義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隐藏在模棱兩可的迷霧之中——我稱之為“有意的制度模糊”。值得註意的是,受迪耶梅格(Daniel Diermeyer)等人的影響,在此我選用的詞語是“可信度”,而不是目前遠為通行的“信用”一詞。參見Daniel Diermeyer,Joel M?Ericson,Timothy Frye,and Steven Lewis,‘Credible Commitment and Property Rights:The Role of Strategic Interaction betwee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Actors’,in David L?Weimer(e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roperty Right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Credibility in the Reform of Centrally Planned Economie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20?當今有關信用的學術讨論大多集中在社會行為者之間的信用關係問題,可以參考William Mishler and Richard Rose,‘Trust,Distrust and Skepticism:Popular Evaluations of Civil and Political Institutions in Post?Communist Societies’,Journal of Politics,Vol?59(1997),pp?418-451?和David W?Lovell,‘Trust and the Politics of Postcommunism’,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Vol?34(2001),pp?27-38?即“信用”究竟是社會關係網,還是人與人之間面對面的“親密”信任。但是我探讨的核心卻是制度自身的特性,以及社會行為者把握這些特性的方式。換句話說,“信用”通常指向社會行為者,而“可信度”則更關註制度本身。

  

本文摘自《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


   本書啟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兩個概念。一種為社會群體所信賴並確認為可信的制度,其創生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該群體根據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選擇和安排。無視這一條件,不僅會導致對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產生,而且會導致社會不公加劇,甚至引起社會沖突。本書指出要正確理解中國農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訣竅在於理解政府所採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堅持的制度模糊原則的意義,因為這兩者促成了適合不同地方特性並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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